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證書樣本

尼泊爾聯邦民主共和國

語言: 尼泊爾語(Nepali)
首都: 加德滿都(Kathmandu)
面積: 147,18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北鄰中國西藏地區,東、西、南與印度接壤。
人口: 2,885萬人(2016)
宗教: 印度教、佛教、回教
幣制: 尼泊爾盧比(Nepalese Rupp, N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尼泊爾商標註冊並非強制性,商標申請係基於申請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申請人將獲得商標註冊。尼泊爾商標採尼斯分類,但不可跨類申請。商標保護期自註冊日起7年,期滿之後可繼續延展,每次7年。
商標的註冊指示標誌,可用TM(已申請尚未完成註冊)及®(已註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TM則不受限制。
關於尼泊爾商標之主要相關內容,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尼泊爾是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之簽署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尼泊爾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尼泊爾之商標法規為1965年《專利、設計及商標法》(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s Act, 1965)。
三、商標主管機關 |
尼泊爾之著作權管理單位為「文化、旅遊及民航部」(Ministry of Culture, Tourism and Civil Aviation)下轄之「著作權註冊辦公室」(Nepal Copyright Registrar’s Office);專利、工業設計、及商標之主管機構則為「工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y)下之「工業局」(Department of Industry, DOI)。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文字Words | |||
® | 圖形Designs | |||
® | 記號Symbols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顏色Colors |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 ||
動態Motions | ||||
全像圖Holograms | ||||
聲音Sounds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標語Slogans | |||
觸覺Touch | ||||
味覺Taste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C. 特殊商標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
(二) 含任一元素有傷害宗教或任一階層國民之情感之虞者。
(三) 含有誹謗性或猥褻內容。
(四) 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尼泊爾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尼泊爾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尼泊爾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18個月(或更久)。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DO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及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尼泊爾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18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DOI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申請人可申請聽證並於聽證會時再次提交補充答辯。如申請人對於「聽證委員會」(Hearing committee)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5天內向「尼泊爾上訴法院」(Appellate court)提起上訴[1](Appeal)。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Nepal gazette)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案件核准領證後須繳納領證官費,繳納註冊費後DOI始發出「商標註冊證」[2]。
尼泊爾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八、異議 |
商標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即於官方公報(Nepal gazette)公告3個月(不可延長)並接受異議,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21天內提出答辯。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DOI會讓雙方各自提出書面證詞,再進行聽證。聽證結束後,由DOI最後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核准即允註冊。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尼泊爾的專用權。
2.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3. 可對有在後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得申請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十、商標移轉 |
已註冊的商標可辦理移轉,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移轉範圍可針對全部或是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不須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受讓人以及兩位見證人的簽名。
移轉合約需進行公證[3]。已註冊之商標移轉需登記即生效,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
商標可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多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及地址、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被授權人和2位見證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申請註冊時無須提出使用證明,但須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陳明該商標是否已使用或意圖使用。在商標註冊後,如連續1年內未使用,得被申請撤銷。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4]: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損毀他人名聲或是任何組織。
3. 註冊日起1年內未使用商標。
4. 違反道德及誤導大眾。
5. 破壞國家利益及他人商標的商譽。
6.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7.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
商標權人可向尼泊爾海關申請,要求海關扣押仿冒商品,禁止其清關。海關沒入仿冒品後,經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DOI確認係仿冒盜版產品後,將予以銷毀。
附表:尼泊爾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5]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6年1月11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01年6月22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7年2月4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0年9月15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6月6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年6月6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0年1月17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7年6月4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7年2月5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6年5月8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12月15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4年4月23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2004年4月23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8年12月2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1月1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7月3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2月21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1年8月14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8年9月20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6年9月23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67年6月9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66年11月20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64年8月7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64年8月7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64年8月7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64年8月7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0年7月29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南亞自由貿易區協定(2006年1月1日)
環孟加拉灣多領域經濟技術合作倡議(BIMST-EC)自由貿易區框架協議及其議定書和建立環孟加拉灣多領域經濟技術合作倡議的宣言(2004年2月8日)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1985年12月8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芬蘭共和國政府與尼泊爾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11年1月8日)
印度政府與尼泊爾政府經修訂的貿易條約(2009年10月27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his Majesty’s Government of Nepal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3年3月2日)
[1] 《尼泊爾專利、設計及商標法》第27條。
[2] 《尼泊爾專利、設計及商標法》第18條第2項。
[3] 如移轉合約為外文,須提供經公證的譯本。
[4] 可參考《尼泊爾專利、設計及商標法》第18條第3項、第18C條。
[5]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