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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

Independen Stet bilong Papua Niugini

Independent State of Papua New Guinea

語言:      英語、英土混合語皮欽語(Pidgin)及莫圖語(Motu)

首都:      莫士比港(Port Moresby)

面積:      46萬2,84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太平洋西南部,領土包括新幾內亞島(世界第二大島)東半部及鄰近600餘個大小島嶼;西與印尼接壤,北東南三面分別與密克羅尼西亞、索羅門群島及澳洲等國隔海相望。

人口:      1億6,291萬人(2016)

宗教:      回教、印度教

幣制:      塔卡(Taka)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世界第二大島的新幾內亞島,自1884年起即為荷、英、德所瓜分佔領;1906年英屬新幾內亞交澳洲管理,改稱澳屬巴布亞領地。一次世界大戰後,國際聯盟亦將德屬部份委託澳洲管理,二戰後聯合國委託澳繼續管理德屬部分,1949年澳將原英屬和德屬兩部分合併為一個行政單位,稱「巴布亞紐幾內亞領地」。1973年底實行內部自治,1975年脫離澳洲獨立,成立「巴布亞紐幾內亞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of Papua New Guinea (PNG),簡稱巴紐),成為大英國協成員國。

巴紐商標註冊並非強制性,商標權之取得非必然經由註冊,在先使用也可取得商標權,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採取「使用在先」主義。惟註冊商標才可獲得較完整之法律保護。巴紐商標採尼斯分類(含商品1~34類及服務35~45類),不可跨類申請,只可一申請案指定一個商品∕服務類別。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提出)時,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5個月。

商標保護期自註冊日起算10年,期滿之後可不限次數繼續延展,每次得延展10年。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建議應加上註冊標示以提醒他人商標之註冊地位。已註冊商標應標示TM或®符號,巴國商標法並未承認®符號,但實務上接受。

關於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巴布亞紐幾內亞係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之簽署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巴布亞紐幾內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巴布亞紐幾內亞移植澳洲商標法(Australian Trade Marks Act of 1955),於1978年通過《1978商標法》(Trade Marks Act (Chaper 385), 1978)及《1978商標條例》(Trade Marks Regulation (Chapter 385), 1978)並於1980年重修使用迄今。為符合TRIPS智財保護規定,巴紐商標法目前已再度進入修法程序[1]

三、商標主管機關

巴紐之商標主管機關,為「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Papua New Guinea, IPOPNG)。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禁止註冊商標[2]:(1)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2)違反法律規定;(3)含有誹謗性或冒犯性之內容;(4)經司法判定不得註冊者。

另,包含下列事項之商標申請註冊,得予拒絕註冊[3]

1. 內有“Patent”, “Patented”, “By Royal Letters Patent”, “Registered”, “Registered Design”, “Copyright”, “To counterfeit this is a forgery”,或類似字眼、字句者。

2. 代表皇氏的圖像、徽章、王冠等標誌、及國旗等。

3. “Royal”或其他字眼、圖像有令大眾誤認與皇氏或政府有關之虞者。

4. 各級政府之旗幟、徽記、章紋、標語等。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巴布亞紐幾內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巴布亞紐幾內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巴布亞紐幾內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6~15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4]: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OPNG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商標已使用或意圖使用聲明。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6~15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POPNG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限期提交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IPOPNG處分不服,可限期向「巴布亞紐幾內亞法院」提起上訴(Appeal)[5]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IPOPNG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上進行9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6],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限期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官費後IPOPNG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     聲明不專用:在巴紐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     共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之相近、類似商標,IPOPNG會審視「誠實同時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之情況,判斷是否准予註冊[7]。巴紐商標法未明文可由申請人與在先權利人達成「共存協議」,但可考慮主動提交IPOPNG作為核准註冊之參考證據。

八、異議

商標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開始進行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3個月內提出答辯。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IPOPNG針對雙方意見內容,要求個別提出證據及說明,並最後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可有三種情形:准予註冊、有條件准予註冊、拒絕註冊)。對裁定不服者,可向法院提出訴訟[8]

在異議提出後,IPOPNG做出裁定前,如經商標申請人及異議方之申請,可直接將異議案轉至法院,由法院逕予判決[9]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巴紐之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     不可對抗性:

(1) 自註冊日起滿3年後,不可依商標法第十五章之規定撤銷,除非證明該商標無法與專屬權人的商品相區別。

(2) 自註冊日起滿10年後,除非該商標:(a)其註冊取得存在惡意;(b)違反商標法第十九章之規定;或(c)無法與專屬權人的商品能夠區別(因商標是用來辨識商品的符碼,它獨立於商品之外存在,所以不能是商品本身)。

十、商標移轉

完成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註冊商標可就該商標註冊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商譽」非必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10]。商標移轉應向IPOPNG申請登記[11]。另外,

1. 必須就其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進行。

2. 已註冊商標移轉之合約須包含: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的地理範圍;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3.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

十一、商標授權

商標可進行授權。商標授權應向IPOPNG申請登記「商標使用人」(regidtered users),可登記註冊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12]

1. 申請中的商標可授權,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2. 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須取得授權。

3. 申請中的商標提供授權,不可設定期限。

4.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是否同意再授權。

5.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應登記以確保其效力。

6. 已註冊的商標可授權,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7. 如果已註冊的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須取得授權。

8. 已註冊的商標提供授權,可設定期限或無期限。

9.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10.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應登記以確保其效力。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申請註冊時無須提出使用證明,但須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陳明該商標是否已使用或意圖使用。在商標註冊後,如連續3年未使用,得被申請撤銷。

1. 商標未使用可成為商標撤銷事由。為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他人提起未使用之訴的前3年又1個月期間內有使用事實。

2. 商標使用的要求:巴布亞紐幾內亞境內,最小數量即可。巴國商標局不會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使用證明。

3. 任何「權利受害人」皆可提起商標撤銷之訴。

4. 商標未使用,如係交易上之特殊情事,且商標所有人並無意圖不使用或放棄該商標,得免除撤銷。

5. 經過前述未使用情形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或可免除因未使用而被提請撤銷,除非在此期間有第三人提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訴訟。

6.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細節須再諮詢當地商標代理人。

7. 已註冊的商標不可申請修改,視情形須重新申請商標。細節須再諮詢當地商標代理人。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商標。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商標違反著作權。

7.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8.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任何「權利受害人」皆能提交商標撤銷之訴。撤銷程序不可以在網路提交。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巴紐商標法對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者,訂有處規定《商標法第77條》。而巴紐海關(Internal Revenue Commission’s Customs)已制訂並實施了《違法輸入海關條例101章》(Customs (Prohibited Imports) Regulation Ch 101),與IPOPNG共同合作,設置了邊境保護措施。商標權利人可提供商標註冊之詳細資訊向海關進行登記,讓海關對進口商品進行查驗[13]

附表:巴紐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3年6月1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9年6月15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7年7月10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5年5月6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3年10月26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12月12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8年10月2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8月23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年1月12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2001年3月6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7年10月28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7年2月13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6年6月9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1996年6月9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3年12月29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6年1月14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75年9月16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75年9月16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75年9月16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75年9月16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太平洋島嶼國家貿易協定(2003年9月4日)

— 美拉尼西亞先鋒集團國家之間的貿易協定(1993年9月1日)

— 南太平洋區域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81年1月1日)

—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Australia and Papua New Guinea(1977年2月1日)


[1]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局,http://www.ipopng.gov.pg/legislation.html。

[2]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19條。

[3]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20條。

[4]    自2016年2月起可利用WIPO的Global Brand Database進行該國商標簡易檢索。

[5]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33條第7-b項。

[6]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40條第1項。

[7]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26條。

[8]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40條。

[9]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41條。

[10]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73條。但在特定情況下,如移轉不包含商譽在內,可能會被視為無效。

[11]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74條。

[12]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法》第64條。

[13]  巴布亞紐幾內亞商標局,http://www.ipopng.gov.pg/enforcement.html。

[14]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