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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黎巴嫩共和國

Republic of Lebanon

語言:      以阿拉伯語為主,法文為第一外語。

首都:      貝魯特(Beirut)

面積:      10,4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黎國西濱地中海,海岸線長225公里,東部與北部與敘利亞接壤,南毗以色列。

人口:      約618萬人(2015年)

宗教:      黎巴嫩為基督教及伊斯蘭教混合治理之國家,總計共有17個教派。

幣制:      黎巴嫩鎊Lebanese Pound (LB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黎巴嫩商標採「使用在先主義」,商標註冊並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而取得。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之下,從申請到註冊僅需兩週的時間。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5年,之後的延展日期為第一個延展日起算15年。

黎巴嫩不採用尼斯分類,但以尼斯分類作為基本原則,可跨類申請。

關於黎巴嫩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黎巴嫩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方:(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黎巴嫩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黎巴嫩貿易以及工業財產權決議No.2385 of 1924》(Commercial and In- dustrial Property in Lebanon Resolution No. 2385, issued on January 17th, 1924)。

三、商標主管機關

黎巴嫩之商標主管機關為「經貿部」(Ministry of Economy and Trade)下轄之「智慧財產權辦公室」(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負責。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象徵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標誌不得註冊,違反公序良俗之標誌亦不得註冊。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黎巴嫩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黎巴嫩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黎巴嫩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2周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員在案件提交申請一周內(尚未支付申請官費前)會進行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並提出一份報告,指出該案不得註冊之絕對及相對事由[1]。該國商標法規並未授權審查員以存在在先商標為由拒絕案件註冊,但是會要求申請人簽署一份聲明書(Notice of similarity),表示即使知道在先商標存在的情況下,仍然要續行案件的註冊審查程序。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及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黎巴嫩商標申請到註冊約2周的時間[2]。商標提交申請後會先進行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包含形式及實質審查;由於在收到「初審報告」後始繳納申請官費,故在提交申請後2周內才會知道申請日以及申請號[3]。在進入形式審查時,審查員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會需要申請人進行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4],例如與國家標誌近似、不具有識別性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如申請人對於IPPO的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黎巴嫩國務院」(Council of State)提起上訴(Appeal)[5]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須限期繳納公告及領證官費;經繳費後約2周內IPPO始發出「商標註冊證」。經註冊後案件會公告在公報(Official gazette)上[6],進行4~6個月的公告期[7]

黎巴嫩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在先衝突: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如果有在先商標,不會直接核駁申請案,但需提交聲明表示申請人了解到有在先商標的存在。當聲明提交之後,申請案則可往下進行註冊。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並且申請人須要向商標局提交聲明表示申請人了解到有在先商標的存在。

※聲明不專用:黎巴嫩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黎巴嫩的商標申請程序中,並沒有異議制度此一環節。任何人如認為該註冊商標侵犯其權益,只能在商標註冊後向法院提出訴訟。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黎巴嫩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後滿5年(自申請日起),即不得成為撤銷或是異議標的。

十、商標移轉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移轉,僅已完成註冊的商標才可進行移轉。移轉須進行全國的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且移轉須將所登記之商品或服務之類別項目全部移轉,不可進行部分商品或服務的移轉登記。「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雙方之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生效日期、進行移轉的國家、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等。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及認證。

移轉須經登記方生效力,並且須於移轉日起3個月內進行登記,未於期限內登記,以每2個月計算,需繳納滯納金。

十一、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對他人授權,僅已完成註冊之商標才可進行授權。授權須以全國全區域為授權範圍,但可授權該商標註冊之全部或一部之指定商品。授權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必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商標授權的時間可以有限制、亦可以沒有時間限制。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只有在授權部分商品∕服務時才需要明列,如未特別標出,將視為移轉該註冊商標的所有指定商品∕服務)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及認證;註冊商標的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可以幫助證明商標的使用。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在黎巴嫩不需要進行使用,也無法進行商標未使用撤銷之訴。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得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

2.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3.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之虞。

4.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違反著作權。

6.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7.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及第8條規定。

8.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9.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0.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1. 該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bad faith)。

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出,如果是因為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依據反不正當法提出的撤銷不在此限。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黎巴嫩海關可以防止假冒品或是盜版商品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在進出口限制方面,黎巴嫩海關法對某些被禁止的貨品及商品進行進出口強加管制,管制範圍可擴張到該貨品的過境通道及在海關倉庫和自由區的存儲;而貨品如含有假冒的標記以及標示不正確產地標籤,會被歸為被禁止的貨物。因此,如進口或是意圖進口被禁止的貨品而未進行海關申報時,除貨品被沒收外,需繳費罰金。

如對侵權物品有爭議時,可交由黎巴嫩刑事法庭處理,而敗訴方須支付貨品儲放的費用。

自2014年起,LTMO和海關採取新的措施以防止假冒品入市。為了使新的措施可順利進行,當局授權LTMO人員前往海關以驗證貨品的真偽。在發現可疑貨品時,海關將持有該貨物兩個星期,並與持有人的代表人聯繫,採取進一步行動,然後案件將轉交檢察官。

最後,自2008年起黎巴嫩被《特別301報告》列入觀察名單,基於不安全性、政治不穩定性、2015年敘利亞危機的外溢等因素,造成該國假冒及盜版物猖獗,智慧產權遭受嚴重挑戰。雖當局進行多次突擊,繳獲多件假冒貨品並進行罰款,且為此支出上百萬美金的人事成本,但是侵權情況並未改善。

附表:黎巴嫩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8]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1997年8月12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86年12月30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61年4月8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47年9月30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24年9月1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24年9月1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3年5月7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2009年12月1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8年12月1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7年4月8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7年2月11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3月7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8月4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98年1月23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98年1月23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6年12月2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3月15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5年2月4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4年3月15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2年11月25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3年5月3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76年1月3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0年9月1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0年9月1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十七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十一條相關的決議(1959年10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59年7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59年7月17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9年7月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1年10月10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1年10月10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1年10月10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1年10月10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9年10月19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29年5月8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與黎巴嫩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1月1日)

— 黎巴嫩政府與茅利塔尼亞伊斯蘭共和國政府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6年4月30日)

— 歐盟委員會-黎巴嫩臨時協議(2006年4月1日)

— 黎巴嫩共和國與科威特國促進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2002年4月19日)

— 加拿大政府與黎巴嫩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9年6月19日)


[1]    絕對事由包含是否具顯著性及是否為不得註冊標的,相對事由則為是否存在在先商標。

[2]    《黎巴嫩貿易以及工業財產權決議No.2385 of 1924》第83條。

[3]    由於該國商標審查時間快速,一般收到黎巴嫩代理人通知申請日以及申請號時都是已經核准註冊狀態。

[4]    審查員不會以在先商標存在為由(Relative grounds)拒絕案件註冊。

[5]    《黎巴嫩貿易以及工業財產權決議No.2385 of 1924》第81條。

[6]    《黎巴嫩貿易以及工業財產權決議No.2385 of 1924》第85條。

[7]    黎巴嫩並無商標異議制度,故案件在公告期間並不會被人異議。一般作法是在案件註冊5年內向「黎巴嫩民事法院」(Civil court)提起撤銷程序(Cancellation action)。

[8]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