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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伊拉克共和國

Republic of Iraq

語言:      阿拉伯語

首都:      巴格達(Baghdad)

面積:      438,31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伊拉克位於歐亞非三大洲之中心,北臨土耳其、東界伊朗、南臨科威特及波斯灣、西南與沙烏地阿拉伯及約旦接壤、西北與敘利亞為鄰。

人口:      3,186萬人(2012年)

宗教:      多數信奉伊斯蘭教(什葉派、遜尼派),基督徒等僅約5%。

幣制:      New Iraqi dinar (NI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伊拉克所在區域昔稱「美索不達米亞」(Mesopotamia),係人類文明的主要發源地之一,其首都巴格達(Baghdad)自古即為阿拉伯世界的中心。伊拉克於1915年受英國佔領統治,至1932年獨立,成立由哈希姆家族(Hashemites)統治之君主制國家,後於1958年被推翻,成立伊拉克共和國。

1979年薩達姆‧海珊(Saddam Hussein)就任伊拉克總統,並在美國的支持下,展開了與伊朗長達8年的兩伊戰爭(Iran-Iraq War)。1990年爆發海灣戰爭,伊拉克入侵並吞併了科威特(次年即被多國部隊擊敗並逐出科威特),在美國主導之下,多國開始對伊拉克執行長期經濟制裁。美國於2003年組織聯軍進攻伊拉克,實質佔領伊拉克,並處決伊拉克總統薩達姆,至2011年始全面撤軍,受戰火波及,使不少商標註冊檔案佚失[1]

2014年遜尼派極端恐怖組織「伊斯蘭國」(ISIL)趁亂進攻伊拉克,攻陷了伊拉克西部和北部大片地區,包括伊拉克第二大城市摩蘇爾(Mosul)和中部大城提克里特(Tikrit)以及北部城市泰勒阿費爾(Tal Afar)在內的數個伊拉克城市,目前2017年12月9日,伊拉克政府宣佈已剿滅伊斯蘭國,絕大部份被其攻佔地區回歸政府控制。

而在伊拉克戰亂分裂之前,由於北部的「庫爾德斯坦省」(Kurdistan Province)自2005年成為庫德族自治區,自治區於2010年8月頒布該區之商標法,並於2011年於「艾比勒」(Erbil)設置獨立於伊拉克之商標登記管理機構。商標分治的初期,在巴格達商標註冊局註冊之商標,其效力應仍可及於北部之庫爾德斯坦省,商標可於巴格達註冊後,向艾比勒商標局要求承認;但之後實務上並非如此,自2015年起,如有商業需要,仍須於庫爾德斯坦省另外註冊。現今由於庫爾德斯坦省受戰火侵擾,該區商標局曾於2016年底暫停運作,但在2017年7月的時候已恢復正常運作,受理新申請案。

伊拉克商標原則採取先登記主義,未註冊之商標無法獲得法律之保障。商標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延展。

伊拉克採用尼斯分類(第七版)及伊國本國之分類法(local sub-classification),類別須按照伊國分類之文字描述;可跨類申請。

關於伊拉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伊拉克係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及新加坡商標條約(Singapore Treaty on the Law of Trademarks)之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伊拉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伊拉克於1931年即頒訂了商標法,後於1957年由《商標與商業資訊法》(Trademarks and Commercial Data Law No.21 of 1957)取代;2004年由「聯盟駐伊拉克臨時管理局」(Coalition Provisional Authority, CPA)頒布之第80號令(Order No.80, Amendment to the Trademarks and Descriptions Law No.21 of 1957)修訂之,並更名為《商標與地理標示法》(Law of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ors),成為現今伊國商標之基本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伊拉克商標之主管機關為位於首都巴格達的「工業與礦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Minerals)下轄之「商標局」(Iraqi Trademark Office, ITMO)。

但自2011年起,北方庫德族自治區(庫爾德斯坦省,Kurdistan Province)於該區之「貿易與工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下另設置商標部門(設於首府「艾比勒」(Erbil)),接受該區域之商標註冊申請,故伊國境內現存兩個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無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2.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或商標局認為有損公共利益者。

3. 相同或近似於伊拉克本國、或其他國家、聯合國及前述各該代表機構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4. 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紅新月、紅星之標誌。

5. 未經同意使用之個人姓名、圖像、頭銜等。

6. 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7. 地理名稱而有誤導大眾其真實產地之虞者。

8. 「以色列杯葛辦公室」(Boycott of Isreal Office)[2] 認定相同或累似於以色列相關之商標、符號、標誌。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伊拉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伊拉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伊拉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28~35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3]: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TM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4]

2. 代理授權委託書[5]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或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伊拉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28~35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約1~6個月的時間,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TM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6]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ITMO的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Appeal committee)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訴願委員會」(Appeal committee)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起訴(Appeal)[7]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上(Official gazette)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8],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經申請人繳納領證官費後約5~6個月內ITM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伊拉克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伊拉克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得註冊事由後,公告90天接受異議,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人在接獲ITMO之異議通知後,須於30天內提出答辯,未能於期限內提出者,該商標申請案將視同放棄。

ITMO在審查雙方提出事證說明後(必要時得召開聽證),即對異議作出裁決;對裁決不服者,得於30天內向民事法院提出訴訟。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伊拉克的權利[9]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十、商標移轉

商標可辦理移轉[10],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亦可僅於特定地區。移轉範圍可針對全部或是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須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認證[11]。商標移轉需登記才生效,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商標可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以是獨家授權、亦可為非獨家授權。

伊拉克有關商標的條文並未記載授權契約應備內容、也未規定授權登記所需時間。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12]。授權不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雖商標註冊後未被硬性規定使用,但是如未使用,有可能以註冊日起3年內、或是連續3年未使用為由成為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不可抗力及其市場障礙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但可能行政作業上會有問題。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3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具有功能性。

5.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6. 該商標係基於惡意註冊。

7.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8.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伊拉克商標法並未對海關境措施予以規定,僅於海關法中有規定:使用錯誤商標或標籤標示其錯誤來源地之商品禁止進口。目前僅得援引該法處份進口仿冒品。商標權人亦可以在商標註冊後,申請一份給海關的文件,通知商標已在該國註冊。

附表:伊拉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3]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4年11月29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6年1月24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6年1月21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6年6月6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4年11月2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4年6月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13年10月2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3年4月19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2010年10月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2010年8月26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0年4月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9年10月2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9年10月2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9年10月26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8年6月15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8年3月17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1年4月1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82年1月2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年12月1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3年5月12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72年11月1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8年3月2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7年3月2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6年8月14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6年8月14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6年8月14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6年8月14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7月2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30年5月30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4月19日)


[1]    伊拉克商標局2010年公告,因檔案資料損毀,商標權人須於2010年6月7日起6個月內提交所有權證明,即商標註冊證書,未如期繳交者,該商標即予撤銷。

[2]    阿拉伯國家自1950年代初結成聯盟杯葛以色列,但至上世紀90年代聯盟幾告瓦解,杯葛之執行已形同具文。

[3]    依據TMO於2016/3/3發布的新規定,所有新申請案在提交申請前必須進行商標檢索並繳納檢索費用。檢索報告會在10天內提供給申請人,如無發現可能的在先商標,案件始進入一般審查程序。

[4]    2016/4/3「伊拉克衛生福利部」向ITMO發布一項新的規定,如果新申請案有指定第5類指定商品,需要提交如下資訊:(1)產品的學名;(2)生產商(Producer)的商業名稱;(3)產品的製藥公式;(4)如果申請人不是產品的製造商,則需要提供製造公司(Manufacturing company)的名字;(5)當地經銷商的名字,如有的話。

[5]    委託書需要在伊拉克大使館進行認證。由於台灣沒有伊拉克大使館,認證程序為:台灣公證人公證→台灣外交部認證→阿曼駐華辦事處認證→阿曼外交部認證→伊拉克駐阿曼大使館認證→伊拉克外交部認證。

[6]    現在ITMO正在整理未結案件,嚴格執行《商標與地理標示法》第16條規定,如因申請人因素導致案件無法在6個月內審查完畢,審查員會發書面通知,請申請人限期補正,否則案件將視為無效;首先受到衝擊的會是申請第60,000號前審查中的案件,會被要求在7天內補正完畢。

[7]    《商標與地理標示法》第38條。

[8]    《商標與地理標示法》第11條第2項。

[9]    知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s)即使未在伊拉克註冊也受到保護。

[10]  一般移轉花費時間為12~24個月。

[11]  移轉委託書及契約書需到伊拉克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另外,辦理移轉需要提供商標證書。

[12]  授權委託書及契約書需到伊拉克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如無法到伊拉克駐物大使館辦理,亦可到約旦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另須提供商標證書。

[13]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