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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Republic of Indonesia

首都:雅加達(Jakarta)

面積:1,904,569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印尼是世界最大群島國家,全國共17,508個大小島嶼,其中約6,000島嶼有人居住,陸地總面積約192萬平方公里,居世界第13位,海域面積約800萬平方公里。印尼位居亞洲大陸及澳洲間之橋樑,為太平洋及印度洋間要衝,戰略地位重要。

人口:      2億5,599萬3,647人(2015年7月)

宗教:回教(伊斯蘭教)

幣制:印尼盾(Rupiah)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印尼是全球第十六大經濟體,也是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國家中經濟體量最大者。由於印尼惡意搶註的商標侵權情形嚴重,故在此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保障地位,尤其重要[1]

在印尼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採先申請主義。使用在商品∕服務之商標必須提交註冊申請。在沒有被異議,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5年;但鑑於商標局積案情形,或許會需要36~48個月。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10年可辦理延展。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在印尼境內使用,以避免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印尼採用尼斯分類。自2007年起可進行跨類申請;但為避免因審查委員或第三人可能對其中某一類別提出異議,致使申請案受阻擾而延遲,一類一案的申請方式或許會比一案跨類申請的方式,較可避免受到非必要的延遲,盡快完成註冊。

對跨類申請案,申請人須按類支付申請費用。自2009年6月3日起,單一類別的指定商品∕服務如超過3項,官方將額外收取超項費用。對於已註冊商標,可使用®符號以為標注,尚未註冊之商標,可使用TM

關於印尼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印尼係(1)巴黎公約、(2)商標法條約、及(3)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之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印尼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印尼國內關於商標之法源為2001年商標法(第15號法)。

其他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有:1997年5月7號第13號專利法;2000年12月20日第30號法(關於商業祕密)、第31號法(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第32號法(關於積體電路布圖設計)、2001年8月1日第14號法(關於專利)。另有自1989起至2007年陸續頒佈之相關實施規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印尼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為「法律及人權部」(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轄下之「智慧財產權總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GIPR),印尼文縮寫簡稱則為DJKI(Direktorat Jenderal Kekayaan Intelektual)。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法未明定,實務可接受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不得註冊,僅限圖形與顏色組合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法未明定,實務可接受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法未明定,實務可接受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者。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以下產品或類別受到地理標示的保護:(1)阿拉比卡咖啡(Arabica Coffee Kintamani Bali, Gayo, Java Peanger, Ijen Raung, Bajawa Flores, Kalosi Enrekang);(2)雕刻家具(Carving Furniture Jepara);(3)白胡椒(White Pepper Muntok);(4)菸草(Black Tobacco Sumedang, Mole Tobacco Sumedan);(5)牛奶(Milk Sumbawa Horse);(6)豆瓣(Watercress Lombok)(7)蜂蜜(Honey Sumbawa);(8)稻米(Rice Adan Krayan);(9)Purwoceng Dieng;(10)番木瓜屬(Carica Dieng);(11)香草(Vanilla Kepulauan Alor);(12)蕃薯(Sweet Potato Cilembu Sumedang);(13)蛇皮果(Snake Fruit Pondoh Sleman);(14)Nilam Aceh。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印尼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印尼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印尼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印尼商標申請到註冊之各程序標準期程為:形式審查(3個月)→實質審查(9個月)→公告(3個月)→註冊,加上公文往來時間,基本約歷時1.5年。但實務上一般都會耗費更長的時間,甚至到36~48個月。

商標檢索:審查員會檢索官方資料庫,比對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所有權聲明書(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 Statement on Ownership)。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DJKI先進行申請文件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處,DJKI會發出「補正通知」,限期(最多2~3個月)申請人補正[2]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約9個月時間的實質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DJKI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進入

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3]。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核准註冊,由DJKI核發「商標註冊證」。

如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DJKI將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4]

DJKI在收到意見書後會再進行審查,如答辯成功則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如駁回答辯,官方將發出「最終核駁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可於30日內向「訴願委員會」(The Mark Appeal Commission, TMAC)提出訴願(Appeal)。

印尼商標申請註冊流程如前圖。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印尼並不會接受雙方(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

※聲明不專用:印尼沒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經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項,會刊載於公報公告,開始自公告日起3個月的異議期,公告期間,任何人皆得提起異議。

異議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相對事由(基於所有權,如與在先註冊案的衝突)。

2. 絕對事由(非基於所有權,如是否有說明性、識別性)。

3. 該商標存在有惡意(如虛偽、詐欺、詆毀)。

4.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著名商標保護)。

5. 已註冊之法人名稱。

6.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者國家勛章。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印尼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

3.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商標即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十、商標移轉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移轉,完成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移轉註冊商標必須包含其整體使用區域及全部註冊商品∕服務,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或只移轉部份註冊的商品∕服務類別。「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物中。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生效日期、進行移轉的國家、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須公證)。已註冊的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方生效力。

十一、商標授權

同樣的,申請中的商標不可授權,完成註冊的商標才可進行授權。

除非另一方同意,已註冊的商標僅可以進行全國性授權;註冊之商品∕服務類別,則可授權其全部或一部分。授權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如果已註冊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需取得該商標權人的授權。註冊商標的授權,必須設定期限。授權之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之效期。

授權合約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限、授權區域、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目前印尼無規定授權文件是否需進行公認證。

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律保障。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於印尼境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3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目前尚無明確規範商標使用之最小要求,且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DJKI及任何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如商標未使用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或因商品流通許可被禁止、或任何有權機關發出的禁止決定,得免被撤銷。

將已註冊調整修改是不允許的,即便是小幅度的修改,均會影響商標註冊的有效性。已註冊的商標不可申請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應重新提交申請。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

1. 商標具有說明性。

2.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係一般性名詞。

5.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6.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7. 該商標包含特定公共利益的象徵或標誌。

8. 該商標的使用有誤導之虞。

9. 該商標為印尼所禁止。

10. 該商標之申請或註冊存在惡意等。

一般撤銷訴訟具有期限。如該商標係著名商標、或商標與公序良俗、宗教、種族有衝突、或商標申請註冊存在惡意,則在先權利人及商標被授權人得於任何時間提出撤銷訴訟,並無期限限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印尼的海關法賦予海關權力,對於涉及仿冒之貨品,得中止其運貨。然而實務上,印尼海關較少主動執行扣押程序。此外,理論上,智慧財產權人得對於特定貨物申請法院命令其暫緩通關,但這在實務上要取得仿冒貨品的特定資訊,同時要有充足的書面證據使法院發出命令,是有一定的難度。

附表:印尼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年2月15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7年9月5日)

— 商標法條約(1997年9月5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7年9月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9年12月18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50年12月24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12年4月1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1年12月30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9年12月27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1月15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年6月8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6年5月23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5年3月3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3月3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8年11月29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1995年1月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1月2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11月2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9年10月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7年10月2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7年4月10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9年3月30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9年3月30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9年3月30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9年3月30日)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50年5月2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2010年5月17日)

— Agreement 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in ASEAN(1999年5月29日)

—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1992年1月28日)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10月22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on the Reciprocal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mong Japan and Member Stat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Indonesia for an Economic Partnership(2008年7月1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Mozambique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2000年7月25日)


[1]    ASEAN IPR SME Helpdesk, Indonesia IP Country Factsheet, 2014.

[2]    《印尼商標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

[3]    《印尼商標法》第20條第1項。

[4]    《印尼商標法》第20條第3項。

[5]    WIPO Country Profile, Indones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