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證書樣本  

葉門共和國

Republic of Yemen

語言:      阿拉伯語

首都:      沙那(Sana’a)

面積:      527,968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阿拉伯半島西南端

人口:      2,541萬人(2013年)

宗教:      回教

幣制:      葉門里雅(Yemen Riya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葉門是阿拉伯世界中貧窮的國家之一,並經常處於南北分裂狀態。北葉門在1962年建立葉門阿拉伯共和國,南葉門原為英國殖民地1967年成立南葉門人民共和國,後於1970年改國名為葉門民主人民共和國,成為中東和阿拉伯國家當中的唯一一個社會主義國家。1990年南北葉門統一,合組葉門共和國,1994年南葉門再度宣布獨立,在歷經2個月的內戰後,復歸統一。

1990年5月22日,北、南葉門宣布統一,組建成立葉門共和國。1994年5月,葉門北、南方領導人在統一等問題上矛盾激化,南部為葉門民主共和國。隨即爆發內戰。7月內戰結束,南方軍隊失敗,葉門再度統一。到了2011年「阿拉伯之春」(Arab Spring)後,武裝組織坐大,南北再度分裂。原首都沙那(Sana’a)受武裝組織控制,葉門政府遷至南葉門的亞丁(Aden)。

2018年2月,葉門政府(亞丁)發布公告,其亞丁商標局將依據既有之商標法規開始獨立運作,開始接受商標註冊申請,以別於受武裝組織控制之沙那商標局。為確保商標受到保障,在2018年2月前於沙那註冊之商標必須重新向亞丁商標局備案登記。且自2018年2月之後,註冊葉門商標將須分別向沙那及亞丁之商標局分別申請。

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商標之在先使用亦可建立商標權,葉門商標係採「使用在先」主義。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時,從申請到註冊約需7~9個月。

葉門商標採用尼斯分類。一案不可跨類申請,須一類一案。

葉門商標法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宣示其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TM、及®符號。®符號受到葉門商標法所承認。

關於葉門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葉門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葉門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葉門商標管理之法律依據,為《2010年第23號法,關於商標和地理標誌》(Law No.23 of 2010 o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三、商標主管機關

著作權由「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管理,工業產權由「經濟與貿易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Trade)所轄之「智財保護總處」(General Department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負責。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2. 一般性通用名詞。

3.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4. 無「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5. 主要功能係作為姓氏標誌。

6. 相同、近似於著名商標,即便該商標未於葉門註冊[1]

7.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葉門受到特別法之保護;當商品之品質、聲譽、或關係到商品銷售之其他特質係與其地理來源具有明顯連結,而標明特定來源產地之產品,無論該產地係葉門境內或是在任一與葉門有簽訂國際智慧財產權條約的國家境內,抑或是與葉門有互惠關係之國家,均受地理標示之保護。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葉門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葉門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葉門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7~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MOI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2]

1. 商標註冊申請書[3]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經葉門駐外大使館認證的申請人營利事業登記證(An Extract from the Commercial Register or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lso legalized up to the Yemeni Consulate)。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葉門商標申請到註冊約7~9個月的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MOIT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MOIT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葉門訴願委員會」(Complaints Committee)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葉門訴願委員會」(Complaints Committee)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葉門法院」(Tribunal)提起上訴(Appeal)[5]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MOIT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官方「貿易雜誌」(Al-Tijarah)上進行9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6],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限期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官費後MOIT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葉門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7]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共存協議:如官方以有在先註冊為由初步核駁申請,申請人可與在先權利人達成「共存協議」補充提交,官方得接受作為核准申請之證據資料。接受與否係由官方自行判斷審酌。

※聲明不專用:葉門可聲明不專用。

八、異議

審查完成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異議期間的起算,自刊載公報後90天內(不得延長)。任何人認為該商標註冊會損及其權益時,皆得提起異議,並須書面陳述完整異議理由。商標申請人在收到異議通知後,須於30天內提出答辯,未能如期提出者,該商標將被視為放棄。

商標申請之異議理由,包含以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如在先衝突商標。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或詆毀。

5.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旗幟、象徵、以代理人註冊等規定。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保護。

8. 基於已註冊設計專利權、個人姓名權。

9. 商標具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違反公序良俗。

異議由「異議委員會」(Opposition Committee)審理裁定,必要時得召開聽證。如任何一方對異議委員會之裁定不服時,可於30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8]

1. 取得該商標於葉門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商標註冊後,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

十、商標移轉

商標於申請中或已完成註冊皆可移轉;移轉可就其申請之地理範圍全部或一部移轉,可就其申請的全部或一部類別移轉。「商譽」必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在合約中應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的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的地理範圍;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的或名義的)。

移轉文件須有見證人並公證及認證[9]。轉讓商標不須登記,但未登記無法對抗在後但登記之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商標於申請中或已完成註冊皆可授權;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商標授權可以設定期限,也可無期限。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是否同意再授權。

授權文件須有見證人並公證及認證。商標授權不須登記,但不登記無法有效對抗在後登記之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申請註冊前之使用事實對申請人係有助益的。其使用可顯示該商標已具有識別性,有助於對抗以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所提出的異議。未註冊的著名商標、未註冊但有明顯且長期使用事實的商標,或可獲得商標被侵權的特別保護。

商標未使用可成為商標撤銷事由。商標必須在自申請日起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任何有利害關係之第三方,均可提起商標撤銷之訴。

商標使用的要求:葉門境內最小數量即可。葉門商標局不會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如係因進口限制、或其他政府政策因素,得免除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申請修改已註冊商標是不可能的,視情況須重新申請商標註冊。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撤銷訴訟並無提起的期限,任何時候皆可提出。商標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1. 在先商標衝突。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違反著件作權、個人姓名權。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旗幟、象徵、以代理人

    註冊等規定;及《巴黎公約》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保護。

8.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

9.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0.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須備妥(1)充足侵權事證;(2)侵權商品之詳細描述;(3)保證金,向法院申請禁令,禁止海關放行使用仿冒商標之進出口商品[10]

附表:葉門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1]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8年7月1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07年2月15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9年3月29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4年6月26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2014年6月26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4月25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年4月25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1月8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7年5月23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年5月30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年3月1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4月14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5月2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5月2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90年10月17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90年10月17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87年5月9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1年1月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71年1月16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71年1月16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71年1月16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71年1月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70年6月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70年5月6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64年5月17日)


[1]    《葉門2010年第23號法》第6條。

[2]    申請文件中除了委託書補交期限無限外,其餘文件需於提交申請後30天內補交,此期限不可延期。

[3]    2016/6/6官方規定各類別之標題不可作為指定商品名稱,故指定商品有指定類別之案件將會收到補正通知;另外,如指定商品∕服務名稱包含「所有商品∕服務」(all goods and services)字句也被接受,需進行修正。除前項新規定外,第32類與酒精有關的指定商品以及第33類指定商品不得註冊。

[4]    委託書須於葉門駐外大使館或是其他阿拉伯國家駐外大使館認證。

[5]    《葉門2010年第23號法》第12條。

[6]    《葉門2010年第23號法》第14條。

[7]    自2013/12/19起,TMO規定跨類申請的延展案須按類提交延展申請文件,並按類繳納延展公告官費。

[8]    《葉門2010年第23號法》第22~29條。

[9]    委任狀及移轉合約需到葉門駐外大使館認證。

[10]  《葉門2010年第23號法》第44條。

[11]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