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旦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約旦哈希米王國

The Hashemite Kingdom of Jordan

語言:      主要語文為阿拉伯文,英文頗為普及,法文次之。

首都:      安曼(Amman)

面積:      89,342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約旦地處阿拉伯半島西北角,北鄰敘利亞、東毗伊拉克,南接沙烏地阿拉伯,西與以色列為鄰。

人口:      648萬人(2013)

宗教:      伊斯蘭教、羅馬天主教、希臘東正教徒及其他教派。

幣制:      Jordanian Dinar (JO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約旦商標須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雖然商標權的取得須透過註冊,「使用在先」之商標也會受到法院的保護。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個月。約旦採用尼斯分類,但不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或者優先權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約旦商標法並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符號,約旦法律上並未承認®符號,但實務上承認。

關於約旦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約旦係:(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之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約旦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約旦於1952年即頒佈商標法(Law No.33 of 1952 on Trademarks),之後歷年陸續修正母法及實行法規,迄今最新版為2008年商標法修正(Law No.15 of 2008 Amending the Trademarks Law)及2010年法規修正(Regulation No.22 of 2010 Amending the Trademark Rules)。

三、商標主管機關

約旦之商標主管機關,係為「工貿與供給部」(Ministry of Industry, Trade and Supply, MIT)轄下之「工業產權保護局」(Industrial Property Protection Directorate)。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該商標含有皇冠、王室徽章、“royal”(皇家)字樣、文字、或者符號,可能導致消費者認為申請人享有皇室的贊助。

2.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3. 含有「專利」(patent)、「已註冊專利」(patented)、「皇家專利」(by royal patent)、「已註冊」(registered)、「已註冊設計」(registered design)、「著作權」(copyright)、或counterfeiting is forgery等相同或者類似文字及名詞。

4.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或該商標造成對公眾的欺騙、或者鼓勵不公平競爭、或者該商標包含了與其產地不符的敘一般性名詞。

5. 與任何宗教象徵標誌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標。

6. 該商標包含第三人的相片或者姓名(除非獲得第三人事前同意)。

7. 該商標係一地理位置名稱(但非地理標示)(商標法禁止將地理位置名稱註冊成為商標。

8. 與紅新月(Red Crescent)、紅十字(Red Cross)或日內瓦十字會(Geneva Cross)近似或相同之商標。

9. 無識別性商標。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約旦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約旦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約旦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MI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約旦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約3周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MIT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0天內提交補正;如時間準備不足可申請延期補正3次,每次1個月。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30天內提交答辯,如時間準備不足可申請延期答辯並繳納延期費。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申請人對於MIT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約旦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 of justice)提起上訴(Appeal)[1]。如申請人對於「約旦行政法院」(Administrative court of justice)之決定不服,可向「約旦高等行政高院」(High administrative court)上訴(Appeal)[2]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限期繳納公告官費;繳費後MIT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Trademark gazette)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3],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案件核准經繳納領證官費後約1個月內MIT將發出「商標註冊證」[4]

約旦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MIT自行裁量[5]

※聲明不專用:約旦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6](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於完成形式審查後,申請案件即刊登公報公告,自公告起3個月內(例外可延長)接受各方提出異議,任何人如認為該商標若註冊會損及其權益者,皆可提出異議(但須由律師代理提出)。

商標申請人在接到MIT之異議通知後,須於1個月內提出答辯,未能如期提出者,將被視為放棄申請。MIT在接到答辯後,將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召開聽證。對於MIT審查之裁定,兩造均可於接到裁定後20天內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提出上訴。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約旦的專用權[7]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十、商標移轉

已註冊商標可辦理移轉。必須就其所註冊之全部地理範圍進行,且須針對全部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不需被包含在移轉的標的中。

另,如移轉會對於商品∕服務之本質、原產地、製造過程、特性及穩定性造成混淆或是欺騙之虞,MIT可能會拒絕移轉申請。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辦理公認證[8],商標移轉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9]

十一、商標授權

商標完成註冊後始可對他方授權。須進行全國性的授權,不可分區;授權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可為註冊之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必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商標授權必須有時間限制,且授權時限不可超過該商標保護的年限[10]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及地址、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11]。授權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另外,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的授權程序需要再次進行登記。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約旦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有商業上特別情況、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則不在得撤銷之列,得被免於撤銷[12]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可以透過修改變更。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商標撤銷之訴必須於註冊5年內提出,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13]

1. 基於在先權利。

2. 該商標具有說明性,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具有功能性。

6. 違反姓名權。

7.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

8.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以及第8條之規定。

9.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約旦海關與該國商標主管部門合作密切,所有商標完成註冊後,相關資訊可自動傳遞至海關而成為觀察注意名單,約旦海關可直接依據該資訊來檢查進出口貨物。

約旦海關依該國《海關法》,具有主動查緝侵權仿冒商品之職權;得依職權主動查扣進口仿冒商品,並於查扣後同時通知商標權人及商品進口人。如商標權人(或其代理人)未能於8日內採取法律行動,受查扣商品將予以放行。

依據《約旦海關法No.20 of 1998》第41條規定,侵權貨品不得入境約旦。另外,該法第41條第D項規定,如有證據顯示該貨品侵犯權作權或商標權,海關人員應停止貨品清關及釋放程序。

該條法規第171條亦規定,海關在專業範圍內履行其職責時應被視為司法人員。如進口的貨物中包含疑似侵權商品,海關會通知貨品持有人以及權利人;如權利人沒有在8天內告知海關該貨品是否真的侵權,在收到合法的進口申報通知後海關會釋放該貨品。故權利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約旦管轄法院」(The Competent Court)登記索賠,以保障其權益;而法院收到通知後會請約旦海關在發出最終索賠通知前不得釋放貨物。

如欲加強商標保護,權利人可在約旦的兩個海關部門進行登記以保障其權利,其中一個是中央海關部門(Central Customs Department),而另一個是亞喀巴經濟特區管理局海關部門(Aqaba Special Economic Zone Authority’s Customs Department),兩個部門有各自獨立的註冊系統。商標權人向海關部門提交登記時需要提供商標號、登記類別、商品名稱以及商標圖。

目前約旦議會正在草擬一份新的海關法案,試圖要延長權利人向法院登記索賠的期限,且該期限應不包含周末及假日。這項決定將使權利人有更多時間向律師針對侵權一事進行溝通討論,以確實保護智慧財產權。

附表:約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8年11月14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8年11月14日)

—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8年11月14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4年5月24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4年4月27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年7月28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72年7月17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2年7月12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10年3月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09年8月5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9年2月13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5月3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7年8月2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5月16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6月24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年2月6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4年10月24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4年10月2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2月9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年4月1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2000年4月1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1月19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5年12月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2月10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79年11月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79年11月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年12月1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4年6月15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9年3月3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8年1月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8年1月2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1年11月29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1年11月29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1年11月29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1年11月29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4月17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加拿大與約旦哈希姆王國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2009年12月14日)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約旦哈希姆王國政府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條約(2003年6月13日)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與約旦自由貿易協定(2002年9月1日)

— 歐洲共同體-約旦歐洲地中海協定(2002年5月1日)

— 美國與約旦自由貿易區(2001年12月17日)

— 約旦哈希姆王國政府與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政府相互鼓勵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6月5日)


[1]    《約旦商標法 No.34 of 1999》第11條第3項。

[2]    Jordan – Administrative Courts Replace High Court of Justice,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 Pages/JORDANAdministrativeCourtstoReplaceHigherCourtofJustice.aspx.

[3]    《約旦商標法No.34 of 1999》第13條及第14條第1項。

[4]    《約旦商標法No.34 of 1999》第15條第1項。

[5]    《約旦商標法 No.34 of 1999》第17條第1項。

[6]    《約旦商標法 No.34 of 1999》第12條。

[7]    依據《約旦商標法No.34 of 1999》第26條第1-b項,著名商標即使未在約旦登記仍受保護。

[8]    MIT規定自今年4月1日起,辦理移轉需提交新的委任狀,且移轉合約需連同商標證書一起提交。如移轉合約非阿拉伯文,需提交阿拉伯文譯本並經由公證人核證。

[9]    《約旦商標法No.34 of 1999》第19條第3項。

[10]  《約旦商標法No.34 of 1999》第26條第2項。

[11]  移轉契約以及委託書須至約旦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

[12]  以上資訊可參考《約旦商標法No.34 of 1999》第22條。

[13]  相關資訊可參考《約旦商標法No.34 of 1999》第8條。

[14]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