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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庫曼商標申請

土庫曼位於中亞西南部,西北毗鄰哈薩克,北部及東部與烏茲別克接壤。卡拉庫姆(Karakum)沙漠佔土庫曼國土的70%,天然氣蘊藏豐富,是該國經濟的重要支柱,其中加爾金內什(Galkynysh)天然氣田,儲量居世界第二位,僅次於波斯灣南帕斯(South Pars)氣田。在經濟及貿易自由化方面,土庫曼被評為前蘇聯國家中紀錄最差的一個。土庫曼參與世界經濟的程度較低,是唯一未有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中亞國家[1]

土庫曼的前身為蘇聯的一個中亞地區加盟共和國,在1991年蘇聯瓦解後成為獨立國家,並加入獨立國家國協,2005年退出。聯合國在1995年12月12日承認土庫曼為一個永久中立國。

語言: 土庫曼語

首都: 阿什哈巴特(Ashgabat)

面積: 488,1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居中亞地區西南邊,北與烏茲別克、哈薩克為界,南接伊朗、阿富汗,西臨裏海。

人口: 約529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新馬納特(Turkmenistan manat, TMT)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土庫曼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土庫曼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土庫曼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土庫曼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性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土庫曼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08年第221-III號商標、服務標章及原產地名稱法(On trademarks, service marks and appellations of origin)。

三、商標主管機關

土庫曼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經濟及發展局」(Ministry of Econ­omy and Development of Turkmenistan)之下的專利局。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 Words®

圖形 Designs®

記號 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 Trade Dress (X)

顏色 Colors®

備註: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作 (X)

全像圖全息圖 (X)

聲音 Sounds®

聯合式 Combinations®

標語 Slogans (X)

觸控 (X)

味覺 (X)

氣味嗅痕 (X)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 ®

防守商標 Defensive marks (X)

關聯商標 Associated marks (X)

系列商標 A series of marks (X)

集體商標 ®

認證商標 (X)

著名商標知名商標 ®

原產地名稱 Name of Commodity Origin®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有相同∕近似商標存在。

(二) 具有描述性。

(三) 對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

(四) 違犯公告利益及道德。

(五) 侵犯商業名稱及著作權。

(六) 相同或近似於國家標誌及旗幟。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土庫曼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土庫曼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土庫曼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9~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專利局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土庫曼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9~12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專利局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專利局會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補正。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土庫曼可以要求加速審查。

商標完成形式審查後,會收到官方受理通知,即進入實質審查。專利局會在申請提交7個月內核發審查結果。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專利局會發出「核准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繳納領證規費,經繳費後專利局會核發「商標註冊證」[4]

另一方面,如果審查員認為本案有不得註冊事由,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如時間準備不及可申請延期答辯。申請人如對此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上訴。

土庫曼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 聲明不專用:土庫曼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VIII. 反對

土庫曼並無商標異議制度。案件註冊後會公告在公報上,任何人可在商標有效期限內向訴願會提起撤銷。

九、商標移轉

已註冊之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十、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註冊商標之授權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3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土庫曼,使用數量可為最小,專利局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向產品委員會(Appellation commission)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以不得註冊事由提起撤銷。

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需於註冊5年內提出;如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可於商標的有效期限內提起;如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撤銷,需於註冊日3年內提起。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土庫曼商標法有明定,假冒品的定義包含產品、標籤及包含商標或產地名稱的產品外包裝。商標法也規定土庫曼海關是執行智權管理的執法單位之一。

附表:土庫曼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2016 年 5 月 29 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 (2016 年 3 月 16 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 (2016 年 1 月 16 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2007 年 3 月 7 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2006 年 6 月 7 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 (2006 年 6 月 7 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2006 年 6 月 7 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 (1999 年 9 月 28 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1 年 12 月 25 日)

保護工業承諾 (1991 年 12 月 25 日)

創立世界智慧基金 (1991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 (2017 年 2 月 27 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 (2012 年 11 月 27 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 (2012 年 3 月 6 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12 年 2 月 25 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2011 年 8 月 11 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2010 年 12 月 10 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2008 年 11 月 19 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 (2008 年 10 月 4 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2005 年 2 月 16 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 (2001 年 10 月 30 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97 年 8 月 1 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年12月26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6 年 12 月 17 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5 年 9 月 3 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993 年 4 月 14 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
(1991年12月26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
(1991年12月26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1 年 12 月 26 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1 年 12 月 26 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1 年 12 月 26 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1 年 12 月 26 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1991 年 10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亞專利公約 (1995 年 8 月 12 日)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 (1993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喬治亞政府與土庫曼政府自由貿易協定 (2000 年 1 月 1 日)

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與土庫曼政府自由貿易協定 (1996 年 7 月 7 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 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Turkmenistan.

[2] 申請文件需含三種語言:土庫曼語、俄語及英文。

[3] 委託書僅需簽名及蓋章,不需要辦理公認證。如未蓋章需要辦理公證。

[4] 證書內容包含土庫曼語、俄語及英文等三種語言。

[5]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概況,土庫曼法律資訊/條約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