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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商標申請

羅馬尼亞位於歐盟、巴爾幹半島與前蘇聯國家的交匯處,三條重要的泛歐交通走廊途經該國。羅馬尼亞是歐洲國際經濟交流的重鎮,該國主要海港康斯坦察(Constanta)是整個黑海地區最大及最繁忙的港口,可靠泊15萬噸以上的船舶。羅馬尼亞於2007年成為歐盟的正式成員國。

羅馬尼亞擁有豐富的優質自然資源,包括石油及天然氣等礦產,以及肥沃農地。羅馬尼亞也是歐洲最蓬勃的科技貿易及投資市場之一,擁有熟練的技術勞動力,資訊科技專才之多,在歐洲稱冠。羅馬尼亞也是歐洲增長最快及最頂端的資訊科技市場之一,不少國際資訊科技企業以此作為區域據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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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羅馬尼亞語首都:        布加勒斯特(Bucharest)面積:        238,391平方公里地理位置:
位處東南歐,西鄰匈牙利,塞爾維亞,北接烏克蘭與摩爾多瓦,南鄰保加利亞,東濱黑海。
人口:        約2,160萬人宗教:        東正教幣制:        羅馬尼亞幣(Romanian leu, Ron)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羅馬尼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須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

羅馬尼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羅馬尼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以突顯商標之註冊地位。對消費者而言,商標註冊係對優良商品或服務的肯定。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國際通用的®或™符號,或marcӑ ȋnregistratӑ(註冊商標)。

關於羅馬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羅馬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羅馬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羅馬尼亞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及地理標示法》(the Law o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2]

三、商標主管機關

羅馬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為:主管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局」(Romanian Copyright Office, ORDA)及專責專利及商標業務的「發明及商標局」(State Office for Inventions and Trademarks,羅馬尼亞文Oficiul de Stat pentru Invenţii şi Mărci, OSIM)。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須提供6個不同角度之視圖,顯示該商標各角度的樣式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當顏色具備識別性註冊為商標時,須提供顏色名稱、色碼、以及各個商標主要部份之顏色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須隨申請案提交不同角度的視圖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提供零售性質的零售業服務可註冊為商標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四)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七)  包含非實際生產地之地理標示,而有誤導大眾之虞者。

(八)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九)  違反公序良俗。

(十)  包含羅馬尼亞知名人士之圖像或姓名,但未經其同意。

(十一)  未經有權機關授權使用或模仿國際組織的徽記、旗幟、全名、縮寫或其他代表標誌。

(十二)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