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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商標申請

柬埔寨王國

Kingdom of Cambodia

首都:金邊(Phnom Penh)

面積:18萬1,035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柬埔寨位於中南半島,北界寮國,西北與泰國接壤,東南與越南為鄰,西南濱海,其南部隔暹羅灣與馬來西亞遙遙相望。

人口:約1,520萬(2013年)

宗教:大乘佛教、小乘佛教

幣制:里耳(Riel)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柬埔寨舊稱高棉(Khmer),係世界知名的吳哥窟(Angkor Wat)古蹟所在國。柬埔寨於1970年3月18日廢除君主制,成立「高棉共和國」,1979年成立「柬埔寨人民共和國」。1991年10月23日,多國共同簽署了關於柬埔寨全面政治處置之巴黎和平協議(1991 Paris Peace Accords),1993年制憲議會通過重新恢復君主制,並改國名為柬埔寨王國(Kingdom of Cambodia)。

自1960年代起,柬埔寨已有智慧財產權的紀錄,最早之商標保護紀錄出現在1973年。柬埔寨後陷入長達20年的內外交戰狀態,智財保護制度也形同廢棄。自1991年政局漸趨穩定後,柬政府內之商標辦公室才重新建立。

柬埔寨商標權係採先申請主義,但如商標經長期使用獲得公眾認知,亦可主張商標權。一般柬埔寨商標從申請到註冊約耗時6~12個月;商標註冊後有效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算),之後每10年得辦理延展。

柬埔寨非尼斯公約簽署國,但其商標分類係採尼斯分類。得跨類申請[1]

關於柬埔寨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柬埔寨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2015年6月5日生效);(3)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4)世界貿易組織(WTO);(5)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6)東協智慧財產權合作框架協定(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柬埔寨另有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見本篇後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柬埔寨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6年文化遺產保護法、2002年柬埔寨王國商業標記、商標名稱及不公平競爭行為法(簡稱商標法)、2003年著作權和鄰接權法、2003年專利、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如2006年柬埔寨王國關於實施商標、商標名稱及不公平競爭行為法的附屬命令、2009年關於商品標誌(含地理標誌)的註冊和保護程序的法令等。

三、商標主管機關

柬埔寨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商標係由「商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 MOC)下之「智慧財產權處」(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PR)負責。

專利則由「產業及手工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Handicraft, MIH)之「產業產權處」(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roperty, DIP)負責;而著作權則由「文化與美術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Fine Arts)下之「著作權及相關權處」(Depart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管理。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二)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三)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特別是關係到其原產地、商品或服務之特性等。

(四)  相同或摹仿抄襲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於相同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中,相同或近似於柬埔寨之著名商標;或非相同之商品或服務類別,但有損及其權益之虞者。

(五)  一般性通用名詞。

(六)  非視覺可感知之類型,如聲音、氣味、味道等不得註冊。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柬埔寨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柬埔寨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柬埔寨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柬埔寨商標一般自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檢索官方資料庫,比對是否有在先商標。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柬埔寨商標申請案於D/IPR收件後先進行形式審查,確保其符合形式要件後,再進行實質審查。如形式審查有文件疏漏,官方則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45天內提交補正。

完成實質審查後若無不得註冊事由,D/IPR會發出「核准註冊通知」,通知申請人於60天內繳納費用;繳費後D/IPR會發給「商標註冊證書」,並開始3個月的公告期。

如實質審查發現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D/IPR將發出「核駁通知」給申請人,申請人須於60天內提出答辯。如答辯成功D/IPR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反之,D/IPR會發出「最終核駁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可於9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柬埔寨商標申請流程概要,如下圖: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一般審查原則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柬埔寨可接受雙方(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

※ 聲明不專用:柬埔寨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八、異議

任何人都可以在商標註冊公告後3個月內提出異議。如果其異議申請成功,D/IPR將撤銷該商標註冊。

東埔寨商標法雖規定全何人可對不適當之商標申請案提出異議,但在現行實際程序上,商標申請案僅在完成審查程序註冊後,始予公告,接受異議;在註冊前,外界無從得知何人申請何種商標,故亦無法於申請過程中提出異議。

九、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柬埔寨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予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商標即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十、商標移轉

商標在有效期限內可進行移轉。

商標移轉,可就其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或分區移轉;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可為其註冊之全部類別或一部進行移轉。「商譽」不須包含在申請中商標的移轉之中。

提交給D/IPR的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即生效力,但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另外,商標如果經移轉後會產生消費者混淆誤認,其移轉登記自始無效。

十一、商標授權

申請註冊中的商標、及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對外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提交給D/IPR的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商標授權不以登記作為生效要件,但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核准註冊後6年內,必須在柬埔寨使用。依規定,商標所有權人應在註冊後(或每次延展後)第5年起,1年之內提出「商標已使用∕未使用宣誓書」(Affidavit of Use or Non-Use)。如無法提出,則可被第三人提請提起撤銷[2]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雖柬埔寨缺少以惡意註冊為由的撤銷及異議程序的相關智慧財產權條文規定,但是由於尊重商標權人的權利,商標權人仍得以惡意註冊為由對他人商標提出撤銷。常見撤銷理由如下:

1. 已註冊商標之權人並不是合法擁有該商標之人。

2. 在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其代理商或其代表人申請該商標。

3. 該商標權人在提交商標申請前,已知曉系爭商標之存在且未獲得合法之商標權人同意。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柬埔寨的邊境管制措施只適用於商標權人及著作權人,且規定於商標法及不正當競爭法中,而對於侵犯專利、實用新型證書或工業設計證書的商品,法律並無規定得申請暫緩通關。

附表:柬埔寨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3]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

— 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2015年6月5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8年9月22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5年7月25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於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5年4月19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2013年12月17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13年1月19日)

— 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2009年1月2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7年12月19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6年11月23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6年9月13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2月13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定(2005年5月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04年10月13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2004年10月13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4年6月29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3年12月16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98年7月14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7年11月16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6年3月17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5月10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年8月26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年2月28日)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2年12月26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62年7月4日)

—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62年7月4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9年6月8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9年6月8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9年6月8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9年6月8日)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56年2月15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54年8月19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53年11月9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2年5月2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SEAN-Australia-New Zealand Free Trade Area(2011年1月4日)

— 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2010年5月17日)

—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1992年1月28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and the Government of Malaysia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

—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mong Japan and Member Stat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2009年12月1日)

—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for the Liberalizati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2008年7月31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on Trade Relations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1996年10月25日)


[1]    CAMBODIA: Trademark Registration System Improvements, Vol.71       No.1, January 15, 2016, INTA Bulletin. http://www.inta.org/INTABulletin/Pages/Cambodia_7101.aspx.

[2]    See Rule 18ter (1) or (2) of the Common Regulations under the 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 and the Protocol Relating to that Agreement.

[3]    WIPO Country Profile, Cambodia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