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證書樣本

希臘共和國
(Hellenic Republic (Greece))

語言: 希臘語
首都: 雅典(Athens)
面積: 131,957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希臘位於北緯34度至42度間,歐洲東南部巴爾幹半島南端。陸地北接保加利亞、馬其頓及阿爾巴尼亞,東鄰土耳其,瀕臨愛琴海,西南臨愛奧尼亞海及地中海。
人口: 約1,100萬人
宗教: 希臘東正教
幣制: 歐元(EURO)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但希臘亦承認在先使用,如果其他要件也符合,有機會可以對其他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起撤銷或異議。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
希臘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為計算,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辦理延展,每次延展10年。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要求放上特殊標示,但以標示區別為宜,可使用TM或®。
關於希臘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希臘係:(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 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等國際條約之締約國。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希臘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商標保護之主要法律,包含:(1)4072/2012商標法(the Trademark Law (4072/2012),於2013年由Law 4155/2013修訂);(2)146/1914不正當競爭法(the Unfair Competition Law (146/1914),於2009年由Law 3784/2009修訂);(3)歐盟相關法規,包含歐盟商標法(EU Community Trademark Regulation (40/94), EU Regulation 207/2009)、及其他相法條。
三、商標主管機關 |
希臘商標主管機關為「商業及消保總署」(General Secretariat of the Trad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希臘文:ΓΕΝΙΚΗ ΓΡΑΜΜΑΤΕΙΑ ΕΜΠΟΡΙΟΥ ΚΑΙ ΠΡΟΣΤΑΣΙΑΣ ΚΑΤΑΝΑΛΩΤΗ,簡稱GGE)。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文字Words | |||
® | 圖形Designs | |||
® | 記號Symbols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顏色Colors | |||
動態Motions | ||||
® | 全像圖Holograms | |||
® | 聲音Sounds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標語Slogans | |||
觸覺Touch | ||||
味覺Taste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C. 特殊商標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名詞。
3. 相同、相似、模仿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4. 無識別性商標。
5. 該商標含有地理標示。
6. 商標有誤導他人對於產品品質、及其產地的情況。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1]:申請人若在希臘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希臘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希臘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6~12個月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GGE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希臘商標申請到註冊約6~12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GGE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0天內提交補正[3]。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30天內提交答辯[4]。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申請人對於GGE最終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商標行政委員會」(Trademarks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提起訴願(Appeal)[5]。如申請人對於行政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上訴(Appeal)[6]。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限期繳納公告官費;繳費後GGE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7],如無人異議GGE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希臘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GGE自行裁量[8]。
※聲明不專用:希臘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9](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商標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即予刊登GGE官網公告之,並進入為期3個月的接受異議公告期,下列關係人可提出異議:(1)任何利害關係人(如係根據絕對事由提出異議);(2)在先權利人(如係基於異議相對事由提出異議);(3)商標之被授權人(如授權合約上允許被授權人提出異議、且該合約已在商標局完成登記);(4)其他利害關係人。
異議被提出後,GGE會召開聽會,而雙方可於聽證召開後3日內(可延長)提交書面證詞;GGE須於聽證後3~6個月內做成決議。對決議不服者,可於接到通知後60日內向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提起上訴;對上訴判決不服者,可於判決通知後60日內向上訴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 of Appeals)再提出上訴;再有不服者,得於判決通知後60日內向國家法院(Council of the State)再提起上訴,此級判決為終審判決。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希臘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不可對抗性: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無時間限制、都可以挑戰其效力。
十、商標移轉 |
商標可辦理移轉,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移轉範圍可針對全部或是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不須包含在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合約的簽名需進行公證及認證。移轉不需登記即生效力,惟登記後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
申請註冊中的商標及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對外授權。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商標的授權,可設定期限也可無期限。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須取得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使用的範圍、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是否同意再授權,亦應於合約中明定之。
提交給商標局的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文件應送GGE核備(validation),GGE將審核該授權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或產生商業上之限制情形。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及不可連續5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希臘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因為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則不在得撤銷之內。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
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以及第8條規定。
8.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9.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
10.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11.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3. 該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
希臘遵循歐盟之邊境保護規定(EU Customs Regulation),商標權人可向中央海關署(Central Customs Directorate)申請商標備案。海關會對備案之商標發出「注意通知」(watching decision)給各關口。
希臘海關如發現有侵權嫌疑之貨品,會通知商標權人並採取樣本檢查,受查扣之貨品將暫停通關,如確認係仿冒將予以銷毀。
附表:希臘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0]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10年3月14日)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10年3月14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0年8月10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9年9月4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8年11月7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7年10月21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7年4月18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4年2月9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3年10月30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3年1月6日)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1年10月22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0年10月9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83年8月29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6年3月4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4年10月2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0年11月9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年6月30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2年6月30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2010年4月26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7年4月3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4月3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6年8月1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4月27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6年4月27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05年7月20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8月19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9年2月1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8月3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6年12月5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5年8月20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1995年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1月2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11月2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93年8月15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9年9月30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87年9月12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85年8月16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83年9月4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1年10月1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81年9月5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81年5月9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81年5月9日)
防止國境外的電台廣播的歐洲公約(1979年8月14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76年2月2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十七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十一條相關的決議(1963年8月24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63年5月24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63年5月24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63年5月24日)
歐洲利用電視影片進行節目交流協定(1962年2月9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6年12月5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6年12月5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6年12月5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6年12月5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6年3月12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4月12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4年5月18日)
知識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2年10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1986年10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經濟區協定(1994年1月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智利共和國政府與希臘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3年3月7日)
希臘共和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2月23日)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Hellenic Republic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5年7月4日)
[1] 申請希臘商標可藉由3個方式:(1)進行歐盟商標註冊;(2)在希臘進行;(3)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
[2] 可指定各類別標題,但是指定商品及服務名稱不得為“all goods in class…”。
[3] 《希臘商標法第4072/2012號》第138條第2項。
[4] 《希臘商標法第4072/2012號》第139條第2項。
[5] 《希臘商標法第4072/2012號》第144條第1項。
[6] 《希臘法第4155/2013號》第24條。
[7] 《希臘法第4072/2012號》第140條第1項。
[8] 《希臘商標法第4072/2012號》第124條第4項。
[9] 《希臘商標法第4072/2012號》第129條第a項。
[10]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