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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澳大利亞(澳洲)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首都:坎培拉(Canberra)

面積:7,692,02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太平洋西南方,介於南緯10度41分至43度39分;東經113度9分至153度39分之間。

人口:2,402萬人(2015年3月)

宗教:基督教、天主教及英國國教

幣制:澳元(Australian Dollar, A$)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澳洲商標採先申請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9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澳洲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可以下列標誌顯示:TM、®、Registered Trademark文字;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澳洲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澳洲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澳洲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澳洲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68年版權法(AU001,最新修正2015年6/27)、(1995年商標法(AU026,最新修正版2015年2/25)、與2015年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等,及相關實施細則。

三、商標主管機關

澳洲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為:由「產業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下設「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負責專利及商標業務;「法務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下之著作權部門(Copyright Section,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Arts)管理著作權事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 觸覺Touch  
®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不具識別性商標,且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者。

(五)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六)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的規定保護。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澳大利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澳大利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澳大利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 Australia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澳洲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8~9個月,由於不需要簽署文件以及可網上申請,在申請程序上是非常方便。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及實質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亦或是有任何不得註冊事由。

※ 加速審查:如果商標申請人認為IP Australia對於案件的審查速度會對造成商業上不利影響(如有惡意搶註情形),商標申請人可向IP Australia申請提早審查(early examination)。此申請須提交一份聲明文件,闡述要求提早審查的理由。如陳情理由合理審查員會接受。(由於澳洲商標從申請到領證僅約1年期限,此程序少有提出)。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得註冊事項[1]IP Australia會發給申請人「公告通知書」(Notice of advertisement of acceptance),並將申請商標刊載公告於「商標公報」,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核准註冊。申請人在收到「核准公告通知」時須於6個月內繳納領證費,繳納費用後才會收到「商標註冊證」[2]

另一方面,如在進行案件審查時,審查員發現任何形式或實質上的問題,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規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則會發出「審查報告」(adverse report),並請申請人限期於15個月內提交答辯意見。申請人如無法於限期內答辯,可申請延期答辯[3]

IP Australia在收到答辯意見後會做出決定,如答辯成功則會「核准公告通知」,如答辯駁回,申請人可再進行答辯。一般申請案在收到「最終核駁決定」(Rejection)前會有聽證的機會[4]。如申請人不服審查員最終決定,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地方法院」(Federal Court or the Federal Magistrates Court)上訴(Appeal)[5]

澳洲商標申請註冊流程如前圖。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澳洲商標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八、異議

於實質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2個月內提出。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事由: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已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或者已成為商標上慣例用法。

10. 該商標含有地理標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可能造成混淆誤認。

13. 該商標包含法人名稱。

14. 未經授權而使用受到特殊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澳洲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在後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

3.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得申請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商標即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十、商標移轉

申請註冊中的商標、及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移轉。

商標移轉可就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進行全部或分區移轉;移轉之商品∕服務類別可為其申請∕註冊之全部類別或一部分。「商譽」須包含在申請中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需具有原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提交給IP Australia的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但大多數的代理人都要求文件需經認證,以免IP Australia對內容提出疑問。

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即生效力,但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及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對外授權。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可以是申請∕註冊商品∕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的授權,可設定期限也可無期限。已註冊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須取得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提交給IP Australia的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但大多數的代理人都要求文件需經認證,以免IP Australia對內容有疑問。商標授權不需登記即生效力,唯須經登記使得對抗第三人、並且可證明該商標進行授權使用。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可由IP Australia依職權提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亦可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澳洲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應重新提交申請案。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可被提起撤銷。撤銷沒有期限,可以隨時提出,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7.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1.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依據1968年著作權法、1987年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法、及1995年商標法之有關規定,澳洲海關可在特定情形下對於侵害商標權、著作權之貨品予以查扣。欲進行此等查扣,須由智財所有權人向澳海關提出異議通知(Notice of Objection),海關受理後有效期間為4年,並可更新及重新提交。

附表:澳洲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6]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09年3月16日)

— 專利法條約(2009年3月1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7年7月26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7年7月2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1年7月11日)

— 商標法條約(1998年1月21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2年9月30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0年10月26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87年7月7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80年3月31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5年11月12日)

—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74年6月22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2年8月10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1年4月8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28年4月1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5年10月1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 網路犯罪公約(2013年3月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2010年1月15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9年12月18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年9月20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8月1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8年3月11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定(2006年9月22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年3月13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8月18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2000年8月13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1995年1月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3年12月29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2年9月5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2年3月5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91年12月21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0年1月30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9年4月1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1989年3月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84年12月19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78年2月28日)

—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于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77年11月29日)

—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77年11月29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3月10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年12月17日)

—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74年3月13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72年6月1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于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69年7月24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69年7月24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69年7月24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69年5月1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9年4月14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9年4月14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9年4月14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9年4月14日)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47年4月4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SEAN-Australia-New Zealand Free Trade Area(2010年1月1日)

— 南太平洋區域貿易和經濟合作協定(1982年6月30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greement between Australia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n Trade in Wine(2010年9月1日)

— Australia-Chile Free Trade Agreement(2009年3月6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Australia and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05年1月1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ailand and Australia(2005年1月1日)

— Singapore – Australia Free Trade Agreement(2003年7月28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le on the Reciprocal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9年11月18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Argentine Republic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7年1月11日)

— Australia-New Zealand Closer Economic Relations Trade Agreement(1983年1月1日)

— 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Australia and Papua New Guinea(1977年2月1日)


[1]    《澳洲商標法》第33條。

[2]    初次申請商標註冊時,IP Australia會發給紙本證書。但如日後因特殊原因例如證書遺失、進行商標移轉要換發證書時,證書申請方式將決定獲得證書的格式。如果是採線上申請,官方會直接發給證書電子檔;而如果是採紙本申請,官方則會寄發給紙本證書。《澳洲商標法》第71條。

[3]    最長答辯期限可延期至收到駁報告後的第21個月,但審查員不一定會接受這麼長的答辯期限,審查員非常有可能駁回延期申請,延期申請被駁回後,所繳納的官費並不會退回。

[4]    《澳洲商標法》第176條第1A項。

[5]    《澳洲商標法》第35條。

[6] WIPO Country Profile, Austral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