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證書樣本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Islamic Republic of Iran)

語言: 官方語言為波斯語(Persian),其他常用語言包括突厥語(Turkic)、庫德語(Kurdish)及亞美尼亞語(Armenian)。
首都: 德黑蘭(Tehran)
面積: 1,645,0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中東地區,北與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土庫曼及裏海為鄰,西與土耳其及伊拉克接壤,南濱波斯灣和阿曼灣,東與巴基斯坦、阿富汗交界。
人口: 約8,000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伊朗里亞爾(IR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伊朗自2002年因祕密發展核武計劃曝光,受到聯合國、歐盟及個別國家長達十餘年之嚴厲經濟制裁,致使石油收入銳減,貨幣貶值近2/3。
2016年經「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確認伊朗已履行核子協議後,美國及歐盟宣佈在2016年1月16日解除對伊朗之經濟與金融制裁,所有對伊朗之國際及單邊制裁基本上全部解除,各國均開始積極規劃拓銷伊朗市場,伊國枯竭之經濟將重獲新生[1]!
惟因受長期經濟制裁,與外界金融往來困難,伊朗與國際銀行的通匯管道仍有待建立。
伊朗商標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8個月。
伊朗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依類別計算,支付額外官費。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商標10年期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之後每10年續辦延展。
伊朗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TM、SM及®符號,伊朗法律上並未承認®符號,但實務上承認。
關於伊朗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伊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伊朗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法源包含:《2008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Patents,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rademarks Registration Act, 2008)及《2009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實施細則》(Executive Regulation of Patent, Industrial Designs and Trademarks Registration Law, 2009)。
三、商標主管機關 |
伊朗商標之主管部門為「國家合約與財產登記處」(State Organiz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Deeds and Properties)內之「伊朗工業產權署」(Iranian Industrial Property General Office, I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文字Words | |||
® | 圖形Designs | |||
® | 記號Symbols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須提交各種不同視角足以顯示商標的各維面象之圖示。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須提交各種不同視角足以清楚描繪該商標之圖示。 | ||
® | 顏色Colors | |||
動態Motions | ||||
® | 全像圖Holograms | |||
聲音Sounds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標語Slogans | |||
觸覺Touch | ||||
味覺Taste | ||||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C. 特殊商標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啤酒、及酒精飲料不得註冊。
2. 女性之圖像。
3.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4. 一般性通用名詞。
5.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代表伊朗之標誌(獅子與太陽)。
6. 「沙阿」(Sjah,波斯君主)之圖像。
7.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8.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姓氏使用。
9.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地理標示在伊朗受到特別法之保護;但法律無明定被保護之產品種類。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伊朗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伊朗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伊朗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2]:
1. 商標註冊申請書[3]。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經認證的申請人業務資訊(ex: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人身分證∕護照)。
5. 原屬國商標證書。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伊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約1周內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部分文件有缺漏,IIP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60天內提交補正,如時間準備不足可申請延期答辯2個月。
※ 加速審查:在伊朗可要求加速審查,且不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但須提出可被接受之加速審查的理由,如:當地市場上有商標的仿冒品侵權情事。 |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IIPO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伊朗訴願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提起訴願(Appeal)[5];又如申請人對於「伊朗訴願委員會」(Special commission)之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伊朗一審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起訴(Appeal)[6];如申請人對於「伊朗一審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之決定不服,又可於20天內向「伊朗上訴法院」(Appeal Court)進行上訴(Appeal)。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IIP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First publication)上進行3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7],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將進行註冊公告(Second publication);公告完畢後IIP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伊朗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接受與否係由商標局自行判斷。
※聲明不專用:伊朗商標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
商標申請案在完成實質審查後,即予公告進入異議階段;異議期自公告日起算30日。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提起異議。
商標申請之異議理由,包含以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或詆毀。
5. 商標本身具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標誌之保護規定。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營業名稱之保護。
8.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
9.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伊朗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後滿3年即不得成為撤銷或者異議標的。
十、商標移轉 |
申請中的商標可移轉,但必須就其申請之地理範圍全部進行移轉。已註冊商標可移轉,則可就其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移轉。移轉之類別,可對其申請的全部或一部類別移轉。申請中商標的移轉不須包含「商譽」,已註冊商標的移轉,則須包含「商譽」。
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生效日;雙方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移轉文件須公證(移轉執行後)、認證(外國文件經伊朗使館認證)。申請中及已註冊商標之移轉必須登記始生效力。
十一、商標授權 |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已註冊商標可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如果已註冊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必須取得授權。商標授權,可以設定期限或無期限。
授權文件應包含: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如授權無期限應載明;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需予公認證。授權須登記以維持效力。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以避免被撤銷。
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伊朗境內,使用數量可為最小。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聲明。商標未使用如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得被免於撤銷。
商標未使用撤銷之訴,可由任何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已註冊之商標無法進行修改,如有需要應重新申請。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
提起商標撤銷之訴並無期限限制,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以下為對已註冊商標提起撤銷訴訟事由:
1. 在先權利。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違反著作權法。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之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8.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營業名稱之保護。
9.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
10.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1.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
伊朗目前並無海關備案制度,然而,如商標權利人可提供關於仿冒侵權商品進口伊國的詳細資訊,可向海關提出申請,要求查扣該批侵權商品,並提出刑事侵權告訴。
附表:伊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8]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專利合作條約(PCT)(2013年10月4日)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2006年3月9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4年6月18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2003年12月25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3年12月25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2002年3月14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59年12月16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10年8月18日)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9年11月30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11月22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9月16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年7月27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23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6年5月7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2月4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11月20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05年8月24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2月18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7月28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11月4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10月16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年12月1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5年4月27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66年4月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9年9月22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9年9月22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7年8月20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7年8月20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7年8月20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7年8月20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50年5月19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31年4月29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經濟合作組織自由貿易協定(2008年4月24日)
[1] 截至出版前,美國總統川普於2018年5月8日突然宣佈將退出伊朗核協議,並將重啟對伊朗的全面經濟制裁。
[2] IIPO於2013年完成線上作業系統,所有專利、商標及工業設計程序作業皆採電子作業。
[3] 由於IIPO已全面採用線上作業系統,故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只能挑選尼斯分類第10版有的商品及服務。另外,第33類指定商品不得註冊;至於採用馬德里註冊的新申請案,如指定第32類啤酒商品,需特別說明為不含酒精之啤酒。
[4] 委託書及申請人業務資訊須於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由於台灣沒有伊朗駐外大使館,一般作法是台灣公證人公證→台灣外交部認證→香港公證人公證→香港法庭加簽→伊朗駐香港總領館認證;此外,上述兩份文件如內容為外文,必須由專人(an external translation firm)翻譯成波斯文並由外交部及司法機構官方化(be officializ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s well as the Judiciary)。由於該國委任書是採總委任制度,故申請人在伊朗第一次提交商標申請時,會在文件公認證且翻譯費用上花費較大。不過,今年2月伊朗國會同意成為「海牙簽註公約」(Hague Apostille Convention)的成員國。如伊朗政府正式簽署海牙簽註公約,依據「海牙簽註公約」的規定,伊朗文件應可在成員國進行海牙認證即可,不需要在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
[5] 進行訴願所需文件如下:(1)經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委託書及申請人業務資訊;(2)經伊朗駐外大使館認證的證據資料;前述資訊可於提交訴願後60天內補交。另,一般審查時間約2~4年。
[6] 《2008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第59條。
[7] 《2008年專利、工業設計與商標註冊法》第37條。
[8]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