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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索比亞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

語言:      阿姆哈拉語(Amharic語)

首都:      阿迪斯阿貝巴(Addis Ababa)

面積:      1,104,3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東非,南接肯亞,東南臨索馬利亞,東臨吉布地,北接厄利垂亞,西部與蘇丹接壤。

人口:      約9,300萬人

宗教:      基督教、伊斯蘭教

幣制:      Birr (ETB)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衣索比亞(中國大陸稱「埃塞俄比亞」,簡稱「埃塞」)是世界人口最多之內陸國,非洲大陸第二人口大國(僅次於奈及利亞)。

衣國是有數千年歷史的非洲古國,非洲大陸於十九世紀末受歐洲列強殖民瓜分,衣索比亞是唯一成功抗拒殖民勢力,維持其君主制的非洲國家;於1974年軍事政變廢除帝制,建立「衣索比亞人民民主共和國」(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f Ethiopia)。1994年舉行制憲會議,1995年成立「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Federal Democratic Republic of Ethiopia)。

1970與80年代,衣索比亞飽受內戰與饑荒之苦,近年政經情勢已趨穩定,穩健發展,現已成為東非及中非GDP最高之國家,是東非乃至整個非洲最重要的國家之一。其首都「阿迪斯阿貝巴」(Addis Ababa)係「非洲聯盟」(African Union)、「泛非洲工商聯會」(Pan African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聯合國非洲經濟理事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Africa, UNECA)、「非洲飛行員訓練總部」(African Aviation Training HQ)、「非洲聯盟戰備部隊」(African Standby Force)及眾多世界NGO組織之總部所在,被譽為是「非洲的政治首都」[1],[2]

衣索比亞商標採登記在先主義,要取得商標權須向官方申請註冊;但如因廣泛使用獲得大眾普遍認識,亦可獲得商標保護。

衣索比亞商標採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7年,期滿之後可不限次數繼續延展,每次得延展7年[3]

關於衣索比亞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衣索比亞「不是」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之簽署國,但根據該國2006年商標法,同意對巴黎公約會員國提供可主張優先權之特別待遇。

二、商標主要法源

在2006年以前,衣國並無建立商標法制;當時欲取得商標權,僅能在當地報紙刊登所有權通告後,據以向官方申請核發一無甚法律效力之證書(deposit certificate),有效期6年。由於無相關法律規定,該證書至多係證明持有人為該商標的第一個使用者。

2006年,衣國頒行第一部商標法律:《2006年商標註冊及保護法》(Trademark Reg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Proclamation No.501/2006,簡稱2006年商標法),但由於該法只有原則性規定,並無相關配套辦法。與其配套之《商標法施行細則》(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Trademark Law)直到2013年2月才公告生效。

商標法施行細則規定,在2006年7月7日前登記之商標,視同未註冊,須重新申請審查;該日期之後註冊之商標,調整有效期至7年,並核發新商標證書。

三、商標主管機關

衣索比亞之商標主管機關,為「衣索比亞智慧財產權局」(Ethiop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E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4]

1. 無識別性。

2. 違反公序良俗。

3. 僅由在商業活動中用於標明商品的種類、品質、數量、用途、價值、原產地商品的生產日期,或提供服務的時間的符號或標誌組成的商標,或標明商品或服務的其他特徵的符號標誌組成的商標。

4. 僅由在習慣用語或善意和公認的商務實踐中成為慣例的符號或標誌組成的商標。

5. 僅由商品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形狀;或獲得一定技術效果所必須的商品形狀;或給商品帶來實體價值的商品形狀。

6. 未經授權之相同、相似、模仿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7. 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特別是針對其來源地或商品特性。

8. 含有誹謗性或猥褻內容。

9. 僅為申請人的姓氏、或未經同意使用他人之姓名。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衣索比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衣索比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衣索比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0~12月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E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5]

3. 商標圖樣。

4. 經認證的公司營業登記執照[6]

5. 原屬國或其他國家商標證書[7]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衣索比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0~12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EIP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90天內提交補正[8]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90天內提交答辯[9],如時間準備不足可申請延期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申請人對於EIPO最終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衣索比亞法院」提起上訴(Appeal)[10]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要求申請人繳納公告官費,經繳費後EIP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或是當地報紙上進行60天的公告期[11];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經申請人繳納領證官費後EIP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並進行註冊公告[12]

衣索比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13]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衣索比亞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14],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EIPO自行裁量。

八、異議

商標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即公告開始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可公告於官方公報或2份全國性的報紙,如官方認為有必要,亦可要求以廣播、電視、網站等公告方式,均須由申請人付費)。

異議應以書面方式提出,陳明理由並附支持證據。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副本後2個月內提出答辯,逾期則視同放棄申請案。EIPO須於法定期限內作出裁定。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衣索比亞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十、商標移轉

商標可辦理移轉,但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全部地理範圍進行,而可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移轉的標的中;另,如移轉會產生混淆,EIPO可能會拒絕移轉申請,以免因該混淆導致大眾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15]

移轉合約需辦理認證[16],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即可生效,但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授權,僅已註冊商標可授權。

已註冊商標提供授權,必須是全區域性的授權;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授權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但文件內容要件,法無明文要求。

授權自雙方簽約後即生效。法律規定授權必須向EIPO登記,並於政府公報或全國性報紙刊登公告,但未規定應於何時完成登記。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3年內使用,不可連續3年(或更久)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衣索比亞境內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因為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則不在得撤銷之內。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或是EIPO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3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商標包含味道及聲音。

6. 違反公眾秩序及道德。

7. 商標包含他人姓氏或是全名。

8. 該商標與國旗、國徽、任一國家∕國際組織的官方標誌相同或近似。

9.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可要求海關對侵權貨品進行扣押,在海關控制相關貨品清關時,商標權人及貨主應於10天內採取必要法律程序。

附表:衣索比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7]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8年2月19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內羅畢條約(1982年9月25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于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15年11月30日)

— 關于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2015年11月30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14年6月23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8月6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年12月2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5月24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7月13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托基金的協議(2004年10月2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 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1月7日)

— 聯合國關于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9月25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94年10月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94年10月8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7月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7月4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3年9月1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1977年10月6日)

— 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70年4月2日)

— 關于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70年4月2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70年4月2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70年4月2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4月4日)

知識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非洲文化憲章(1990年9月19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非洲聯盟組織法(2001年5月26日)

— 建立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條約(1994年12月8日)

— Abuja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1994年5月12日)

— 1975年以來的喬治敦協定(正式建立了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即「非加太集團」(ACP Group))(1977年3月25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埃塞俄比亞聯邦民主共和國與科威特國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1998年11月12日)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Ethiopia.

[2]    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埃塞俄比亞(2015年版),中國商務部國際貿經濟合作研究院。

[3]    早先有效期為6年,自2014年商標施行細則生效後,延長為7年。

[4]    《2006年商標法》第8條。

[5]    委託書需至衣索比亞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

[6]    如果沒有公司營業登記執照,可出具一份經公證人公證並由律師撰寫的聲明書,聲明申請人原屬國不發放公司營業登記執照(Business license)。

[7]    證書需經核證並提供英文譯本。

[8]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2項。

[9]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

[10]  《2006年商標法》第17條。

[11]  《2006年商標法》第12條。

[12]  《2006年商標法》第16條。

[13]  自2016年5月起EIPO決定要嚴格執行《2006年商標法》第25條的規定;故商標進行延展時,需進行延展公告並公告在官網公報或是當地報紙上。

[14]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2項。

[15]  移轉的商標如為共有商標,須提供其他擁有者的同意書(the consent of all the co-owners)。

[16]  需到衣索比亞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

[17]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