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內線交易」之防制,向來被學界奉為圭臬。舉例,本文以「內線交易」為關鍵字在「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進行檢索,從1989年的「內線交易之研究」(作者為郭賢傳,其指導教授為賴英照教授)開始,迄今合計有217件與內線交易有關的碩博士論文。此外,內線交易與民眾之日常生活悉悉相關,整理歷來新聞報導後,歸納得出(1)第三方故意獲悉未公開訊息而為股票之買賣(如駭客入侵個人電腦後取得未公開消息,後買賣股票獲利,在臺灣法下是否成立內線交易?[1]);[2](2)公司被併購時,高階主管使用未公開訊息來獲利;[3](3)技轉公司使用未公開疫苗試驗之利空實驗數據來賣出股票以尋求獲利[4]…凡此種種,族繁不及備載。因此,本文以下將從證券交易法之立法、修法和國際趨勢來觀察內線交易防制之未來性。
《證券交易法》於1968年4月30日公布,爾後共歷經27次修法。[5]立法可追溯至1966年的行政院提案,是次提案所草擬條文乃主要參考日本證券交易法、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6]惟是次立法尚未見規制內線交易之法條文字,僅在第155條和171條為罰則規定,所重在於禁止任何人為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之行為。遲至1988年,時立法院有鑑於「對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之禁止」已成為國際趨勢,故參考英、美、澳、加、菲、新等國之內線交易立法例,引進並增訂第157之1條,此重在透過特定關係來獲悉上市公司之重大未公開消息,在該消息公開之前為股票之買進、買出。[7]不過,該次修法主要參考的對象,乃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第10b-5條及其衍生判決。[8]
晚近內線交易法制之修法,先後歷經2002、2005和2010年共三次的修法。從擴大內線交易適用之有價證券類型,到明確化「內部人範圍」、「公開之方式」、「公開期限」、「重大消息」和「民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等內容;再到將重大消息的沉澱期延長至18小時,並將行為人以他人名義買賣之情形納入規範,又擴大內線交易規範之行為客體:即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規範,並增列相關豁免規定。[9]
由上可知,歷來針對內線交易防制的修法,皆傾向於擴張行為主體和客體之適用,以應對日益複雜的有價證券類型與交易型態。惟按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所示,似乎並未有效防制關係人在消息明確前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因為各級法院累積之案件數並未因此消減。然單就「消息明確時點」這條「紅線」之判斷標準而言,就已是眾說紛紜。[10]基此,賴英照教授認為,假如一般理性投資人知悉該消息,已足以重大影響其投資判斷,如此就已經該當「消息明確」之要件,而無需等到併購確定或消息所指涉之事件必然成為事實之時,始認為「消息明確」。儘管如此,惟不可否認的是,下一個難題或許就是早前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的案件,即:(1)證交法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以及(2)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是否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商手續費?等不法所得如何計算的問題,即究採「實際所得說」、「擬制所得說」、「關聯所得法」或是「兩個交易日差額法」等之問題。[11]
爾後,大法庭就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方法之法律爭議作出裁定:[12]指出應視行為人「已實現利得」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其計算方法。簡單來說,前者適用「實際所得法」,乃以前後交易股數的差額乘以股數來計算;後者,則適用「擬制所得法」,乃將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間差額,乘以股數來計算。又計算前述利得的範圍,亦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1] 經濟日報,賴英照,「【名家觀點】如果駭客先偷資料再買股票」,2021年03月23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952/5338044,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2] 聯合報,賴英照,「偷聽電話與內線交易」,2021年03月17日,https://udn.com/news/story/121739/5322939,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3] 經濟日報,中央社,「光寶科創辦人涉內線交易 早盤股價跌逾2%」,2021年03月09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5304373,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4] 經濟日報,中央社,「內線交易案無罪確定 浩鼎:感謝司法還清白」,2021年02月25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5276654,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5] 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沿革」。
[6] 參見第一屆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七二七號政府提案第七八一號之三,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草案並請將交易所法審議廢止案。
[7] 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七二七號政府提案三一一七號,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8] 陳靜玲(1999),經濟分析的觀點論內線交易之規範,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8。
[9] 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8),「院總第727號政府/委員提案第11056、8175、8177、8185、8277、8449號之1」。
[10] 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事專題演講新聞稿: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教授於109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蒞院專題演講「內線交易的紅線:重大消息何時明確?」。
[11]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內線交易所得計算牽動趙建銘台開案 大法庭今辯論」,2021年04月21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04255,最後瀏覽日:2021年4月23日。
[12] 參見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2021年5月19日。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315251-22b3d-011.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