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所有權宣告樣本 |

緬甸聯邦共和國

(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
首都:奈比多(Nay Pyi Taw)
面積:676,578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中南半島西部。北與中國大陸毗鄰,西北與印度、孟加拉相接,東南與寮國、泰國交界。西南臨孟加拉灣及安達曼海。
人口:約5,600萬
宗教:佛教
幣制:緬幣(Kyat)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緬甸位於中南半島西部,是東南亞第二大國。1885年被英國佔領,成為英屬印度(British India)之一省。二戰期間由日本佔領,後又回歸大英帝國殖民統治。1948年緬甸脫離英國獨立,但自1962年後,陷入軍方獨裁專政的局面;至2010年,又將國名改為緬甸聯邦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Union of Myanmar)。緬甸英文名稱原為Burma,1989年軍政府將之改為Myanmar,但Burma仍為大家習慣使用。
緬甸現無商標法。但為滿足商標權主張之需要,可以「所有權宣告」的方式(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of Trademark, DOT),來進行商標登記。商標所有權宣告的辦理時間,約6~8個星期(但前置作業所需時間,可能遠大於此)。
緬甸無商標分類,參照尼斯分類即可接受,跨類登記亦可接受。
關於緬甸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緬甸並未簽署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國際條約;在此並無優先權可主張。
該國與其他國家簽訂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緬甸在獨立之前,尚有若干智慧財產權法規,如:1889年商業標記法案、1908年第16號登記法案(Registration Act No. 16 of 1908)、1911年著作權法、及1946年專利和外觀設計法案等,目前均已不適用。
緬甸迄今仍無商標法。但為滿足商標權主張之需要,已發展出變通方式。緬甸應用其現有之第16號登記法案中之「第13號指南」(Direction 13 of the Registration Act),利用第三部分規定的所有權宣告的方式,來進行商標登記。緬甸登記法案指南13的第18章(F)規定了商標登記(第13號指南規定了登記的總檢察員條款,該條款是在緬甸被英國法治理的時候生效的)。在13號指南下,商標能夠在定居點和土地記錄部門的仰光登記局進行登記。
三、商標主管機關 |
根據WIPO的資料,緬甸負責智慧財產權之機關分別為:「資訊與文化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and Culture)負責著作權,「科學與科技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下轄之「科技與職業教育署」(Department of Technical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負責產業產權。
但因緬甸並無商標法源,而係透過登記法案來登記商標所有權,故目前實際之商標該管單位係為位於仰光之「農業與灌溉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所轄之「登記局」。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緬甸無商標法,故無明文規定可註冊商標類型。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由於該國並無商標法,亦無商標申請制度,商標之註冊登記乃是為了防止被仿冒或侵權等等,故並無明文規定有關商標不得註冊要件及撤銷條件。
六、申請流程 |
由於緬甸並無商標法,故亦無一般所認知的商標申請制度。
緬甸現無商標法。但為滿足商標權主張之需要,目前之實務做法,係以所有權宣告方式(Declaration of Ownership of Trademark, DOT),來進行商標登記。即向位於仰光之「農業與灌溉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Irrigation)所轄之「登記局」提交委任狀、商標所有權聲明書、及商標樣本圖,以進行登記。
委任狀及商標所有權聲明書除需經申請人簽署外,還需一位見證人簽名。而商標所有權聲明書尚須經過公證人公證→外交部認證→緬甸領事館認證等手續。商標樣本圖須提交解析度不低於300DPI之JPG檔。登記局在受理申請文件後,經審查無誤後,會在申請人所提交「商標所有權聲明書」上加蓋官方戳記,並發還申請人,即完成「商標所有權」之註冊登記。登記後,實務上通常還要在緬甸當地主要報紙上刊登警示通知(Cautionary Notice),公開宣告商標之所有權歸屬,以避免商標在該國遭到侵權、未經授權使用。
有關商標保護效期、延展等實質與程序規定,仍屬於空白;不過依據實務經驗,商標可以下列3種方式進行延展:(1)每3年重新登記;(2)每3年重新刊登警示通知;(3)或每3年重新登記並刊登警示通知。
商標所有權宣告的辦理時間,約6~8個星期(但前置作業所需時間,可能遠大於此)。根據緬甸登記法案之規定,所有外國之原始文件其有效期為核發後之3個月內,逾期無效或須付罰金。
七、海關邊境保護 |
邊境管制措施規定於海關法,若商品有侵害商標之嫌疑,將會被禁止進入該國。
附表:緬甸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 |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2001年5月1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4年8月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13年12月5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2年1月6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8年5月13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6年5月26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7月18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4月2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6年6月20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2月23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2月23日)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1995年1月1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4年7月29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3年2月25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3年2月25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3年2月25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3年2月25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6年8月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6年5月10日)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48年8月7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
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2010年5月17日)
Framework Agreement on the BIMST-EC Free Trade Area and its Protocol and the Declaration establishing the Bay of Bengal Initiative for Multi-Sectoral Technical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2004年2月8日)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1992年1月2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mong Japan and Member Stat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2008年12月1日)
[1] WIPO Country Profile, Myanmar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