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證書樣本

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
(Syrian Arab Republic)
語言: 阿拉伯語
首都: 大馬士革(Damascus)
面積: 185,18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Syrian Arab Republic)地處亞洲西南部,位於中東地區之中心地帶,西臨地中海與黎巴嫩,北鄰土耳其,南接黎巴嫩、約旦及以色列,東毗伊拉克。
人口: 1,706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Syrian pound (SY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敘利亞是世界最古老文明發源地之一,18世紀被法國入侵並宣稱其為保護地,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敘利亞由法國委任統治;1944年始宣布獨立。哈菲茲‧阿塞德(Hafez al-Assad)於1970年發動軍事政變奪取政權,統治敘利亞長達三十年,現由其子巴沙爾‧阿薩德(Bashar Hafez al-Assad)續任總統。
近年中東地區多國接連爆發阿拉伯之春運動,2011年起敘利亞亦開始出現反政府示威活動,並逐漸演變成敘利亞內戰至今。2015年5月,極端組織伊斯蘭國(ISIS)利用敘利亞內戰之際,陸續占領敘利亞領土。持續進行的敘利亞內戰與伊斯蘭國戰事,導致數百萬敘人流離失所,超過400萬敘利亞人逃到國外成為難民[1]。美國於2018年4月復以敘利亞政府軍使用化學武器為由,聯手英、法對敘國進行空襲,持續多年之敘國內戰儼然已成代理人戰爭,不知將伊於胡底。
在敘利亞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皆應註冊商標。商標註冊可獲得海關紀錄及保護,如商品只是在敘利亞境內銷售,商標註冊則非必要要件。在案件進行正常狀況(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18個月。
敘利亞採用尼斯分類。註冊商標不可跨類申請,必須一類一案。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商標保護10年期滿,在到期之前12個月即可辦理延展。此後每10年得繼續辦理延展。
敘利亞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登記於海關紀錄及公開告知消費者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TM、或®符號。敘利亞法律上並未承認®符號,但實務上是予以承認的。
關於敘利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敘利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敘利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商標法源包含:《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Law No.8 of 2007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and Models, 2007)及《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實行細則》(Executive Regulation on Law No.8 of 2007 for the protection of Mark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and Industrial Designs and Models, 2007)。
三、商標主管機關 |
敘利亞商標主管機關為貿易與消費者保護部(Ministry of Internal Trade and Consumer Protection)下之「商業與工業產權保護局」(Depart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Property, DPCIP)。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文字Words | |||
® | 圖形Designs | |||
® | 記號Symbols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顏色Colors | |||
動態Motions | ||||
全像圖Holograms | ||||
聲音Sounds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標語Slogans | |||
觸覺Touch | ||||
味覺Taste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
C. 特殊商標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敘利亞受到商標法關於團體標章或證明標章之保護;地理標示之保護產品種類包含食品、農產品、及乳製品。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敘利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敘利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敘利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DPC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2]:
1. 商標註冊申請書[3]。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以及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敘利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18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約1周內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DPCIP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提交補正[4]。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提交答辯[5]。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DPCIP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特別委員會」(Competent Ad Hoc Committee)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特別委員會」(Competent Ad Hoc Committee)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管轄法院」(Competent court)提起上訴(Appeal)[6]。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限期內繳納公告官費;經繳費後DPCIP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財產保護公報」(Property protection journal)[7] 上進行9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限期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官費後DPCIP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敘利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8]: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DPCIP自行裁量。
※聲明不專用:敘利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
商標申請案在完成初步形式審查後,即予公告,進異議階段;異議期自公告日起算90日。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提起異議(提交異議須先繳交異議費用)。DPCIP在接受異議申請後,須於30天內通知商標申請人,商標申請人須於接獲通知起30日內提交答辯,未能如期提出者,視同放棄申請。
商標申請之異議理由,包含以下事項:
1.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2.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3.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或詆毀。
4.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標誌之保護規定。
5.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6.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7.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異議不可網路提交。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敘利亞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後滿5年即不得成為撤銷或是異議標的[9]。
十、商標移轉 |
商標可辦理移轉。可移轉全部或一部分之地理範圍;可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必須被包含在商標移轉的標的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有償或無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辦理公認證,商標移轉須登記[10],未登記之移轉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
申請中及已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國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需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授權需有時間限制。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11]、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須登記[12],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另外,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的授權程序需要再次進行登記。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使用,不可連續3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13]。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商標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但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使用於敘利亞境內,評判符合使用程度之要素,包含:
1. 因行銷之目的,將商標使用在商品或其包裝上。
2. 以不同形式使用商標,但並未喪失原商標之識別性。
3. 獲得商標所有權人或任何有權使用團體標章者之同意使用。
商標如係因進口限制或是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未使用,得被免於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
商標撤銷之訴並無提出的時間限制,任何時間均可提出。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14]:
1. 基於在先權利[15]。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8.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之規定。
9.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0.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
商標權人(及其代理人)得向敘利亞海關提出申請,海關可依據申請所提供之資訊,查扣特定仿冒商品,暫時禁止其清關。
附表:敘利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6]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8年5月7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6年5月13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5年3月28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2004年11月18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4年8月5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4年6月11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3年6月26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84年4月13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4年9月1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24年9月1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8月9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年8月9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年5月5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6年4月27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年11月3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4年10月2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6月30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9月8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4月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4月3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8年1月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4年5月14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80年12月16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年12月1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5年5月2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8年6月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8年6月6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4年5月2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4年5月2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4年5月2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4年5月2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50年1月20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9年5月8日)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敘利亞。
[2] 依據《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22條第a項,申請文件可於提交申請日起6個月內補交,並按月繳納滯納金。
[3] 如指定於第3類與肥皂及洗潔劑有關的商品,須提交一份原產地聲明書或是產品合法證書,並經申請人原屬國、衛生福利部國外部門、商會、或其他相關單位進行核證;如指定於第5類與藥物有關的指定商品,須提交一份聲明書有關於藥物的成分並於敘利亞駐外大使館認證。
[4] 《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23條。
[5] 《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23條。
[6] 《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24條第a項。
[7] 《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25條第b項。
[8] 自2013/12/19起,TMO規定跨類申請的延展案須按類提交延展申請文件,並按類繳納延展公告官費。
[9] 《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7條第1項。
[10] 依據《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48條規定,移轉登記必須在簽署移轉文件後90天內提交至DPCIP,如超過期限需繳納罰金。
[11] 依據《敘利亞商標法No.8》第53條規定,授權的期限不可超過商標的保護期限。
[12] 依據《敘利亞商標法No.8》第55條第c項規定,商標授權須於簽約90天內進行登記申請,否則須支付額外罰金。
[13] 《敘利亞商標法No.8》第8條第a項。
[14] 可參考《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3條至第5條。
[15] 依據《敘利亞2007年商標、地理標示、工業設計保護法》第44條第a項,著名商標即使未在敘利亞登記仍受保護。
[16]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