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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

商標證書樣本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語言:阿拉伯語

首都:阿布達比(Abu Dhabi)

面積:83,6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阿拉伯灣(亦稱波斯灣)東南岸,東與東南面接阿曼,西及西南與沙國為鄰,西北比鄰卡達,北濱阿拉伯灣與伊朗隔海相望。

人口:約570萬人

宗教:伊斯蘭教

幣制:Dirhams (Dhs), AE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原則採取先使用主義,惟註冊亦是取得商標權的方式之一;雖然在先使用可取得商標權,但實際執行及舉證上相當困難,且未註冊商標的法律維權同樣難以實現[1]

商標申請程序中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2~15個月。商標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延展。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不採用尼斯分類,但將第10版尼斯分類當作一般性之指引。主要例外包括第33類中不含酒類相關產品;同樣地,豬肉產品及賭博相關產品也因違反公序良俗而被官方禁止。一商標如欲指定使用於商品類別及服務類別時,需將商品類別及服務類別分別之提交申請案。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建議應加上註冊標示以提醒他人商標之註冊地位。已註冊商標應標示商標註冊號碼或®符號,未註冊商標應標註TM。未註冊商標如標註為已註冊係違法行為並有刑事責任。

關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係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的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如果申請人國籍為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可於本地區主張其母國申請案之申請日優先權。

沙國為「海合會」之成員國,依海合會商標法之規定,如商標曾於GCC會員國所參加之國際條約中之任一簽署國中申請,可於該申請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主要之商標法規包含:1992年第37號法(商標法,經2000年第19號法及2002年第8號法修改)及其他相關法令與實施細則等。

三、商標主管機關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轄下之「工業產權處」(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roperty, DIP)及「著作權處」(Copyright Department)負責。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 動態Motions  
® 全像圖Holograms  
®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違反公序良俗及伊斯蘭或穆斯林法(例如:豬肉產品、酒、酒吧及聖誕裝飾)。

2. 一般性通用名詞。

3. 名字,旗幟或象徵洲、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

4. 地理標示名稱。

5. 欠缺區別性或特性。

6. 紅新月會、紅十字會或是類似組織。

7. 宗教形式之表徵。

8. 包含地理名稱及資訊會導致相關商品或服務之來源產生誤導。

9. 他人之姓名、頭銜、畫像或象徵,除非獲得本人或是繼承人同意。

10. 申請涉及榮耀頭銜之資訊而申請人不能證明有適用此頭銜之資格。

11. 誤導大眾、有商品、服務或特性之來源錯誤資訊或是名稱有不實、仿冒或偽造之情形。

12. 商標包含國內外獎章、貨幣或硬幣圖像。

13. 商標被認為是翻製著名或是已註冊商標,若註冊後會導致混淆發生。

14. 不得交易之行業。

15. 商標註冊後會導致某類之產品或服務價值降低。

16. 商標包含「特許」、「特許權人」、「已註冊」、「註冊設計」、「著作權」、「不得模仿否則視同仿冒」等字樣。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該國國內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15個月。處理時限自官方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D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2]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15個月期限,實際審查時間以各類別審查員案件量為主。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DIP則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申請人須限期補正。

形式審查後進行實質審查,依據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規定,案件進入實質審查後30天內出需做出審查意見[3]。經審查後如無任何問題DIP則會通知申請人案件准予公告;申請人須於30天內繳納公告費,始予刊登公告(刊載公告於當地兩份報紙及官方公報)[4],進入為期個30天的公告期。公告期滿如無人異議,官方將向申請人發出「核准領證通知」,申請人應於30天內繳費並領取「商標註冊證」。

另一方面,如商標申請案經查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官方則會發出「核駁理由通知書」,申請人須於3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5]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上。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有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在先未登記的權利:官方會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在先未註冊之權利;(8)是否有商標法規定不可註冊事宜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商標主管當局有權因在先類似商標而駁回申請,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

※聲明不專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申請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可對於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聲明不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之異議理由,包含以下事項,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提起異議:

1. 在先權利。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或詆毀。

5.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標誌之保護及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之規定;及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營業名稱之保護規定。

6.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7. 個人姓名權。

8. 不被保護之商標,例如商標為現行慣用之語言、公益性或是敘述交易內容、地理標誌、違反公序良俗、不符合商標註冊定義。

9. 法律並未對著作權或是註冊之設計當作撤銷商標之原因,不過實務上時常當做是重要的參考依據。

10. 實質審查後被核駁。

11. 該商標的註冊係受到其他法規所禁止。

異議期間係自最後政府公報刊登日起算30日。異議必經合法代理提起之,一旦逾期即不得再提起。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專用權。

2. 對之後相衝突商標申請人異議。

3. 對之後相衝突商標申請人提起撤銷。

4.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6.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7. 對侵權者請求損害賠償。

8. 請求法院、相關行政機關、警察運用保全程序扣押樣品及庫存。

9. 可於杜拜、沙迦及拉斯海瑪海關以及行政執行機關註冊[6]

十、商標移轉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移轉,移轉只適用於已註冊之商標。

已註冊商標應就其註冊之全部地理範圍進行移轉,並就其指定商品∕服務之全部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已註冊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已註冊商標移轉之合約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的或名義的,其支付須有轉讓人確認)。移轉文件需進行雙方簽名之公證。

若是發生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外之商標移轉,簽名需要經公認證方為有效。

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可證明商標的所有權,在DIP登記商標移轉是非常重要的。商標轉讓後須於3個月內進行登記,逾期罰款。

十一、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進行授權,註冊後方得授權。登記商標之使用人是另外一種讓他人使用商標之方式。

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授權。授權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可為註冊之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相關企業使用已註冊商標必須取得授權。註冊商標授權,必須設定期限,且期限不得超過該商標所註冊之期限。商標註冊延展後應當重新進行授權登記。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授權文件需要進行公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簽名需公證;一方當事人若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外辦理文件之公證尚需辦理認證程序。

使用授權之商標應當登記以確保商標之註冊尚屬有效。商標不使用達5年可能會導致商標權遭撤銷。倘若商標之唯一使用情形只有授權時,授權應當登記以對抗第三人主張權利。

註冊商標之授權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登記對於強制執行、表明商標之使用有幫助。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成為商標撤銷事由。商標必須在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但是法律未明文何時起算5年之期間,目前是以完成登記日就被視為商標的註冊日,自此起算5年期限,且必須使用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境內。

商標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起。

商標未使用,如係因進口限制、政府之其他政策要求所致,屬合理之未使用情形,得免除撤銷。

經過前述未使用情形之後,恢復使用該商標,如其恢復使用之準備係早於商標註冊人得知撤銷申請已被或將被提出,可免除因未使用而被撤銷之情形。

使用經修改之商標會影響商標註冊效力,是不被允許的行為。商標修改後,如果修改未實質改變商標識別性之特色,是有申請修改註冊商標之可能;但是也可能需要重新申請註冊。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程序:

1. 在先權利。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旗幟、政府標誌、代理人註冊等規定)及《巴黎公約》第8條(營業名稱)之規定。

6. 個人姓名權。

7.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8.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9.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並未對著作權或是註冊之設計當作撤銷商標之原因,不過實務上時常當做是重要的參考依據。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七個酋長國中,只有三個酋長國(杜拜(Emirate of Dubai)、拉斯海瑪(Emirate of Ras al-Khaimah)和沙迦(Emirate of Sharjah))有引進商標備案制度,並無一致且互通的海關備案計畫;且杜拜、拉斯海瑪和沙迦的系統也是各自獨立的,因此若要扣押在這三個邊境的貨品,就要對這三個酋長國分別提交申請。

附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7]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5年6月9日)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5年1月14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04年7月14日)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4年7月14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9年3月10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6年9月19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74年9月24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關於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14年12月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2月11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12年9月6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0年4月18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2月5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4月26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2001年8月11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0年5月10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9年1月19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6年4月10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1996年4月1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3月2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3年9月9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3年9月9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72年11月10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72年11月10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72年11月10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72年11月10日)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72年5月25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統一經濟協定的國家之間海灣合作委員會

— Economic Agreement Between the GCC States(2003年1月1日)


[1]    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販售印有商標標記之自有產品時,需要出示已在當地申請商標註冊之證明文件以便經銷商在當地販售商品。此時可向阿國官方申請已提交商標註冊申請之證明文件。麻煩的是,該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只有1個月,期滿不能延展,只能重新申請。

[2]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文件公認證程序:在申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時,應備之委託書須在該國大使館辦理認證。而在台灣辦理的實務經驗上,因為台灣沒有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大使館,故整個公認證程序如下:台灣公證人公證→台灣外交部認證→中華民國駐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商務辦事處認證→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外交部認證。

[3]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法》第11條。

[4]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法》第14條。

[5]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標法》第12條。

[6]    杜拜經濟發展局(Department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DED)於2018年起開始接受商標註冊人網路登記,並將登記之商標列入例行市場巡查之仿冒查緝名單。

[7]    WIPO Country Profile, United Arab Emirates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