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墨西哥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墨西哥合眾國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首都:墨西哥市(Mexico City)

面積:1,964,37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墨西哥位於北美大陸南部,東臨墨西哥灣,西濱太平洋,南接瓜地馬拉與貝里斯。

人口:1億1,900萬人

宗教:天主教

幣制:披索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在墨西哥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係採先申請主義。雖然商標註冊不具有強制性,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服務,皆須進行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7年可辦理延展。墨西哥採用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需放上特殊標示,但如註冊商標未妥善的放上特殊標識,則無法主張商標侵權。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需以下列標誌顯示:®;Marca Registrada;M.R.。法律承認註冊商標使用®符號。

關於墨西哥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墨西哥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墨西哥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墨西哥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7年12月26日法令(修改產業產權法)、2003年4月30日法令(修改聯邦版權法)、2012年產業產權法、2014年聯邦版權法、及相關實施細則等。

三、商標主管機關

墨西哥掌管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是:「墨西哥產業產權局」(Instituto Mexicano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 IMPI)負責專利及商標;「國家著作權署」(Instituto Nacional del Derecho de Autor, INDAUTOR)負責著作權管理。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墨西哥法律允許著名商標的註冊,但由於墨西哥係《巴黎公約》之締約國,提出著名商標的申請並非必要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不具識別性商標,且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者。

(五) 地理標示。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墨西哥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墨西哥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墨西哥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4~26個月不等。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MP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墨西哥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4~26個月不等。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MPI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於4個月內提交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將視同放棄申請。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將進入實質審查。如經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IMPI即發給「註冊證書」。墨西哥並無異議制度。

另一方面,如申請商標經審查後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IMPI將發出「核駁通知書」,申請人可於4個月內提交答辯。如答辯成功則會核准註冊,如駁回答辯,申請人不服決定可於15日內向IMPI申請複審,亦可於45天內向「聯邦法院」(Federal Court of Fiscal and Administrative Justice)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商標局的決定。

墨西哥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有在先商標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並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 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墨西哥商標申請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可對於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聲明不專用。

八、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墨西哥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九、商標移轉

申請註冊中或已註冊商標皆可進行移轉。必須就其申請∕註冊之全國地域範圍,且就全部商品∕服務類別皆進行移轉,不得選擇性移轉。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認證。申請中商標辦理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可為名義上或實質的,即使對價為一毛錢也是許可的。該對價的實際價值不一定需要被揭露。

註冊商標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或全國性;可以是申請∕註冊商品∕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分;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但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移轉登記。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3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避免商標成為3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商業上進行使用,即使商標所有權人係以出口為目的使用註冊商標,而並未使用於墨西哥境內,視為有使用。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進口限制及其他政府政策致商標未使用,不在得撤銷之列。

以修改的方式使用商標,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提起撤銷程序具有消滅時效,每一個撤銷事由的時效皆有不同。一般來說,撤銷訴訟須自公告日起3年或5年之內提出,也有一些撤銷事由可以隨時提出。

針對已註冊商標之得撤銷事由如下: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例如已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義註冊)及第8條(商業名稱)規定。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該商標係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墨西哥在2014年修改海關規則,並建立了海關商標數據庫,以此數據庫來查核有侵害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虞的進出口貨物,協助商標所有權人能更好地主張權利。

墨西哥海關可依職權阻止仿冒商品通關,然而依照墨西哥的法律,侵害智慧財產權被認為只影響權利人的利益而非公眾利益,若權利所有人沒有在法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訴,其海關及檢察官也不會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唯一的方式是透過墨西哥司法部門的「智慧財產犯罪特別小組」(Special Uni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進行調查及追訴。

附表:墨西哥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 商標法條約

—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13年2月19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年5月20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年3月6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01年10月26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1年3月21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1年3月21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1年1月26日)

—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2001年1月26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5年1月1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奈洛比條約(1985年5月16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79年8月25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5年6月14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73年12月21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67年6月11日)

—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66年9月25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64年5月18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03年9月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

—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關於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于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 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2009年1月7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5月3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年5月3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04年3月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11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0年9月5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7年8月9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6年12月26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1995年1月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3年12月29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9年1月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4年5月23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3年9月10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81年6月23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75年10月31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3年1月4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57年5月12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7年2月1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6年8月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6年8月7日)

— Protocol on Uniformity of Powers of Attorney which are to be Utilized Abroad(1953年6月24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3年4月29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3年4月29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3年4月29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3年4月29日)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47年4月4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General 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for Trade Mark and Commercial Protection

— Buenos Aires Convention on Literary and Artistic Copyright(1964年4月24日)

— Inter-America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Author in Literary, Scientific and Artistic Works(1947年5月26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漁產銷售資訊和諮詢服務中心組織法(1997年3月26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olombia, the Republic of Venezuela and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1995年1月1日)

— 加拿大政府,墨西哥合眾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間北美自由貿易協定(1993年12月8日)(NAFTA)(1994年1月1日)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5月13日)

— 建立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條約(1981年3月22日)

— 建立拉丁美洲經濟體系(拉美經濟體系)巴拿馬協議(1976年6月7日)

— Protocol Relating to Trade Negotiations Among Developing Countries Agreement(1974年8月29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修改墨西哥合眾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和委內瑞拉共和國之間自由貿易協定的議定書(2011年8月2日)

—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Mexico(2005年4月1日)

— Agreement on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rmenia(2003年8月16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FTA States and Mexico(2001年7月1日)

— Economic Partnership, Political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its Member States, of the one part, and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of the other part(2000年10月1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European Communities and Mexico(2000年7月1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Israel and Mexico(2000年7月1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Chile and Mexico(1999年8月1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Argentine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for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8年7月22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and the Republic of Nicaragua(1998年7月1日)

— 墨西哥合眾國,哥倫比亞共和國和委內瑞拉共和國之間自由貿易協定(1995年1月1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Costa Rica and Mexico(1995年1月1日)


[1]    WIPO Country Profile, Mexico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