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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商標

商標證書樣本  

巴勒斯坦國

State of Palestine

首都:      耶路撒冷(Jerusalem)

面積:      6,22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巴勒斯坦地區的約旦河西岸以及加薩走廊,西岸地區東鄰約旦,加薩走廊南鄰埃及

人口:      約455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埃及鎊、以色列新謝克爾、約旦第納爾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巴勒斯坦國包含了兩塊不相鄰接的地區:一是位於以色列西部的「加薩走廊」(Gaza Strip),一是位於以色列東部的約旦河西岸區(West Bank)。

2007年6月,巴勒斯坦國內部兩大勢力:巴勒斯坦伊斯蘭抵抗運動(即Hamas「哈馬斯」)與巴勒斯坦解放運動(即Fatah「法塔赫」)發生嚴重衝突而分裂,前者佔據加薩走廊,後者主導「巴勒斯坦自治政府」管治約旦河西岸[1](但此區域自1967年即由以色列全部佔領)。2011年5月,「法塔赫」與「哈馬斯」簽署和解協議結束雙方對立狀態,但目前巴勒斯坦國的商標申請制度,仍呈現「一國兩制」的現象。如欲於兩區域均能使用商標,則必須分別申請。

雖然兩區適用不同法律,但內容實相當接近,以下一併介紹,如有差異處會特別說明。

巴勒斯坦商標權須經註冊取得,正常情形下自申請到完成註冊約18~24個月。

商標分類依照尼斯分類,但不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後之保護期,首次為自申請日起7年,之後辦理延展可取得14年有效期,並每14年得續辦延展。

關於巴勒斯坦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巴勒斯坦尚未參加與智財相關之國際協議,申請該國商標不可主張他國優先權。

二、商標主要法源

加薩走廊:商標保護之法律,為《1938年第35號巴勒斯坦專利及商標條令》(Palestinian Patent & Trademark Ordinance for 1938)。

約旦河西岸:商標保護之法律,為《1952年第33號約旦商標法》(Jordanian Trademark Law no.33 of 1952)。

三、商標主管機關

巴勒斯坦於「國家經濟部」(Ministry of National Economy)下設智慧財產部門,並於加薩走廊與西岸各有商標局(Trademark Office),加薩商標局(Trademark Office in Gaza)與西岸商標局(Trademark Office of West bank)。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加薩走廊 西岸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 文字Words  
® ® 圖形Designs  
®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有下列情形者,於加薩地區不得註冊商標:

1. 包含官方標誌或標章,除非得到主管單位授權。

2. 包含皇家盾徽、皇家飾毛,導致大眾混淆誤認具有皇家授權及資助。

3. 對公共秩序或道德有害或是欺騙大眾;或是鼓勵不公平的貿易競爭;或是包含錯誤的產地來源。

4. 包含常用於貿易中區分或描述商品或貨物類別的數字、字母或組成標記。

5. 與宗教意義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6. 包含商號、法人團體或協會的名稱,除非得到授權同意。

7. 與他人已註冊的標誌相同或近似。

(二)  有下列情形者,於約旦河西岸地區不得註冊商標:

1. 與紅新月會或是紅十字相同或近似的標誌。

2. 與國王或是皇家飾毛相似或相同、包含「皇家」二字或是其他字眼使大眾誤以為商標申請人享有皇室贊助。

3. 與約旦或其他國家政府的徽章或裝飾相同或近似,除非得到主管單位授權。

4. 該商標表示任何官方名稱的標記,除非得到主管單位的授權及監督。

5. 與約旦的國旗、軍旗及海軍旗幟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於約旦的歷史榮譽裝飾、軍旗及海軍旗幟。

6. 該商標包含包括以下詞語和標記:「專利」、「已獲專利」、「已獲皇家專利」、「已註冊的外觀設計」、「版權所有」、「偽造」或是近似的詞或標記。

7. 對公共秩序或道德有害或是欺騙大眾;或是鼓勵不公平的貿易競爭;或是包含錯誤的產地來源。

8. 包含常用於貿易中區分或描述商品或貨物類別的數字、字母或組成標記。

9. 包含商號、法人團體或協會的名稱,除非得到授權同意。

六、申請流程

(一)  加薩地區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加薩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加薩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加薩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8~24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M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2]

1. 商標註冊申請書[3]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加薩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8~24個月[4]。商標提交申請後約1~2個月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M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TMO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加薩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上訴(Appeal)[5]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限期繳納公告官費;繳費後TM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6],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限期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費後TM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7]

加薩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二)  約旦河西岸地區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約旦河西岸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約旦河西岸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約旦河西岸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8~24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M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8]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約旦河西岸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8~24個月[9]。商標提交申請後約3~4天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M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TMO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約旦河西岸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提起上訴(Appeal)[10]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限期繳納公告官費;繳費後TM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工業財產公報」(Industrial property gazette)進行9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11],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費後TM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約旦河西岸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TMO自行裁量[12]

※聲明不專用:在加薩與約旦河西岸地區均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13](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於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任何人均可對商標註冊提出異議。異議期間的起算自發佈在商標公告起3個月之內。

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限期提出反陳述(Counter Statement)。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TMO會進行聽證再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於限期內提出訴訟;在加薩地區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出,在約旦河西岸則係向其「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e)提出。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該地區(加薩或約旦河西岸)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力。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後滿5年即不得成為撤銷或是異議標的。

十、商標移轉

商標可辦理移轉。審查中的商標亦可辦理移轉,但是要等到獲證後移轉才會完成。

可移轉全部或一部分之地理範圍;可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必須被包含在商標移轉的標的中。

辦理商標移轉須委託書及契約。移轉契約須到巴勒斯坦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移轉委託書之要求則兩地不同:於加薩僅須簽名即可;但西岸地區則要求須至巴勒斯坦駐外大使館或是約旦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

而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即可生效,但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授權

商標可進行授權,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以是獨家授權、亦可為非獨家授權。

加薩:授權委託書進行簽名即可。

西岸:授權委託書及契約書須至巴勒斯坦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

授權不經登記即生效力,但未登記方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避免連續兩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商標如有進口限制、或者其他政府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其市場障礙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得被免於撤銷[14]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一)  加薩地區[15]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連續兩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與宗教標誌相同或近似。

5.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6. 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並欺騙大眾。

7. 與紅新月或紅十字會的標誌相同或近似。

8. 鼓勵非公平競爭標誌、或是包含假的標示來源。

9. 該商標包含圖像、他人姓名、法人團體或協會組織名稱,除非得到他人同意。

10. 該商標與國旗、國徽、任何國家、政府組織以及國際公約創造的機構的官方標誌,除非得到授權。

(二)  約旦河西岸地區[16]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連續兩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欺騙大眾。

6. 與紅新月或紅十字會的標誌相同或近似。

7. 該商標包含圖像、他人姓名、法人團體或協會組織名稱,除非得到他人同意。

8. 鼓勵非公平競爭標誌、或是包含假的標示來源。

9. 該商標與國旗、國家軍隊及海軍的旗幟、國徽相似。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巴勒斯坦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7]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16年3月17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2015年7月4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2015年7月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15年4月2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5年4月2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2014年10月2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2014年10月2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2014年10月2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2014年10月2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2014年10月2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14年7月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4年5月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2012年6月22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的第二議定書(2012年6月22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12年6月22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12年3月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2年3月8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12年3月8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12年3月8日)


[1]    但此區域自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結束後,即由以色列全部佔領,故長期存在主權爭議,大部份仍由以色列管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僅能進行部份管轄。請參閱:https://en.wikipedia.org/ wiki/West_Bank。

[2]    申請文件備齊後案件始受理,可先行提交副本,正本於2個月內後補。另外要注意的是,由於巴勒斯坦不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故該國申請案不能主張優先權。

[3]    指定於第32類與啤酒及拉格啤酒有關的指定商品不得註冊。商標進行延展時亦不得針對前述指定商品進行展延。

[4]    依據《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16條規定,如因申請人因素導致案件在12個月內未能審查完畢,審查員可要求申請人限期針對案件進行修正,否則將視為無效。

[5]    《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11條第3項。

[6]    《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14條第1項。

[7]    《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15條。

[8]    自今年5月起官方規定POA正本不能後補;另可於巴勒斯坦駐外大使館或是約旦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要注意的是,由於巴勒斯坦不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故該國申請案不能主張優先權。

[9]    依據《約旦商標法No.33 of 1952》第16條規定,如因申請人因素導致案件在12個月內未能審查完畢,審查員可要求申請人限期針對案件進行修正,否則將視為無效。

[10]  《約旦商標法No.33 of 1952》第11條第3項。

[11]  《約旦商標法No.33 of 1952》第13條及第14條第1項。

[12]  《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17條第a項;《約旦商標法No.33 of 1952》第17條第1項。

[13]  《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12條;《約旦商標法No.33 of 1952》第12條。

[14]  《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22條第1項;《約旦商標法No.33 of 1952》第22條第1項。

[15]  可參考《巴勒斯坦商標條令No.35 of 1938》第8條。

[16]  參考《約旦商標法No.33 of 1952》第8條。

[17]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