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證書樣本

巴林王國
(Kingdom of Bahrain)

語言: 阿拉伯語
首都: 麥納瑪(Manama)
面積: 76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處波斯灣中,由主島巴林島及周圍約32個小島組成,位於沙烏地阿拉伯與卡達半島之間。
人口: 134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迪納(Bahrain Dinar, B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巴林於1892年成為英國的保護國(獨立酋長國),至1971年才完全獨立,而於2002年由酋長國改國名為巴林王國。
欲取得巴林商標權須申請註冊,但如申請之商標已有他人於巴林或其他國家充份之使用證明,可被異議拒絕申請。
商標註冊之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且得以相同之期限不限次數續展。
巴林商標採用尼斯分類。一案不可跨類申請,須一類一案。
關於巴林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巴林係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之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巴林為「海合會」之成員國,依海合會商標法之規定,如商標曾於GCC會員國所參加之國際條約中之任一簽署國中申請,可於該申請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
巴林另簽署有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巴林商標管理之法源為2006年《商標法》(Legislative decree No.11 of 2006 with respect to Trade Marks)、《海合會商標法》(Trademark Law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States, the GCC Trademark Law)、《海合會商標法實施辦法》(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GCC Trademark Law)。
三、商標主管機關 |
巴林之工業產權事務均由「工貿及旅遊部」(Ministry of Industry, Commerce & Tourism)下之「工業產權局」(Industrial Property Directorate, IPD)管轄,著作權則由「資訊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下之「新聞與出版局」(Press and Publications Directorate)負責。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文字Words | |||
® | 圖形Designs | |||
® | 記號Symbols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顏色Colors | |||
動態Motions | ||||
全像圖Holograms | ||||
® | 聲音Sounds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標語Slogans | |||
觸覺Touch | ||||
味覺Taste | ||||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C. 特殊商標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無識別性之標誌。
(二) 違反公序良俗。
(三)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四) 相同或近似於紅新月(Red Crescent)[1] 或紅十字之標誌。
(五) 侵犯宗教之圖樣或文字,或與宗教象徵物相同或近似之內容。
(六) 地理名稱,有誤導產地來源之虞者。
(七) 未經授權之他人姓名、營業名稱。
(八) 在先權利。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巴林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巴林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巴林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4~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D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自2017/9起,如新申請案的申請人地址為P.O. Box地址,會被IPD要求補正。)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及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巴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4~18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約7~9個月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及實質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PD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0天內提交補正[2]。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IPD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巴林訴願委員會」(Committee of appeals)提起訴願(Appeal),「巴林訴願委員會」(Committee of appeals)收到訴願書後須於30天內做出決定;又如申請人對於「巴林訴願委員會」(Committee of appeals)的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巴林管轄法院」(Competent court)提起上訴(Appeal)[3]。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官網公報[4](eOG)上進行2個月的公告期[5];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續行領證。商標註冊後IPD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巴林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6]。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IPD自行裁量。
※聲明不專用:巴林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商標申請案經審查完成後,該申請商標即會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人均可對商標註冊向IPD提出異議。接受異議期為自發佈在商標公告起60天之內(不可延長)。
IPD之「異議委員會」(Opposition Committee)會將異議內容提供給申請人,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2個月內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TMR會審查雙方資料,再進行聽證並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於30天內向MOIC提出訴願,再有不服,可於60天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巴林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商標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十、商標移轉 |
僅已註冊的商標可辦理移轉,申請中之商標不可轉讓。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移轉範圍可針對全部或是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必須連同商標移轉。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以及移轉對價(名目上之1美元即可滿足形式要求)。
移轉合約的簽名需進行公證及認證。移轉需登記即生效,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
僅已註冊的商標可授權他人使用,可就註冊商品或服務類別之一部或全部進行授權。授權之期限不得超過商標保護之有效期。
授權須以書面合約進行,內容應包含:授權之期限與區域、有效控管品質條款、商標所有權人保護商標之義務。授權合約須經官方公證,並應於官方登記;授權需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連續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巴林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不可預見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則可免於被撤銷。巴林商標法並未明確定義商標未使用之正當事由,當事人可嘗試提出具說服力之理由,或可為法院所接受。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只要該修改不影響商標本質及其主要特徵,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撤銷理由為缺乏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善意意圖或者自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該商標。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
對於有侵權疑義之進出口、及中轉商品(旅客及小包裝除外),巴林海關可經由權利人申請或基於本身職權行為,將相關貨品暫予扣押。依據巴林商標法第43條,商標權人可向海關檢舉侵權商品,同時並須提供明確充份之資訊(如貨櫃號、抵港日期等)以便海關進行查緝。
附表:巴林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7]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12年11月20日)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2007年5月1日)
商標法條約(2007年3月18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7年3月18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6年1月18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5年12月15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5年12月15日)
專利法條約(2005年12月15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年12月15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5年12月15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7年10月29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7年3月2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5年6月22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14年10月1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14年6月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14年6月7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4年6月7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2年5月7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1年10月22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08年11月2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8年11月2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08年11月26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7年12月27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7年6月18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6年5月1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6年5月1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10月12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11月28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3月28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1995年1月1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年8月28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7年4月30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7年4月30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72年5月30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72年5月30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72年5月30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72年5月30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1年9月19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之間的經濟協定(2003年1月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巴林王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協定(2006年1月11日)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巴林國政府關於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的條約(2001年5月31日)
[1] 紅十字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之標誌,後擴展至伊斯蘭地區,而該標誌又同時為基督教之象徵,伊斯蘭教徒不接受,故於該區域改為「紅新月」標誌。
[2] 《巴林商標法》第12條第1項。
[3] 《巴林商標法》第52條。
[4] 依據《海合會商標法》實施辦法,IPD會將案件公告在每週四登出的官網公報,不再發出紙本公報。第一次進行線上公告為2016/7/2,公告件數為1,175件。
[5] 《巴林商標法》第13條第1項。
[6] 詳細資訊可參考《巴林商標法》第3條。
[7]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