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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蘭卡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

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

語言: 僧伽羅語(Sinhala)、泰米爾語(Tamil)、英語

首都:斯里賈亞瓦德納普拉科特(Sri Jayewardenepura Kotte),簡稱科特。

面積: 65,61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南亞之印度半島東南端,為印度洋島國,東北為孟加拉灣(Bay of Bangal),西北以曼納灣(Gulf of Mannar)及保克海峽(Palk Strait)與印度相望。

人口: 約2,148萬人(2012年3月)

宗教: 佛教、回教、印度教、基督教

幣制:  斯里蘭卡盧比(LK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斯里蘭卡古稱「錫蘭」,自1815年起成為大英帝國殖民地,正式名稱為「Ceylon」(源於葡萄牙語Ceilão),漢譯「錫蘭」。1948年錫蘭獨立成為大英國協的「錫蘭自治領」,1972年錫蘭廢除君主制,改稱「斯里蘭卡共和國」。

自1830年代,英國將印度南部的泰米爾人(Indian Tamil)大批遷至斯里蘭卡,扶持其占據主導地位,致使與當地主要民族僧伽羅人(Sinhalese)糾結衝突。斯里蘭卡獨立後,泰米爾人於1976年成立了「泰米爾-伊拉姆猛虎解放組織」(Liberation Tigers of Tamil Eelam,簡稱Tamil Tigers或LTTE),使斯里蘭卡陷入1983~2009年長達26年內戰中[1],此後政治社會漸趨穩定,開始進入和平發展期,經濟穩健發展。

由於歷史原因,斯里蘭卡的眾多機構以及產品都仍以「錫蘭」為名。2011年斯里蘭卡政府宣布將在所有政府可以控制的機構名稱中將「錫蘭」改為「斯里蘭卡」(紅茶例外)。

斯里蘭卡商標註冊非強制性,未註冊商標仍可獲得普通法關於仿冒行為(passing off)之保護,但相較於註冊商標,仍以後者之保障較容易及全面。

斯里蘭卡商標採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須一案一類。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之後可繼續延展,每次延展10年。

商標的註冊指示標誌,可用TM(已申請尚未完成註冊)及®(已註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TM則不受限制。

關於斯里蘭卡商標之主要相關內容,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斯里蘭卡是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伯恩公約(Berne Convention)、馬德理協定(Madrid Agreement)之簽署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斯里蘭卡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2003年第36號(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 No.36 of 2003)。

三、商標主管機關

在斯里蘭卡,著作權及工業產權(專利、商標)之主管單位均為「國家智慧產權局」(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ri Lanka, N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無識別性。

(二)  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

(三)  經含任一元素有傷害宗教或任一階層國民之情感之虞者。

(四)  含有誹謗性或猥褻內容。

(五)  作為姓氏之用或地理名稱者。

(六)  相同、相似、模仿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斯里蘭卡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斯里蘭卡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斯里蘭卡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48~60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N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斯里蘭卡商標申請到註冊約48~60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NIP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個月內提交補正[2]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30天內提交答辯[3]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並擇日舉行聽證[4],如再審未過,審查員會再提出意見,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再次答辯[5]。如申請人對於NIPO最終處分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斯里蘭卡法院」(Court)提起上訴(Appeal)[6]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公告官費;繳費後NIP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Trademark gazette)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7],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經繳納領證費後NIP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斯里蘭卡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在審查通過後公告3個月,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

商標申請人在收到異議後,須於3個月內提出答辯,如未能於限期內提出,則申請案將被視為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NIPO會讓雙方各自提出書面證詞,再進行聽證。聽證結束後,由NIPO最後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核准即允註冊。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斯里蘭卡的專用權。

2.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3. 可對有在後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得申請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十、商標移轉

申請註冊中的商標及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移轉。商標移轉可以是申請註冊商品或服務類別之全部類別或一部。商標移轉須以書面合約方式進行,並向NIPO登記;未登記之前不得對抗第三人[8]

十一、商標授權

完成註冊的商標始可對外授權。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須以書面合約形式為之,授權可向NIPO登記(須付費),也可不登記。

如授權合約未規定,則授權會被視為斯里蘭卡全境的授權、註冊商品或服務類別全部之授權、以及商標有效期內(含延展)之授權。除非合約另有規定,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9]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註冊後,如連續5年內未使用,得被申請撤銷。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如商標(1)自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或(2)因商標權人之使用或容忍,致使商標通用化而喪失識別性,得予以撤銷[10]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賦予海關官員充份之權力,得對侵權仿冒商品予以扣押。斯里蘭卡關內設有「智財權執法小組」(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nforcement Unit)負責相關執法行動。

附表:斯里蘭卡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1]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2017年1月5日)

— 商標法條約(1996年8月1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84年2月19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82年2月26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8年9月20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52年12月29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52年12月29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48年2月4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6年3月9日)

—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2016年2月1日)

— 網路犯罪公約(2015年9月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3年12月16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8年7月21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6年3月22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2月27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2004年8月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7月26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9年3月9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1月1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1995年1月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6月21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21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88年7月2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88年7月2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88年7月27日)

—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88年7月27日)

— 1971年7月24日於巴黎修訂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88年7月27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十七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十一條相關的決議(1984年1月25日)

—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十七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十一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84年1月25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81年7月7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80年9月11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0年9月6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9年8月28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9年8月28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9年8月28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9年8月23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2年5月21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8年7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南亞自由貿易區協定(2006年1月1日)

— 環孟加拉灣多領域經濟技術合作倡議(BIMST-EC)自由貿易區框架協議及其議定書和建立環孟加拉灣多領域經濟技術合作倡議的宣言(2004年2月8日)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4月19日)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憲章(1985年12月8日)

—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發展中成員國關於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1976年6月17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印度與斯里蘭卡自由貿易協定(2001年12月15日)

—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1993年5月1日)

— Agreement on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1991年10月19日)

—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Democratic Socialist Republic of Sri Lanka concerning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1982年8月7日)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Liberation_Tigers_of_Tamil_Eelam.

[2]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10條第2項。

[3]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11條第1到第3項。

[4]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11條第4項。

[5]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11條第6項。

[6]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73條第1項。

[7]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11條第7項到第10項。

[8]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23條。

[9]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24~127條。

[10]  《斯里蘭卡智慧財產法》第136條。

[11]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