商標證書樣本

以色列國
(State of Israel)

語言: 希伯來語、阿拉伯語
首都: 耶路撒冷(Jerusalem)
面積: 21,946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阿拉伯半島西北角,北接黎巴嫩,東北與敘利亞為鄰,東與約旦接壤,南及西南連接西奈半島,西瀕地中海。
人口: 846萬人(2015.12)
宗教: 猶太教、伊斯蘭教、基督教
幣制: Israeli New Sheke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以色列商標註冊,正常的狀況(無異議)下,從申請到註冊平均約需12~15個月。商標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10年可續作延展。
以色列係採用尼斯分類,商標申請可跨類申請。關於以色列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以色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以色列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以色列商標之主要法源有:商標條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5732-1972)及商標實施辦法(Trademark Regulations)。
三、商標主管機關 |
以色列商標主管單位,係「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下之「專利商標局」(Israel Patent Office, IL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文字Words | |||
® | 圖形Designs | |||
® | 記號Symbols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顏色Colors | |||
動態Motions | ||||
全像圖Holograms | ||||
® | 聲音Sounds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標語Slogans | |||
觸覺Touch | ||||
味覺Taste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C. 特殊商標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在任何方面涉及以色列總統及其職權之標誌。
(二) 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旗幟、徵記、地圖、官防、官方象徵或標誌。
(三) 含有字樣如專利、取得專利、皇家專利、註冊設計、著作權等或類似涵意及效果者。
(四) 違反公序良俗。
(五) 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者;誤導其來源產地者。
(六) 鼓勵不正當競爭者。
(七) 與宗教標記相同相近者。
(八) 一般性貿易通用名詞。
(九) 無識別性。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以色列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以色列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以色列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15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L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以色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15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LP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以色列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並需要提交宣誓書(Affidavit)及繳納加速審查費用。以下為可能被接受的加速審查原因:商標正在被第三人不法使用、申請人打算以該案主張國際申請案優先權,或者該商標曾不小心被撤銷。 |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整個實質審查時間約15個月,最長可達2年。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提交答辯[1],可延期3個月,最多可延期8個月並繳納延期費用[2];另ILPO規定第一次審查意見須於2年內完成。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審查員會再提出意見,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再次答辯,如時間上準備不全可申請延期答辯。如申請人對於ILPO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上訴(Appeal)[3]。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Notice of acceptance),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電子公報」(Official Israeli trademark journal)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4],如無人異議約4個月後會續行領證。商標註冊後約1個月內ILP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以色列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ILPO自行裁量。
※聲明不專用:以色列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5](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由: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及第8條規定(商業名稱(trade names))。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未經授權而使用受到特殊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以色列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不可對抗性:除非商標的申請註冊非基於善意,自商標註冊日起3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十、商標移轉 |
商標可辦理移轉。必須就其所登記之全部地理範圍進行;可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移轉的標的中。
另,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之本質、原產地、製造過程、特性等造成混淆或是欺騙之虞,IIPO可能會拒絕移轉申請[6]。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辦理公認證,商標移轉需經登記即可生效[7],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
已註冊商標可進行授權。僅可進行全國性的授權,但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以多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需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授權可有時間限制、亦可以無時間限制。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文件簽名即可,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8]。另外,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的授權程序不需要再次進行登記。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使用,以及不可連續3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9]。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以色列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如有進口限制、或者其他政府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其市場障礙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得被免於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
商標撤銷之訴必須於註冊5年內提出,如因商標的註冊非基於善意,則無提出的時間限制。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權利[10]。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違反姓名權。
6.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以及第8條之規定。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9.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1. 該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
對於仿冒、侵權使用商標之進口貨物,以色列海關得依職權逕予查扣;以色列海關對進口商品採取隨機抽驗,故除非有明確之侵權商品進口資訊,並無法絕對保證完全阻絕仿冒商品的進口。商標權人如獲知仿冒品進口資訊,得向海關申請請求查扣。
附表:以色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1]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2016年9月30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10年9月1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2年12月30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6年6月1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6年4月26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78年5月1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5年10月7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0年4月26日)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66年9月25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1年4月8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50年3月24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50年3月24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50年3月24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網路犯罪公約(2016年9月1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3年4月14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年10月28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2008年5月22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11月22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03年2月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0年1月6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6年12月26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9月2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11月5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4月2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1995年4月21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年1月3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79年12月12日)
歐洲利用電視影片進行節目交流協定(1978年2月15日)
歐洲申請專利所需程序公約(1966年5月1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60年6月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8年7月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8年1月3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十七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十一條相關的決議(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5年9月16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55年4月6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2年6月27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2年1月6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2年1月6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2年1月6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2年1月6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9年6月23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與發展中國家間貿易談判協定有關的議定書(1973年2月1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以色列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2004年6月1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大韓民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3年6月19日)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與以色列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2002年1月1日)
以色列與墨西哥自由貿易協定(2000年7月1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捷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年3月16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摩爾多瓦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年3月16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8年8月27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阿根廷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4月10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2月19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2月18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阿爾巴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2月18日)
印度共和國政府與以色列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2月18日)
加拿大與以色列自由貿易協定(1997年1月1日)
歐洲共同體與以色列國科技合作協定(1996年8月6日)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FTA States and Israel(1993年1月1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Israel on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1990年2月26日)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Israel(1985年8月19日)
[1] 依據實務經驗,ILPO在收到答辯時不提供官方憑證(official filing receipt)。
[2]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2條。
[3]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19條;《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5條第b項。
[4]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4條。
[5]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1條。
[6]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8條第a項。
[7]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9條第a項。
[8] 授權之條文可參考《以色列商標條例》第50條以及第51條。
[9]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1條第a項。
[10] 依據《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6A條,著名商標即使未在以色列登記註冊仍受保護。
[11]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