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埃及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埃及阿拉伯共和國

語言: 阿拉伯語、英語

首都: 開羅(Cairo)

面積: 1,001,45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處北非,北瀕地中海、東瀕紅海、西與利比亞、南與蘇丹為鄰。

人口: 約8,800萬人

宗教: 伊斯蘭教

幣制: Egypt Pounds (EG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欲取得埃及商標權須進行商標註冊,本地採註冊在先主義(first-to-file);未註冊商標受到保護,僅為少數特例。正常情形下(無異議提出),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8~24個月。

埃及並非尼斯公約成員,但其商標仍採用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1]。埃及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期滿可繼續延展,每次10年。

關於埃及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埃及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等。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其他如WTO成員國或與埃及簽署雙邊互惠條約之國家,亦得主張優先權。

埃及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埃及商標保護之法律,為2002年《智慧財產權保護法》(Law No.82 of 2002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及其相關實施細則(executive regulations)。

三、商標主管機關

埃及商標之主管機關為「貿易與工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下之「商標及工業設計局」(Tradema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Office);專利及著作權則另有主管單位。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單一顏色無法註冊商標,顏色組合則可。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無識別性。

(二)  違反公序良俗。

(三)  一般性名詞。

(四)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省分象徵或標誌;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五)  相同或近似於宗教之人物或標誌、符號。

(六)  相同或近似於紅十字、紅新月之標誌。

(七)  未經授權之個人肖像。

(八)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之地理標示。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埃及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埃及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埃及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8~24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埃及商標及工業設計局」(Tradema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Office)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埃及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8~24個月,不過由於現審查員人力不足,審查時間有可能會更久。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埃及「商標及工業設計局」(Tradema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Office)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30天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30天內提交答辯[2]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申請人對「商標及工業設計局」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Committee of appeals)提起訴願(Appeal)[3];又如申請人對「訴願委員會」(Committee of appeals)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管轄行政法院」(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court)起訴(Appeal)[4]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通知申請人於6個月內繳納公告官費;經繳費後申請案資料會公告在公報(Official gazette)上進行2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5]。經申請人繳納領證官費後「商標及工業設計局」(Trademarks and Industrial Designs Office)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埃及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之權利[6]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聲明不專用:埃及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7](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審查完成後,該申請商標即會公告2個月(不可延長),接受異議。任何人均可對商標註冊向「商標及工業設計局」提出異議。

商標申請人在接到「商標及工業設計局」之異議通知後,須於30天內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如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提交答辯,該申請案即視同放棄。

「商標及工業設計局」之「異議委員會」(Opposition Committee)對異議做出裁定後,對裁定不服者,應於收到裁定30天內向法院提出上訴。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埃及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8]

3.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6.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不可對抗性:基於惡意(Bad faith)註冊的商標,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無時間限制、都可以挑戰其效力。

十、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完成註冊之商標均可轉讓。商標移轉必須進行登記,如未於移轉後3個月內登記,會受罰款。商標移轉必須有對價,名目上金額即可接受。

十一、商標授權

商標授權亦須進行登記,如未於授權生效後3個月內登記,須繳交罰款。授權必須明定期限。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連續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埃及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因為正當理由(由法院裁定)未使用商標,則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商標撤銷訴訟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向「埃及管轄法院」提出[9]。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使用。

2. 如未在商標註冊日起連續5年內使用。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該商標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6. 該商標包含國旗或國徽。

7. 該商標係基於惡意註冊。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埃及之邊境保護有兩個途徑:一係由商標權人向港口所在地之地區檢察官提出檢舉,要求發出禁令阻止海關放行進口之仿冒品;二是直接向海關檢舉仿冒品(須指明貨運之時間、航程、船次號、進口人、入境港等),要求海關對特定貨品採樣,以判定是否為仿冒品,並依職權逕行檢查及查扣。

2016年1月,埃及官方發出最新商品進口規定,要求特定受規範商品之外國之製造商或商標權人,在進口商品至埃及之前,均須向埃及「進出口管理總局」(Egypt’s General Organization of Export and Import Control, GOEIC)登記,取得檢驗證書(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後始得進口至埃及[10]

附表:埃及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11]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09年9月3日)

—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2005年6月18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3年9月6日)

— 商標法條約(1999年10月7日)

—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1982年10月1日)

— 保護錄音製品制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製其錄音製品公約(1978年4月23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77年6月7日)

—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1975年10月17日)

—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1975年4月21日)

—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1952年7月1日)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52年7月1日)

—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52年7月1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51年7月1日)

知識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8年5月14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11月23日)

— 2005年國際橄欖油和食用橄欖協定(2007年5月25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4月20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05年11月3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5年5月2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4月12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4年10月21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4年5月1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3月21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6年12月26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1995年6月30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1994)(1995年6月30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3月5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4年8月31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93年4月9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93年4月9日)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88年1月1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82年4月14日)

—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81年1月2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75年12月17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3年7月5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56年8月7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55年11月17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3年5月10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3年5月10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3年5月10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3年5月10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2年5月8日)

—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947年4月12日)

知識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非洲文化憲章(1990年9月19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非洲聯盟組織法(2001年7月30日)

— 建立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條約(1999年1月7日)

— Abuja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African Economic Community (AEC)(1994年5月12日)

— 發展中國家間全球貿易優惠制度(1989年6月16日)

— 與發展中國家間貿易談判協定有關的議定書(1973年8月15日)

知識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8月1日)

—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與土耳其共和國關於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協定(2007年3月1日)

— 歐洲共同體與埃及歐洲-地中海聯盟協定(2004年6月1日)

— 加拿大政府與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11月3日)

— 阿拉伯埃及共和國政府與亞美尼亞共和國政府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1997年5月8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Albania for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4年1月1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Argent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for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3年12月3日)

—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concerning the Reciprocal Encouragement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1992年6月27日)

—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concerning the Encouragement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1978年1月14日)


[1]    埃及商標法並未排除商標註冊跨類申請,但行政單位實務上拒收跨類申請案。

[2]    《埃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第77條。

[3]    《埃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第78條。

[4]    《埃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第79條。

[5]    《埃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第80條。

[6]    《埃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第77條;另,依據《埃及智慧財產權法》第68條的規定,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即使未在埃及註冊也受到保護。

[7]    《埃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6條。

[8]    著名商標(well-known trade mark)即使未在埃及註冊,商標權人也可提起異議。

[9]    《埃及智慧財產權保護法》第91條。

[10]  埃及貿易及工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於2016年1月16日頒佈之43號令(Decree No.43)。

[11]  WIPO Country Profiles, Legal Information/ 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