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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商標申請

塞爾維亞是位於歐洲東南部巴爾幹半島中心之內陸國家。1914年塞爾維亞民族加夫里洛‧普林西普刺殺奧匈帝國斐迪南王儲,導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塞爾維亞首都貝爾格勒(Belgrade)以其經濟潛力、人力資源、資訊、交通運輸、生活質素等優勢,曾被評為南歐未來都市。利用塞爾維亞作平台,可免關稅出口到近8億人口的市場。該國不僅與歐盟進行自由貿易,更是獨立國家國協以外唯一與俄羅斯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的國家。2014年1月,塞爾維亞就加入歐盟正式展開磋商,預計2020年可成為正式成員國[1]

語言: 塞爾維亞語

首都: 貝爾格勒(Belgrade)

面積: 77,474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塞爾維亞位居東南歐,北與匈牙利接壤,西鄰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及蒙特內哥羅,南接馬其頓與科索沃,東鄰保加利亞及羅馬尼亞。

人口: 約708萬人

宗教: 塞爾維亞東正教

幣制: 戴納(Serbian Dinar, RSD)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 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塞爾維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塞爾維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9個月。

塞爾維亞採用尼斯分類,可一次申請3類。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塞爾維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或®符號,塞爾維亞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塞爾維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塞爾維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WIPO著作權公約(WIPO Copyright Treaty);(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9)里斯本條約(Lisbon Agreement);(10)保護奧林匹克會徽奈洛比條約(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塞爾維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塞爾維亞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09年商標法;2010年海關法;2006年為了有效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權利法(the Law on Special Authorities for the Efficient Protection of IP rights);2010年交易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塞爾維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he Republic of Serbia, 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文字 Words®

圖形 Designs®

記號 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 Trade Dress (X)

顏色 Colors®

備註:僅顏色的組合可以申請商標,單一顏色除非取得識別性,否則不得註冊

動作 (X)

全像圖全息圖 ®

聲音 Sounds (X)

聯合式 Combinations®

口號 ®

觸控 (X)

味覺 (X)

氣味嗅痕 (X)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 ®

備註:如零售服務的性質相當明確,亦可註冊為商標

防守商標 Defensive marks (X)

關聯商標 Associated marks (X)

系列商標 A series of marks (X)

集體商標 ®

認證標誌 ®

著名商標知名商標 ®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具有描述性。

(六) 基於在先權利。

(七) 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八) 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九) 侵犯著作權或是其他智慧財產權。

(十)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塞爾維亞受特別法規保護,受地理標示保護的產品包括:自然產品、農產品、工業產品、營養品、手工藝產品及服務。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塞爾維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塞爾維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塞爾維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塞爾維亞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9個月。形式審查時,IPO將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IPO會發出「補正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15~30天內提交補正。

※ 加速審查:塞爾維亞商標可要求加速審查。申請人須檢附加速審查的理由並繳納加速審查費用。以下為加速審查理由:訴訟、海關程序、依據法院要求、依據主管機管所做出的市場調查或根據馬德里協定提出國際申請案。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如經審查有不得註冊事項,IPO將予核駁,申請人於收到「核駁通知」後須於30天內提出書面答辯。如申請人對於IPO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15天內提起訴願;如申請人對於訴願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之內向行政法院起訴。

於實質審查中,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訴(Observations),惟因非案件當事人,其申訴對IPO無任何拘束力,僅係指出潛在核駁事由;IPO不會將決定告知申訴人。

如商標申請經審查認定無不得註冊事宜,IPO將核准註冊,申請人須繳納商標註冊費用,經繳費後IPO會將註冊商標刊登公告於官方公報並核發「商標註冊證明」。

塞爾維亞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受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塞爾維亞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VIII. 反對

該國無商標異議制度。在商標的審查過程中,任何人可以向IPO提出意見書(observations),闡述商標不得註冊的原因(例如:與已註冊商標近似)讓審查委員了解到淺在的障礙,但這並不是商標審查過程的一部分。

九、商標移轉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移轉標的中。

如移轉的商品∕服務與轉任人原有的商標近似、或是在商業活動中產生混淆,IPO可能會拒絕此移轉申請。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2],商標之移轉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商標授權

申請中及已註冊之商標皆可對外授權。

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3],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過未經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塞爾維亞,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權利。

2. 商標具有描述性,該商標含有或說明該商品∕服務的特性、數量、品質、價值。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違反著作權。

7.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註冊商標。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1.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塞爾維亞商標撤銷訴訟無提起時限。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如欲取得塞爾維亞海關保護,商標權利人應以紙本或電子申請向塞爾維亞海關提出登記,海關將於30天內作出決定,如核准則予以權利人1年保護期。

如海關發現涉嫌侵害商標權的貨物,將通知總部、總部將通知商標權利人,權利人會被邀請檢視嫌疑貨物並可提取樣品。如權利人未於10天內(如為易毀貨物期限為3天;此期限可延展,惟權利人須負擔相關費用)提起訴訟,貨物將獲釋。

如塞爾維亞法院宣告嫌疑貨物侵權、或商標權利人與貨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貨物將被銷毀。

附表:塞爾維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4]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商標法新加坡條約(2010年11月19日)

專利法條約(2010年8月20日)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2010年7月15日)

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2009年10月15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2003 年 6 月 13 日)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2003 年 6 月 13 日)

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複制其錄音製品公約(2003年6月10日)

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2003年6月10日)

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2000年5月18日)

保護奧林匹克標誌的內羅畢條約(2000年3月18日)

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1999年6月1日)

商標法條約(1998年9月15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1998年2月17日)

專利合作條約(PCT)(1997 年 2 月 1 日)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94年2月25日)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3年12月30日)

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992年4月27日)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2年4月27日)

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的信號的公約(1992年4月27日)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1992年4月27日)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1992年4月27日)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2年4月27日)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1992年4月2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1992年公約關於水與健康的倫敦議定書(2013年7月15日)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13年7月2日)

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UPOV)(2013 年 1 月 5 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公約關於污染物排放和轉移登記制度的基輔議定書(2012年2月21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關於採納一個新增特殊標誌的附加議定書(第三議定書)
(2011年2月18日)

保護與使用越境水道和國際湖泊赫爾辛基公約(2010年11月25日)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0年9月30日)

歐洲國境外電視廣播公約(2010年1月1日)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9年10月29日)

在環境問題上獲得信息公眾參與決策和訴諸法律的奧胡斯公約(2009年10月29日)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9年10月2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8月30日)

殘疾人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2009年8月30日)

網絡犯罪公約(2009年8月1日)

網絡犯罪公約關於宣告利用計算機系統犯下的種族主義或仇外行為為犯罪行為的附加議定書(2009年8月1日)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
(2008年3月17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8年1月17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6年5月9日)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5月9日)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建立全球作物多樣性信託基金的協議(2004年11月24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公約第二議定書(海牙,1954年)的第二議定書
(2004年3月9日)

生物多樣性公約(2002年5月30日)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2001年6月10日)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2001年1月13日)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4年11月16日)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92年4月28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92年4月28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92年4月28日)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92年4月28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一議定書)(1992年4月27日)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第二議定書)(1992年4月27日)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2年4月2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1992年4月27日)

關於發生武裝衝突時保護文化財產的公約議定書(1992年4月27日)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92 年 4 月 27 日)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92 年 4 月 27 日)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92年4月27日)

關於無國籍人地位的公約(1992年4月27日)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92年4月27日)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92年4月27日)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1992年4月27日)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92 年 4 月 27 日)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92 年 4 月 27 日)

教育、科學、文化物品的進口協定的議定書(1992年4月27日)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92年4月27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92年4月27日)

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於1971年7月24日修訂(1974年7月10日)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30年8月5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歐洲保護視聽遺產公約(2015年5月1日)

歐洲專利公約(2010年10月1日)

歐洲電影合作拍攝公約(2004年10月1日)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中歐自由貿易協定(2007年10月24日)

[1] 香港貿易發展局 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serbia。

[2] 移轉合約如非正本須辦理認證。

[3] 授權合約如非正本須辦理認證。

[4]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家概況,塞爾維亞法律資訊/條約成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