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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國商標申請

商標證書樣本  

寮人民民主共和國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首都:永珍(Vientiane)

面積:236,8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位於中南半島東北部,為半島僅有之內陸國,東與越南接鄰,南鄰柬埔寨,西界泰國,西北接緬甸,北與中國雲南省為界。

人口:669.5萬人(2013年)

宗教:佛教

幣制:Ki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寮國(中國大陸稱老撾),是中南半島上唯一之內陸國家,於1893年成為法國殖民地;二戰期間受日本佔領,二戰結束後曾短暫獨立,後又回歸法國統治(法屬印度支那),1953年獨立建立君主制之寮王國,此後內部派系黨爭及內戰不斷,1975年竂王國被推翻,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

寮國甫於2013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成為WTO之一員,寮國對其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法制,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寮國的商標採先申請主義,須經由註冊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之有效期為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辦理延展[1]。寮國商標採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2]

關於寮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寮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尼斯協定;(3)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4)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2015年12月7日加入)。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寮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寮國目前最重要之商標保護法源為2011年寮人民民主共和國第01/NA號法令(新智慧財產權法),該法係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之標準法典範本並符合TRIPS之要求。

其他早期之法源尚有1995年第06/PM號首相法令(關於商標註冊)及相關實施細則(2002年第466/STEA-PMO號首相實施細則,關於商標註冊)、及2007年寮人民民主共和國國民議會關於批准慧財產權法之決議、2008年寮人民民主共和國第06/P號法令(公告智慧財產權法)。

整體而言,寮國之智財法制建設尚處於發展之早期階段。

三、商標主管機關

寮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目前為「科學與科技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下之「智慧財產處」(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所負責。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備註
  A. 傳統類型商標  
® 文字Words  
® 圖形Designs  
® 記號Symbols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立體形狀3D shapes  
  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顏色Colors  
  動態Motions  
  全像圖Holograms  
  聲音Sounds  
® 聯合式Combinations  
  標語Slogans  
  觸覺Touch  
  味覺Taste  
  氣味Olfactory marks  
  C. 特殊商標  
  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不具有識別性。

(二) 有相同或近似之在先商標。

(三) 存有仿冒、誤導、混淆之虞。

(四) 該商標違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法令法規及文化傳統等。

六、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寮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寮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寮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寮國商標一般自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檢索官方資料庫,比對是否有在先商標。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寮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0~12個月的期限。商標提交註冊申請後,DIP先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於1個月內進行補正。

形式審查完畢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如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DIP即發給申請人「註冊證書」,並將商標予以刊登公報公告。

寮國並無異議制度,所以商標在公告期間不會被異議。

如DIP審查認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在收到「核駁通知」後,須於兩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書。答辯成功,DIP接受註冊申請,予以公告;反之,DIP會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於60天內提出上訴。

七、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等。

八、商標使用證明

如商標於註冊後5年內無使用事實,可被撤銷。

九、海關邊境保護

目前寮國沒有一個正式的海關備案制度,但智慧財產法允許智慧財產權人或海關得對疑似仿冒品之貨品實施暫緩通關,寮國邊界的海關人員及其他有法定資格的人員有權利及義務去檢查進口的貨品、扣押或沒收仿冒品。

附表:寮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3]

WIPO管理的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 有關議定書(2016年3月7日)

— 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2012年3月14日)

— 專利合作條約(PCT)(2006年6月14日)

—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98年10月8日)

— 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1995年1月1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多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移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2016年3月22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於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2014年10月12日)

—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2013年2月2日)

— 世界貿易組織(WTO)-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1994)(2013年2月2日)

—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10年2月26日)

— 殘疾人權利公約(2009年10月25日)

— 協調統一貨物邊境管制國際公約(2008年12月29日)

— 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5(2008年2月5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7年5月13日)

—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2006年12月5日)

— 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6年9月26日)

— 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國際條約(2006年6月12日)

— 國際植物保護公約(2005年10月2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2005年2月1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2004年11月1日)

—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8年7月5日)

— 聯合國關於在發生嚴重乾旱和∕或荒漠化的國家特別是在非洲防治荒漠化的公約(1996年12月26日)

—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6年12月19日)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5年4月4日)

—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7年6月20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一議定書)(1981年5月18日)

—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第二議定書)(1981年5月18日)

— 內陸國家過境貿易公約(1968年1月28日)

— 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公約(I)(1957年4月29日)

— 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公約(II)(1957年4月29日)

— 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III)(1957年4月29日)

— 關於戰時保護平民公約(IV)(1957年4月29日)

— 1952年9月6日世界版權公約,及其有關第17條的附加聲明與有關第11條相關的決議(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一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于無國籍人士及流亡人士(1955年9月16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二議定書,關於將公約適用於一些國家組織的作品(1955年9月16日)

—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1955年7月13日)

— 1952年9月6日於日內瓦簽署的世界版權公約的第三議定書,關於將公約批准書,接受書和加入書的生效日期(1954年8月19日)

— 自由過境公約和規約(1953年10月22日)

— 關於教育、科學和文化物品進口的協定(1952年5月21日)

智慧財產權區域性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operation 

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ASEAN-Australia-New Zealand Free Trade Area(2011年1月1日)

— ASEAN Trade in Goods Agreement(2010年5月17日)

— Agreement on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for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1992年1月28日)

— Agreement 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in ASEAN(1988年8月2日)

— 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發展中成員國關於貿易談判的第一協定(1976年6月17日)

智慧財產權相關雙邊條約(條約對締約方生效的時間):

—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mong Japan and Member Stat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2009年1月1日)

— 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for the Liberalization,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2008年8月3日)

—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ussian Federation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Lao People’s Democratic Republic on the Promotion and Reciprocal Protection of Investments(2006年2月9日)


[1]    延展日之起算,凡在2012年9月20日前註冊之商標,以申請日起算;在前開日期後註冊之商標,以註冊日起算。

[2]    寮國商標申請,原限於一申請案一個類別,但自2016年2月1日起,可一個申請案多個商品類別。

[3]    WIPO Country Profile, Lao Legal Information/Treaty Membe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