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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曼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阿曼蘇丹國

Sultanate of Oman

描述: D:\TM 書稿\第二冊-海上絲綢之路\20170223商標第二冊各國地圖pic\20170222商標書第二冊一帶一路-22.jpg語言:      阿拉伯語

首都:      馬斯開特(Muscat)

面積:      309,5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阿拉伯半島東南端,北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鄰沙烏地阿拉伯,西南與葉門接界,東北瀕阿曼灣,東南瀕阿拉伯海,海岸線長達1,700公里。

人口:      435萬人(2015)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Omani Riya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三、商標主管機關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申請流程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阿曼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阿曼是阿拉伯半島最古老的國家之一,17至18世紀間一度稱霸印度洋;但到19世紀則逐漸淪落為英國的保護國之一。阿曼於1962年獨立,於1996年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現任蘇丹自1970年以來一直是阿曼的世襲領袖,是中東地區在位時間最長,世界第三長的現任統治者。

阿曼石油儲量居全球第25位。2010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將阿曼列為世界上在過去40年裡發展最完善的國家,並被世界銀行定義為「高收入經濟體」[1]

商標註冊之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且得以相同之期限不限次數續展[2]。阿曼商標分類採尼斯分類,一案一類,不可跨類申請。

關於阿曼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阿曼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方:(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 ment)。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阿曼為「海合會」之成員國,依海合會商標法之規定,如商標曾於GCC會員國所參加之國際條約中之任一簽署國中申請,可於該申請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

阿曼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阿曼商標相關法規包含:由第67/2008號皇家法令公佈之《工業產權法》(Industrial Property Law, 2008)及第105/2008號行政命令公布之《工業產權法實施辦法》(Executive Regulation),及《海合會商標法》(Trademark Law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States, the GCC Trademark Law)、《海合會商標法實施辦法》(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GCC Trademark Law)。

阿曼在2017年7月30日頒佈Sultani Decree No.33 of 2017,於次日2017/7/31生效,成為GCC六個會員國中第4個完成立法承認GCC商標法之會員國(其他依次是科威特、巴林、沙烏地阿拉伯)。

三、商標主管機關

由「商業與工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MOCI)下轄之「工業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統一管理。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 味覺Taste  
®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無識別性。

(二)  違反公序良俗。

(三)  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特別是與產地來源有關者。

(四)  相同、相似、模仿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五)  相同、相似、模仿阿曼國內著名商標者。

(六)  在先商標。

(七)  商標申請存在惡性,註冊有導致不公平競爭者。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阿曼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阿曼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阿曼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3年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MOC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3]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或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阿曼商標申請到註冊約3年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MOCI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委託書可於2個月內補交,其他文件須於3個月內補齊)。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60天內提交答辯,或是直接向「訴願委員會」(Complaints committee)提起訴願(Appeal)[5]

如申請人提交答辯,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MOCI最終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民事管轄法院」(Civil competent court)提起上訴(Appeal)。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要求申請人繳納公告官費[6];經繳費後MOCI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官方公報(Trademark journal)以及當地一份報紙(local daily Arabic newspaper)上進行60天的公告期[7];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經申請人繳納領證官費後MOCI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阿曼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八、異議

商標申請完成審查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60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並付費)。任何利益相關人、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

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90天內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MOCI會將答辯書內容提供給異議方,如雙方有任何一方主張聽證,則另行召開聽證會,之後再由MOCI最後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於60天內向法院提出訴訟。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阿曼的專屬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7. 可取得禁制令對抗未經授權的第三人使用該商標。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滿3年後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除非該商標之取得違反商標法規定。

十、商標移轉

商標移轉不必然連同商譽之移轉。辦理移轉登記,應備:受讓人委任書(POA)、雙方簽字之移轉合約(以上二者均須Apostille認證)、受讓人之公司執照。移轉登記約需時8~12個月。移轉合約須有對價,名目對價1美元即已足。

十一、商標授權

商標授權登記並非強制性,但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辦理授權登記,應備:被授權者委任書(POA)、授權合約(以上二者均須Apostille認證)、被授權者之公司執照。授權登記約需時8~12個月。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申請阿曼商標時,並不用提出使用證明,但在商標註冊後如連續5年未使用,則可為任何第三人提出撤銷請求。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阿曼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商標之使用,只要在其申請之各項商品∕服務類別之一使用即可。

如商標被提出撤銷請求,商標權人須於接到通知後60天內回覆答辯(如有正當理由合理化商標之未使用),此期限可申請延長1個月。如商標權人未能於期限內答辯,則該商標將被視為放棄。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出,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或是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2.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以及第8條規定。

6.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7.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8.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9. 該商標註冊日起連續3年未使用。

10. 該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可向海關當局提出申請,請求禁止仿冒品進口通關。海關本身亦可依職權,查扣疑似仿冒之進口商品,並通知相關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通知後,應於3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附表:阿曼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2009年3月4日)

—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2008年3月18日)

— 商標法條約(2007年10月16日)

—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2007年10月16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7年10月16日)

— 專利法條約(2007年10月16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年9月20日)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5年9月20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1年10月26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9年7月1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9年7月14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97年2月19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86年3月26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11年8月16日)

—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09年11月2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2月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6月16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6月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4月1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5年4月19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10月12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9月11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0年11月9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2000年11月9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6年12月2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5月9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5月9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4年9月29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4年9月29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2年1月6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8年9月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78年1月26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77年12月19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74年7月31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74年7月31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74年7月31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74年7月31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73年2月23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海灣合作委員會成員國之間的經濟協定(2003年1月1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阿曼與美利堅合眾國自由貿易協定(2009年1月1日)

— 阿曼蘇丹國政府與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6年7月4日)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阿曼。

[2]    根據阿曼商標法,註冊商標保護期滿前12個月內可繳費延展,到期後仍有6個月的寬限期可辦理延展。寛限期後仍未辦理延展者喪失保護。

     在實務上,商標保護逾期無論多久,只要註冊人繳交相應期間的滯納金,就可隨時回復商標註冊保護。

     而在逾期期間,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商標申請註冊,阿曼商標局會通知逾期商標註冊人,如於一個月內仍不辦理延展,則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將會准予註冊。

[3]    自2015年6月起官方規定各程序應備文件可於60天內補交,如超過時間需繳納滯納金。

[4]    由於阿曼在2012/1/30年成為《海牙公約》成員國,故如申請人所屬國別為《海牙公約》成員國,文件僅需辦理海牙認證,而不需要到阿曼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

[5]    《阿曼工業產權法》第38條第3-B項。

[6]    繳納公告官費並無期限,越早繳費案件越快公告。

[7]    阿曼於2017/7採用GCC商標法後,異議期從90天縮減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