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是全球僅有的兩個雙重內陸國[1] 之一,最接近的海港在約3,000公里以外,幾乎完全倚賴其連接哈薩克(北方及西北方)、吉爾吉斯和塔吉克(東方及東南方)、土庫曼(西南方)和阿富汗(南方)等國的陸上通道。拉脫維亞的里加是烏茲別克商品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化肥和汽車)最重要的中轉站,烏茲別克一些企業甚至在該港自設倉庫。另一方面,伊朗的港口則主要用作原棉出口[2]。


語言: 烏茲別克語
首都: 塔什干(Tashkent)
面積: 447,4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中亞地區中部,北鄰鹹海與哈薩克,東接吉爾吉斯與塔吉克,南部與土庫曼、阿富汗接壤。
人口: 約3,180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遜尼派)
幣制: 索姆(Uzbekistani Som, UZS)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烏茲別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關於烏茲別克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烏茲別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烏茲別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烏茲別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民法及2001年第267-II號商標及服務標示暨產地名稱法(Trademark, Service Marks and Appelations of Origin Law)(最近一次於2017年4月修訂)。
三、商標主管機關
烏茲別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Agenc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AIPRU)。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 Words®
圖形 Designs®
記號 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顏色 Colors®
備註: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 Motions
全像圖全息圖
聲音 Sounds
聯合式 Combinations®
標語 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 Taste
氣味 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 ®
防護商標 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 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一系列標誌
集體商標 ®
認證標誌 ®
著名商標知名商標 ®
原產地名稱 Name of Commodity Origin®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有以下情形不得註冊:
1. 為國家標誌、旗幟、及獎牌。
2. 為國家的官方單位(含縮寫及全名)及國際或政府組織。
3. 為國家控制及保證的標誌、印記、及戳章。
4. 為烏茲別克國家機關使用的裝飾品和徽章。
5. 不具有識別性。
6.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7. 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8.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9.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10.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11. 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12. 與公司名稱相同。
13.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14.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除非得到當事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烏茲別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烏茲別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烏茲別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5~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IPRU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3]。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烏茲別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5~18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AIPRU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約2個月的時間,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AIPRU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間至多6個月。AIPRU會在收到補正後2個月內重新審閱申請。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約6~8個月的時間AIPRU會核發審查結果。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AIPRU將在3天內刊登公告,並在10天內核發「商標註冊證」。
另一方面,如果審查員認為本案有不得註冊事由,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如對此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上訴。
烏茲別克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VIII. 反對
商標註冊後會進行註冊公告,公告期內任何人可向訴願委員會或是法院提起異議,訴願會處理無效程序、法院受理未使用的撤銷程序及無效程序。如對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九、商標移轉
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之中。
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該移轉程序會被AIPRU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烏茲別克,例如廣告、出版物、官方空白表格、招牌以及展示會上。AIPRU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商標撤銷原因可以參考《2001年第267-II號商標及服務標示暨產地名稱法》第10條及第11條。
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出撤銷時,需要在該商標註冊公告日5年內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請;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出撤銷時,可以在該商標的有效期限內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的話,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以下為對已註冊商標提出撤銷的常見理由: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姓名權、公司名稱。
7.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如烏茲別克境內截獲侵害商標權的貨物,烏茲別克海關會沒收侵權貨物,並對侵權行為人課罰(貨物50%價值),故建議商標權人在海關進行登記。
法院受理侵權案件的審查時間最長可達7年。如經法院確認某商品為侵權物,商標權人須將此決定通知海關,而法院會禁制該商品進口該國、進行侵權賠償、禁止侵權人使用被保護的商標。
如侵權貨物的所有權被拋棄,烏茲別克海關將依法拍賣或銷毀貨物。
附表:烏茲別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 (2006 年 12 月 27 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 (2006 年 7 月 19 日)
專利法條約 (2006 年 7 月 19 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2005 年 4 月 19 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 (2002 年 10 月 12 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 (2002 年 1 月 12 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 (2002 年 1 月 12 日)
商標法條約 (1998 年 9 月 4 日)
保護工業承諾 (1991 年 12 月 25 日)
創立世界智慧基金 (1991 年 12 月 25 日)
PCT(1991 年 12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 (2012 年 8 月 13 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4月29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 (2007 年 12 月 3 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 (2005 年 2 月 16 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4 年 11 月 14 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997 年 12 月 1 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 (1997 年 2 月 27 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1996年12月26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1996年6月15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 (1996 年 5 月 21 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 (1996 年 3 月 8 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1995 年 12 月 28 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 (1995 年 10 月 17 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4 年 4 月 8 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4 年 4 月 8 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4 年 4 月 8 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4 年 4 月 8 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4年4月8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4年4月8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1994 年 3 月 21 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1992 年 11 月 12 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1991 年 9 月 1 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關於組織國家間信息交流和建立國家版權及相關權數據庫的合作協定 (2012 年 1 月 1 日)
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保護領域合作及建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國家間委員會協定
(2011年9月7日)
關於在光盤上顯示地區資訊化專利公佈的協定 (2001 年 5 月 22 日)
關於對發明提供法律保護的地區共同保護國家間秘密的協定 (2000 年 1 月 31 日)
關於使用虛假商標和地理標誌的預防性和限制性措施協定 (1999 年 6 月 4 日)
打擊知識產權領域犯罪的合作協定 (1999 年 1 月 19 日)
版權及相關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5 年 5 月 6 日)
關於工業產權保護措施和建立工業產權國家間委員會的協定 (1993 年 3 月 12 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亞塞拜然、亞美尼亞、白羅斯、喬治亞、摩爾多瓦、哈薩克、俄羅斯聯邦、烏克蘭、烏茲別克、塔吉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1994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日本與烏茲別克共和國開放、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2009 年 9 月 24 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與拉脫維亞共和國專利局關於在工業產權保護領域開展信息交流的協定 (2008 年 10 月 6 日)
烏茲別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關於對雙邊軍事技術合作過程中使用和接受的智慧財產權予以相互保護的協定 (2007 年 11 月 28 日)
哈薩克共和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2006 年 3 月 20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9 年 11 月 8 日)
歐洲共同體及其成員國與烏茲別克共和國關於建立夥伴關係的伙伴關係及合作協定
(1999年7月1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土耳其共和國政府關於保護版權和類似權利∕鄰接權的協定
(1998年4月13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烏克蘭部長內閣關於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 (1998 年 2 月 19 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哈薩克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 (1997 年 6 月 2 日)
以色列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1997 年 2 月 18 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
(1996年12月24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專利局與捷克共和國工業產權局關於在工業產權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 (1996 年 11 月 27 日)
法蘭西共和國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1996 年 6 月 17 日)
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與喬治亞政府關於工業產權保護領域的協定 (1996 年 5 月 28 日)
俄羅斯聯邦政府與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工業產權領域合作協定 (1995 年 7 月 27 日)
白羅斯共和國國家專利局與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5年1月31日)
塔吉克共和國國家專利信息中心與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專利局工業產權保護合作協定
(1994年11月1日)
瑞士與烏茲別克貿易與經濟合作協定 (1994 年 7 月 22 日)
[1] 指其鄰國本身亦皆為無海岸線的內陸國家,另一雙重內陸國為列支敦斯登。
[2] 香港貿易發展局 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uzbekistan。
[3] 不須辦理公認證,僅需簽名並蓋公司章。
[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概況,烏茲別克法律資訊/條約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