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證書樣本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
(Kingdom of Saudi Arabia)

語言: 阿拉伯語
首都: 利雅德(Riyadh)
面積: 2,149,69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西南亞,阿拉伯半島
人口: 2,077萬人(2015年)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沙幣(Riya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沙烏地阿拉伯是阿拉伯世界(西亞和北非,主要以阿拉伯語作為主要語言的國家)中地理面積第二大的國家,僅次於阿爾及利亞。是唯一一個同時擁有紅海和波斯灣海岸線的國家,大部分的土地為沙漠及貧瘠的荒野。沙烏地阿拉伯是世界上石油生產量及輸出量最高的國家,是唯一在「二十國集團」(Group of Twenty, G20)中的阿拉伯國家。
沙國與中華民國於1946~1990年間保持有正式外交關係;斷交後,雙方仍互設有具大使館性質的代表機構。
沙國商標係採「使用在先主義」,長期使用且建立知名度之未註冊著名商標亦可建立商標權。未註冊之商標欲以在先使用主張商標權,須負舉證責任,其經濟成本會比註冊商標高得多。
商標註冊之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1],且得以相同之期限不限次數續展。沙國商標採用尼斯分類(但第28類與「聖誕樹」有關之指定商品、第29類與「豬肉」有關之商品、第32類與「酒精」有關之商品、以及第33類商品不得申請)。一案不可跨類申請,須一類一案[2]。
關於沙烏地阿拉伯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沙國係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之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沙國為「海合會」之成員國,依海合會商標法之規定,如商標曾於GCC會員國所參加之國際條約中之任一簽署國中申請,可於該申請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
沙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法源包含:2002年8月7日第M/21號皇家法令公佈之《2002年商標法》(Law of Trademarks)、《2002年商標法實施細則》(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rademarks Law, 2002)、《2004年保護商標權和版權的邊境措施規則》(Regulations of Border Procedures fo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rademarks and Copyrights),及《海合會商標法》(Trademark Law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States, the GCC Trademark Law)、《海合會商標法實施辦法》(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GCC Trademark Law)。
三、商標主管機關 |
沙國商標之主管機關為「商業與投資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vestment, MCI)下轄之「沙烏地商標局」(Saudi Trade Mark Office, TMO)[3]。專利主管機關則為King Abdulaziz Cit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KACST)所轄之「沙烏地專利局」(Saudi Patent Office);著作權則由「文化與資訊部」所屬之「著作權總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負責。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備註 | |||
A. 傳統類型商標 | ||||
® | 文字Words | |||
® | 圖形Designs | |||
® | 記號Symbols | |||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
®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2016/9/27開始 | ||
®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
® | 顏色Colors | 2016/9/27開始 | ||
動態Motions | ||||
全像圖Holograms | ||||
® | 聲音Sounds | 2016/9/27開始 | ||
®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
® | 標語Slogans | |||
觸覺Touch | ||||
味覺Taste | ||||
® | 氣味Olfactory marks | 2016/9/27開始 | ||
C. 特殊商標 | ||||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
®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無識別性之標誌。
(二) 侵犯宗教之圖樣或文字,或與宗教象徵物相同或近似之內容。
(三) 違反公序良俗。
(四)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五) 未經授權之他人姓名、營業名稱。
(六) 地理名稱,有誤導產地來源之虞者。
(七) 在先權利。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沙烏地阿拉伯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沙烏地阿拉伯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沙烏地阿拉伯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4]。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M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5]: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6]。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7]。
一般沙烏地阿拉伯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個月的時間[8]。商標提交申請後約1周內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M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提交答辯[9]。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TMO最終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申訴委員會」(Board of Grievances,原上訴法庭,First instance court)[10]。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30天內繳納公告官費;經繳費後TM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商業與投資部(MCI)官網公報上進行6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11],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於90天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官費後TM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沙烏地阿拉伯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在先未登記的權利:官方會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在先未註冊之權利;(8)是否有商標法規定不可註冊事宜等。
八、異議 |
審查完成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均可於刊載公報後60天內(不可延長)向「申訴委員會」(Grievance Committee)提起提出。
商標異議事由,包含以下事項:
1. 在先權利。
2. 無識別性。
3. 違反宗教教義或公序良俗。
4. 惡意申請。
5. 侵犯他人權利如著作權等。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沙烏地阿拉伯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申請近似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日起連續使用5年之後,即取得不可對抗性,除非係經5年未使用,或違反公序良俗及惡意取得註冊。
十、商標移轉 |
已註冊的商標可辦理移轉,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沙烏地阿拉伯商標法未明訂是否可以部份商品∕服務移轉,但是進行部分商品∕服務移轉被TMO接受的機會不高[12],「商譽」不須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合約需進行公證及認證[13]。移轉需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
商標授權登記並非強制性,但登記有助於政府部門的管理及作為商標之使用證據。
商標授權證記須提供:經公證及大使館認證之受讓人委任書、經公證及大使館認證之授權合約、沙國商標註冊證書原件。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連續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及TMO依職權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沙烏地阿拉伯境內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因為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則可免予撤銷。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
如有下列情形,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及TMO均可對已註冊商標提請撤銷:
1. 自註冊日起無正當理由連續5年未使用。
2.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3. 商標註冊存在欺騙或錯誤資訊。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
對於商標保護,沙國並無正式的海關註冊制度,故並無正式規定要求海關於貨品通關檢查發現疑似商標仿冒品時須通知商標所有權人。但商標權人仍可請求海關針對其商標執行通關查驗。
附表:沙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專利法條約(2013年8月3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2013年8月3日)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4年3月11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04年3月11日)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2年5月22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16年2月13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12年10月23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7月24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8年7月24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4月10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08年2月6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08年2月6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7年11月7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年1月15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5年12月1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2005年12月11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8月7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5月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2002年5月28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年1月1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9月23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年5月24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3月28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十七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十一條相關的決議(1994年7月13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十七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十一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94年7月13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8年2月2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8年11月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6年12月8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71年4月20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63年11月18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63年11月18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63年11月18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63年11月18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2年3月2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之間的經濟協定(2003年1月1日)
[1] 此10年(希吉拉曆年Hijiri year)係依「伊斯蘭曆」(Hegira Calendar),約當一般公曆的9年8個月(約354天);續展時間亦同。
[2] 於2016/9/27生效之《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接受跨類申請,但容許海灣合作委員會各國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跨類申請。沙烏地阿拉伯應仍會保持一案一類之申請方式。
[3] 前稱「商標總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Trademarks)。
[4] 自2013/6/29起TMO的周休時間為周五及周六。
[5] 自2013年10月起該國商標申請業務採線上送件。
[6] TMO規定自2014/10/20起,對於中國籍申請人(Chinese applicant),其委託書除了需在沙烏地阿拉伯駐中國大使館辦理認證外,還需要在沙烏地阿拉伯外交部辦理認證。另,2014年官方規定委託書可於收到補正通知90天內提交(原為30天)。
[7] 優先權文件,可於接到官方補正通知後90天內補交(原係於提交申請後30天內補交)。
[8] 2016/7/1新的《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及其《執行規則》公告在MCI公報上,預計於2016/9/27正式實施,其中一項規定審查時間壓縮為90天,故沙國審查時間是否會調整仍未明。
[9] 《2002年商標法》第12條。
[10] 《2002年商標法》第13條。不過,新的《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及《執行規則》在2016/7/1於MCI公報上公告,於2016/9/27正式實施,將取代《2002年商標法》。答辯程序將改為向沙烏地阿拉伯「申訴委員會」(Grievance Committee)提起訴願,如不服「申訴委員會」之決定可向沙國「管轄法院」(Competent court)上訴。
[11] 《2002年商標法》第15條。但將於2016/9/27正式實施的《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及《執行規則》,其中一項規定公告期由原來的90天壓縮為60天。
[12] 2016/7/1新的《海灣合作委員會商標法》及其《執行規則》公告在MCI公報上,預計於2016/9/27正式實施,其中一項規定可移轉指定商品∕服務名稱。
[13] 移轉委任狀及移轉合約需到沙烏地阿拉伯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另須提供商標證書正本。
[14]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