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與捷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共同建立為一個單一國家: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Czechoslovakia),是當時的世界第六大工業國(前五名為美、蘇、德、英、法)。經過二次大戰期間被諸國瓜分,最後在1993年和平分手成為捷克共和國、及斯洛伐克共和國兩個獨立的國家。
斯洛伐克於2004年加入歐盟,2007年1月1日成為申根地區一部分,2009年1月1日起使用歐元。斯洛伐克憑藉強大的工業基礎,已成為歐元區增長最快的經濟體之一。
斯洛伐克位於歐洲中心,地理位置優越,處於東西歐之間,毗鄰波蘭、匈牙利、奧地利、捷克共和國與烏克蘭,也是連接歐洲與中國的3條運輸走廊的內陸樞紐。這3條走廊是跨西伯利亞走廊(斯洛伐克至中國東北)、哈薩克走廊(斯洛伐克至新疆阿拉山口),以及跨裏海走廊(斯洛伐克經阿塞拜疆及格魯吉亞至阿拉山口)。中國製造商可在12天內把零部件經鐵路直接運往斯洛伐克的工廠,在歐洲最終市場附近加工。
在運輸及物流領域,斯洛伐克與中國於2015年11月26日在北京簽署《關於共同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的諒解備忘錄》。在此之後,斯洛伐克還爭取向亞洲擴展,其中包括計劃與香港展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談判[1]。


語言: 斯洛伐克語
首都: 布拉提斯拉瓦(Bratislava)
面積: 49,03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中東歐內陸國家,東鄰烏克蘭,南與匈牙利相連,西接奧地利、捷克,北與波蘭接壤。
人口: 約543萬人(2015)
宗教: 天主教
幣制: 歐元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斯洛伐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斯洛伐克之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未註冊之商標一般狀況下是無法獲得商標保護。斯洛伐克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延展10年,無次數限制。已註冊商標可使用®符號來標示其已註冊之法律地位[2]。
關於斯洛伐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斯洛伐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7)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斯洛伐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斯洛伐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法》(Act №506/2009 Coll. on Trade Marks)及相關法規。
三、商標主管機關
斯洛伐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工業產權局」(Industri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Slovak Republic)。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 Words®
圖形 Designs®
記號 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顏色 Colors®
動作 (X)
全像圖全息圖 (X)
聲音 Sounds (X)
聯合式 Combinations®
口號 ®
觸控 (X)
味覺 (X)
氣味嗅痕 (X)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 ®
防守商標 Defensive marks (X)
關聯商標 Associated marks (X)
系列商標 A series of marks (X)
集體商標 ®
認證商標 (X)
著名商標知名商標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違反公序良俗。
(七) 有欺騙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八) 未經同意使用已依國際條約註冊之標示。
(九) 包含違反斯洛伐克共和國其他法律規定或所簽署國際條約之標示。
(十)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十一) 未經官方同意,使用受國際條約保護之徽章、標誌。
(十二) 商標申請存有惡意。
(十三)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十四) 在先衝突。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斯洛伐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斯洛伐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斯洛伐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6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因此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受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工業產權局即開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不短於2個月)提交補正[4]。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工業產權局審查後如無不得註冊事由,應將商標申請案刊載於公報[5]。公告起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6] 可向工業產權局檢具事證理由提出異議[7]。工業產權局於接受異議後,亦將通知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提出答辯說明。工業產權局於審理異議後,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拒絕商標申請;反之,則駁回異議。公告期結束如無人異議,或異議駁回,商標申請案即予核准註冊,並再刊登於公告[8]。
若申請未核准,申請人可於1個月內提出訴願[9]。
※ 加速審查:斯洛伐克不可要求加速審查。
斯洛伐克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共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 ment),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
※聲明不專用:斯洛伐克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VIII. 反對
於實質審查完成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入3個月的異議階段。異議期間的起算,自發布在公報後3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可向工業產權局檢具事證理由提出異議[10]。在先權利人包含[11]:
1. 在先之商標權人,新申請商標與其擁有之商標相同或近似,且指定註冊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或服務,而有造成混淆之虞者。
2. 在先之商標權人,其商標在斯洛伐克或歐盟具有相當知名度,而新申請商標與其擁有之商標相同或近似,雖新商標所指定註冊於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但因此獲得不正當利益或有害於原商標者。
3. 著名商標之使用者,新申請商標與其擁有之商標相同或近似。
4. 外國商標之所有權人,如其代表人未經授權而於斯洛伐克申請。
5. 受申請商標侵犯個人隱私權之自然人。
6. 受申請商標侵犯其他工業產權之所有權人。
工業產權局於接受異議後,亦將通知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提出答辯說明。工業產權局於審理異議後,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則拒絕商標申請;反之,則駁回異議。
九、商標移轉[12]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但可移轉其註冊之商品或服務的全部或一部。若該移轉具有欺騙大眾等性質,官方有權拒絕移轉。
商標移轉應以書面合約方式進行。移轉須向工業產權局登記後,始得對抗第三人,而第三人在商標移轉前所取得之權利,於移轉後應予保障。
十、商標授權[13]
已註冊商標可以進行授權。需進行全國性的授權,不可僅授權部分地區,但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或服務。
商標授權可以進行獨家授權,可以授權一個或多個被授權人;可以有時間限制、亦可無時間限制。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不需要進行公認證。商標授權不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可執行並證明該商標的使用,以維持其有效。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斯洛伐克採登記在先主義,於註冊領證前不須證明該商標已使用,即可進行註冊領證。
未使用的已註冊商標可被撤銷。商標註冊後,如全部或一部之商品或服務5年內未經使用,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須於斯洛伐克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
如有進口限制、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商標無法使用,不在得撤銷之列,在此期間沒有第三人有權可以提出撤銷訴訟。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訴訟。然而,如係基於在先權利所提起的撤銷訴訟,則僅有在先權利所有權人得以提出。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商標自註冊日起5年內未使用。
5.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6.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須向財政部門(Financial Directorate)申請商標保護,核准後有效期為2年。
海關有權扣留疑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貨品,並書面通知貨品擁有者,後者確認收到通知後須於10天內(如為易爛物品則為3天)回覆是否同意銷毀商品;如對海關決定不服可於3天內上訴,上訴程序並無暫緩效益(no suspensory effect)。
如果法院宣布這些被扣留的貨物是侵權貨物,或者貨物持有人同意銷毀這些貨物,則應銷毀這些被扣留的貨物。
海關應制定關於銷毀貨物的正式議定書。在銷毀貨物之前,海關可以取樣用於教育目的的貨物,此樣品可以隨時銷毀。
附表:斯洛伐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0年5月16日)
專利法條約(2005年4月28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2 年 5 月 20 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2 年 3 月 6 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7年9月13日)
商標法條約(1997年7月9日)
保護誓言、文學和文學(1993 年 1 月 1 日)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93年1月1日)
保護工業承諾 (1993 年 1 月 1 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93年1月1日)
受保護的主持人、聲音圖像產品製作人 Wahiro Hari,Rama Pledge 組織(1993 年 1 月 1 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93年1月1日)
商標協定(1993 年 1 月 1 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3年1月1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93年1月1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3年1月1日)
創立世界智慧資產承諾 (1993 年 1 月 1 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3年1月1日)
PCT(1993 年 1 月 1 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6年3月28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0年9月6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6月25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10年6月25日)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定(2010年5月28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09年10月8日)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6月11日)
網路犯罪公約(2008年5月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07年11月30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3月18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24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6年3月24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資訊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爾胡斯公約(2006年3月5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05年8月4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年5月1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2月22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2年4月7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2000年7月2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1999年10月5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7年12月9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7年6月9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1997年5月1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年6月7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 年 1 月 1 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協定)(1994)
(1995年1月1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11月2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11月23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93年4月14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3年1月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3年1月1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3年1月1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3年1月1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3年1月1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3年1月1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年1月1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3年1月1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93年1月1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 年 1 月 1 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 年 1 月 1 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 年 1 月 1 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 年 1 月 1 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93 年 1 月 1 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3年1月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3年1月1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3年1月1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3年1月1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3年1月1日)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3年1月1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93年1月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保護電視節目製作議定書(2014年4月1日)
修訂歐洲聯盟條約和建立歐洲共同體條約的里斯本條約(2009年12月1日)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08年1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02年7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1995年5月1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美利堅合眾國與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條約(1992年12月19日)
加拿大政府與捷克斯洛伐克聯邦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2年3月9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 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slovakia。
[2]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8條。
[3]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5~6條。
[4]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25條。
[5]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28條。
[6]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7條。
[7]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30條。
[8]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33條。
[9]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40條。
[10]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30條。
[11]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7條。
[12]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17~18條。
[13] 斯洛伐克《商標法》第20條。
[1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概況,法律資訊/條約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