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語
本期《眾律觀點》為創刊號,主題涵蓋:(一)中國大陸台商必修課;(二)資本市場之法律制度;(三)域外投資—全球布局。 主因為隨著各大經濟體的廣泛疫苗接種,此即意味著經濟有重返常態的可能,故提前布局乃係當務之急!基此,為了不讓台商在後疫情時代下落後於人,故特由本人與本所法務助理吳尊傑來依前述主題適當延伸相關觀點如下: (1)中國大陸台商之必修課—觀看反壟斷執法之演進階段 (2)覆巢之下豈有完卵?論後疫情下台商之重振戰略 (3)內線交易防制之過去、現在和未來 (4)探討生技業者選擇臺灣為第一上市櫃之優勢 (5)探討美國之直接上市制度對台灣的啟示 (6)美納斯達克與滬科創板退市制度對我櫃買市場的啟示 (7)從實務的角度看全球商標佈局 (8)台商以海南自貿區布局新南向之法律分析以及 (9)台資銀行業布局泰國之分析 最後,吾人期待上述文章能成為台商於後疫情時代相關戰略布局之參考觀點。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范國華博士/主持律師
第一章 中國大陸台商之必修課
第一節 中國大陸台商之必修課—觀看反壟斷執法之演進階段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近來,中國大陸接連出台相關反壟斷指南,諸如:《市場監督總局關於調整疫情防控期間接待等工作方式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反壟斷執法的公告》、《關於進一步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通知》、《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關於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橫向壟斷協議案件寬大制度適用指南》、《壟斷案件經營者承諾指南》、《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反壟斷工作補助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部門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部門工作文件。根據2019年《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中央和地方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特點著重在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暨限制競爭等案件上,累計共罰沒人民幣3.2億元[1]。
首先,就中國大陸競爭政策發展階段而言,先後歷經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乃首推競爭概念的提出和初步形成之探索形成階段(1978-2007年);第二個時期,此時乃進入法治化軌道暨加快實施之全面形成階段(2007-2018年);至於第三個時期,即自2018年至今以來,乃進入強化實施競爭政策之階段。[2]值得一提的是[3],在2018年新一輪機構改革後,進一步完善了反壟斷監管體制,即將原本負責反壟斷執法之三家機構,合而為一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承擔統一的反壟斷執法職能。除此之外,就是整合、統一原有之部門規章、執法程序及相關標準;並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目的乃對與市場主體經營活動密切相關之法規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爾後,新頒布的反壟斷法除了落實以反行政壟斷為核心之制度安排外,尚有出於反互聯網巨頭壟斷為核心之商業模式,舉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之認定基準為例,新增「認定網際網路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路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4]
基此緣故,從晚近阿里巴巴被指控違反中國大陸反壟斷法而被處罰182億元人民幣,成為歷來裁罰金額最高的案件;[5]到騰訊、京東、天貓、百度等網絡巨頭,在在都顯示中國大陸一改過去針對原料藥、汽車領域的反壟斷執法,而具體化為杜絕部分企業憑著數據、技術以及資本優勢而來的競爭失序風險,即所謂「二選一行為」,係指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強迫平台經營者在不同平台之間選擇該平台進行經營。[6]
相較之下,從2019年公布的反壟斷執法11大案例來看:豐田中國投資壟斷協議案、延安十家混凝土企業壟斷協議案、長安福特壟斷協議案、伊士曼中國投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天津自來水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宿遷正源自來水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浙江氣象局及哈爾濱交通運輸局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暨限制競爭等案、高意公司收購菲尼薩公司股權案、浙江花園生物高科與皇家帝斯曼之新設合營企業案、諾貝麗斯收購愛勵股權案;[7]可見,過去著重在汽車、公共產品、醫藥等反壟斷執法,轉而針對強調創意的科技互聯網企業巨頭上。也就是說,這意味著中國政府必須在「重創意」與「強監管」之間取得巧妙的平衡。出版《Chinese Antitrust Exceptionalism》(本文暫譯為:「中國反壟斷例外論」,牛津大學出版社,2021年)一書的作者張湖月教授認為[8],由於中國反壟斷例外論有其獨有的制度土壤,其中在角色定位方面:中國的反壟斷機構時常身兼偵查者、檢察官以及法官的角色;又事實上,中國具有高度權力分散的官僚機構,舉企業間的併購為例,其競爭審查乃是一個建立共識的過程(consensus-building process),即除了包括作為執法機構的國家發改委外,尚需有行業監管機構、產業政策規劃者以及地方政府等之參與。換言之,雖然作為中央決策單位的發改委,惟亦需遵守官僚機構正式和默認規則,而這些規則對反壟斷執法結果經常產生重大影響。
最後,吾人可以預料的是,在中國大陸修法以強化機構之反壟斷執法力度後,對台商相關監管影響則將主要體現在「壟斷協議」上,即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以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來為以下之行為:[9](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五)聯合抵制交易以及(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基於過去涉及壟斷協議的13起案件中,有5起是因為「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而被處罰的。[10]另據資料顯示,台灣在大陸地區主要城市的台商協會,合共有153家。[11]易言之,若有證據顯示台商協會有相關「準壟斷協議」之行為存在,則將違反中國大陸反壟斷法第11條的「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並且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之壟斷行為。[12]違者,執法機構得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者,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亦得依法撤銷登記。[13]
總而言之,透過釐清中國大陸反壟斷執法機構之決策演進模式,盼望提供台商相關的「思想準備」。當然,尤為重要的是,隨著《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的頒布,台商可以依據業務狀況、規模大小、行業特性等,建立「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14]並隨時注意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事項。[15]
第二節 覆巢之下豈有完卵?論後疫情下台商之重振戰略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知名的上海臺商麺包店宜芝多因受困於疫情,在2020年關閉了70家門市,惟惡夢連連,正當中國大陸疫情緩解之際,晚近又出現關於屬下門市大規模停業的消息。[16]唯當企業進入後疫情時代,或許就會頻繁出現諸如宜芝多之類企業財務困境的情況;即一言以蔽之,好不容易從疫情最艱苦的時刻中堅持過來,換來的卻可能是舊商業模式的裂解、新商業模式的重塑。基此,本文以下將會循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的角度切入,探討制定符合台商之最大利益的重整計畫;反之,就是走向破產清算,此時的大陸台商又當如何平衡勞工、消費者、股東等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
首先,依據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情況,得依相關規定進行債務重整。[17]有資料顯示[18],2020年上海破產法庭共受理破產、強制清算、衍生訴訟等各類案件1567件,同比成長32.7%;當中審結的案件有1250件,同比成長102.3%。且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國大陸申請或被申請破產重整的上市公司已達17家。[19]企業在走向破產清算程序之前,債務人或債權人得依相關規定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而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得在人民法院受理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20]
其次,關於重整計劃之制定和批准[21],假如是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及營運事業者,則由債務人制定重整計劃草案;反之,則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該重整計劃草案並應包括以下內容:[22](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2)債權分類;(3)債權調整方案;(4)債權受償方案;(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7)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人民法院在收到該重整計畫草案之日起三十天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分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及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者)。[23]表決通過後,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
不過,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批准債務人所提之重整計劃時,亦需考慮債務人企業各方面的情況,例如:資產負債情況、償債能力情況、破產管理人指定情況及管理模式、破產重整期間情況以及破產重整費用情況等。當中甚為重要的是—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分析,破產管理人一般會委託評估機構對公司在假設破產清算狀態下的償債能力進行分析,也就是說假設公司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以資產評估值或償債資產變現值扣除有財產擔保債權、破產費用、共益債務以及職工債權等,以剩餘可供向普通債權人進行分配的財產除以清算狀態下普通債權總額得出之清償比例,以便進一步判斷上市公司重整價值與清算價值的大小。[24]基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企業破產法第87條各款規定者,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天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25]反之,則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26]
值得一提,在法院批准重整計劃草案之前,該草案就須先經各債權分類小組表決通過,具體可分為:(1)有擔保權的債權組;(2)積欠職工工資、醫療、傷殘補助以及撫卹等費用的債權組;(3)租稅債權組;(4)普通債權組。另外,法院亦得依實際情況而在普通債權組中增設小額債權組。[27]由此可見,一旦企業走向重整清算之路,將牽涉到諸多利害關係人之既得利益。因此,與各債權組之關係人進行有效協商,就意味著需要高度專業之知識應用。畢竟對一家有「挽救可能」的企業而言,乃牽涉到成千上萬員工之生存權。
總之,依宜芝多麺包店的情況而論,不管她最終是否因為疫情改變了消費者的習性,導致實體通路接連出現倒店之情;抑或是疫情導致營收下滑而有資不抵債的情況。但歸結一句,在後疫情時代下的台商企業,覆巢之下豈有完卵?唯了結現務、清理債務,爾後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藉著重整計劃草案來制定符合當今趨勢之企業復興戰略(即以新的商業模式取代舊的商業模式)!
第二章 資本市場之法律制度
第一節 內線交易防制之過去、現在和未來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內線交易」之防制,向來被學界奉為圭臬。舉例,本文以「內線交易」為關鍵字在「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進行檢索,從1989年的「內線交易之研究」(作者為郭賢傳,其指導教授為賴英照教授)開始,迄今合計有217件與內線交易有關的碩博士論文。此外,內線交易與民眾之日常生活悉悉相關,整理歷來新聞報導後,歸納得出(1)第三方故意獲悉未公開訊息而為股票之買賣(如駭客入侵個人電腦後取得未公開消息,後買賣股票獲利,在臺灣法下是否成立內線交易?[28]);[29](2)公司被併購時,高階主管使用未公開訊息來獲利;[30](3)技轉公司使用未公開疫苗試驗之利空實驗數據來賣出股票以尋求獲利[31]…凡此種種,族繁不及備載。因此,本文以下將從證券交易法之立法、修法和國際趨勢來觀察內線交易防制之未來性。
《證券交易法》於1968年4月30日公布,爾後共歷經27次修法。[32]立法可追溯至1966年的行政院提案,是次提案所草擬條文乃主要參考日本證券交易法、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33]惟是次立法尚未見規制內線交易之法條文字,僅在第155條和171條為罰則規定,所重在於禁止任何人為操縱有價證券價格之行為。遲至1988年,時立法院有鑑於「對利用內部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之禁止」已成為國際趨勢,故參考英、美、澳、加、菲、新等國之內線交易立法例,引進並增訂第157之1條,此重在透過特定關係來獲悉上市公司之重大未公開消息,在該消息公開之前為股票之買進、買出。[34]不過,該次修法主要參考的對象,乃美國1934證券交易法第10b-5條及其衍生判決。[35]
晚近內線交易法制之修法,先後歷經2002、2005和2010年共三次的修法。從擴大內線交易適用之有價證券類型,到明確化「內部人範圍」、「公開之方式」、「公開期限」、「重大消息」和「民事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等內容;再到將重大消息的沉澱期延長至18小時,並將行為人以他人名義買賣之情形納入規範,又擴大內線交易規範之行為客體:即將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納入規範,並增列相關豁免規定。[36]
由上可知,歷來針對內線交易防制的修法,皆傾向於擴張行為主體和客體之適用,以應對日益複雜的有價證券類型與交易型態。惟按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所示,似乎並未有效防制關係人在消息明確前從事有價證券之買賣,因為各級法院累積之案件數並未因此消減。然單就「消息明確時點」這條「紅線」之判斷標準而言,就已是眾說紛紜。[37]基此,賴英照教授認為,假如一般理性投資人知悉該消息,已足以重大影響其投資判斷,如此就已經該當「消息明確」之要件,而無需等到併購確定或消息所指涉之事件必然成為事實之時,始認為「消息明確」。儘管如此,惟不可否認的是,下一個難題或許就是早前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的案件,即:(1)證交法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應如何計算;以及(2)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是否扣除證券交易稅、證券商手續費?等不法所得如何計算的問題,即究採「實際所得說」、「擬制所得說」、「關聯所得法」或是「兩個交易日差額法」等之問題。[38]
爾後,大法庭就行為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的計算方法之法律爭議作出裁定:[39]指出應視行為人「已實現利得」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其計算方法。簡單來說,前者適用「實際所得法」,乃以前後交易股數的差額乘以股數來計算;後者,則適用「擬制所得法」,乃將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的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間差額,乘以股數來計算。又計算前述利得的範圍,亦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節 探討生技業者選擇臺灣為第一上市櫃之優勢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港交所前行政總裁李小加出席「2020年香港生物科技峰會」時發表演講,稱「香港已成為全球第二大生物科技集資中心」。[40]港交所有意成為全球生技產業最大IPO中心的意圖,源於兩年前(2017年底)放寬限制,開放無營收、無獲利的新創生技公司在港上市;此計劃一出,即震撼臺灣生技業界,有認為「短期內台灣在亞太仍有創新生技產業聚落地位、僅次於美國納斯達克,但中國生技公司積極投入創新藥品,假以時日恐被港股威脅,讓台灣力拼亞太生醫中心的影響力式微。」[41]縱使沒有來自香港的威脅,自浩鼎案後,臺灣生技板塊表現相當低迷,加上臺灣專業投資人的不足,導致在台上市的生技類股長期被低估的情形,造成臺灣成為亞太生技籌資中心相當的困難。[42] 姑且如此,臺灣目前尚有的競爭優勢如下。
「多元上市條件」與臺灣擁有之產業集聚優勢
2018年3月31日,證交所鑑於市場上出現一些雖具一定估值,但卻處於虧損狀態之公司,證交所有見及此,特開始「多元上市條件」之實施,以便讓「無獲利公司」取得籌資管道。[43] 截止2020年12月24日,查公開資訊觀測站的資料顯示,上市、上櫃和興櫃的生技類股分別有35家、88家和56家,合計179家;構成臺灣的生技產業聚落。[44]依照「2020年生技產業白皮書」之數據顯示,臺灣的上市櫃生技公司營業額達到新臺幣2,553.08億元,而整個產業之營業額約為新臺幣 5,597 億元。[45]
縱使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如香港
惟奠基於政府過去四年來的「5+2產業創新計畫」,且隨著《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在明年結束施行(2021年下半年由《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延續之),而緊接著經濟部規劃中之《次世代生技條例》,以提供生技業者相關租稅優惠,鼓勵業者投入具未來性之創新產品之開發,讓台生技業者與全球產業趨向同步發展。[46]綜上所述,串聯生技相關人才、研發和資金而成的台灣生技產業聚落,法規優化乃係重中之重!
亞太生技籌資中心—法治先行
現階段臺灣已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包含上市櫃股票市場、興櫃及創櫃板的股票市場;其次,始於2018年3月31之「多元上市條件」,證交所為配合政府相關產業政策,出於生物科技產業特需長期且穩定之資本投入,於是制訂針對此類業者之特殊上市(櫃)條款,豁免其獲利條件,以協助她們通過資本市場來籌集所需資金。[47]總之,以「法治先行」作為優化生技業者之創新與籌資環境,期能在可預見未來拉升生技產業在整體經濟部門中之比重,以便源源不絕地有高增值醫療產品問世。
第三節 探討美國之直接上市制度對台灣的啟示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2020年12月22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批准了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的一項提案,該項提案允許公司通過直接上市的方式決定是否發行新股並籌集資金(相較於過去只允許老股上市,不准發行新股融資的情況),而無需傳統承銷商的參與,乃係一種新型的上市模式。SEC於2020年8月26日首次批准了擬議規則(proposed rules),但在收到機構投資者委員會打算申請審查規則的通知後,暫停了批准。在經過從新審查(de novo review)後,SEC批准了這些規則,並得出結論認為,NYSE「已履行其職責,表明擬議的規則變更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NYSE的規則立即生效,支持直接上市作為傳統承銷首次公開募股 (IPO) 的潛在有吸引力的替代方案。除此之外,尚有納斯達克(Nasdaq)向SEC提交的一項直接上市規則提案,該提案將提供比NYSE規則所允許的更大的靈活定價機制,惟SEC推遲了該規則的批准,使其受到額外程序的審議(additional procedures for consideration)。在NYSE規則獲得批准後,Nasdaq提交了實質上類似的提案,請求立即生效。遲至2021年5月19日,SEC宣布Nasdaq提議的規則變更符合監管機構之規則及規定,故得以作為傳統首次公開募股之替代方案,或許將對投資者有利。[48]因此,SEC批准該項提案,允許公司得通過直接上市以籌集資金。[49]以下僅以Nasdaq為例說明之。
具體而言,Nasdaq建議及修正的條文如下:[50](1)採用上市規則第IM-5315-2條,即允許公司在首次發行中上市,該公司將在交易所交易的第一天在公開競價中出售自己的股票(稱為「直接上市暨籌集資金」,Direct Listing with a Capital Raise);(2)修訂規則第4702條,以增訂新的交易類型(「公司直接上市交易」,「Company Direct Listing Order」or「CDL Order」),該交易將在Nasdaq Halt Cross期間,作為公司在直接上市暨籌集資金時股票的定價基礎以及(3)修改規則第4120(c)(9)條、第4753(a)(3)以及第4753(b)(2)等規定,以穩定資訊的發布,並且確定開盤價及通過Nasdaq掛牌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之要求,最終得以順利直接上市籌資。以下分述之。
上述第一點[51],係指該擬議規則將允許之前未依據該法案註冊其普通股證券之公司在註冊聲明生效時,在Nasdaq全球精選市場(Global Select Market)就其發行之普通股證券公開上市,公司將據此在交易所的首個交易日之開盤競價中出售股份。
其次,所謂「公司直接上市交易」,係指僅能由代表證券發行人進入交易,並不得取消或修改。換言之,僅為一名代表發行人的Nasdaq成員可以在直接上市、籌集資金時進入前述交易。而該交易價格將根據規則第4120(c)(9)(B)條規定,要求交易以最低價格或高於最低價格以及最高價格,以便執行發行人在其有效註冊聲明中確定的價格範圍。又據Nasdaq規則,也須以Nasdaq基於供求關係的暫停復牌制度制定的單一價格(Nasdaq Halt Cross[52])被全部執行完畢為條件。再者,所有高於Nasdaq Halt Cross確定價格的定價的交易,也需要獲得滿足。[53]
其三,根據建議,在直接籌集資金的情況下,除非依照供需所計算出的實際價格等於或高於該股票的最低價格、或者等於或低於該股票的最高價格,否則該證券不得由Nasdaq發行。[54]緊接著,修改規則第4753(a)(3)以及4753(b)(2)的規定,以調整當前參考價格的計算方法;在直接上市的情況下,該參考價格在Nasdaq交易不平衡指標中傳播與籌資以及執行經由Nasdaq Halt Cross確定之價格。在每一個案中,如果存在多個滿足確定價格條件的價格,那麼Nasdaq建議修改直接上市籌資的第四個決勝回合,以使用發行人在其有效的註冊聲明中揭露的價格範圍的最低價格。[55]
總之,直接上市改革需為資本市場帶來全新的上市模式,惟亦同時間伴隨著司法爭端和利益博奕。尤其是直接上市缺乏承銷商等中介機構的參與,此類中介機構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守門人」的「支持、承銷、推廣、戰略投資和超額配售」等的角色,可能給投資人帶來潛在的風險。
最後,關於台灣有價證券之上市規範,乃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相關規定,也就是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為有價證券之初次發行(第一上市)的公司,應先由主辦「證券承銷商」上市輔導之。[56]由此可見,臺灣目前尚無「直接上市」之制度設計。惟在參考美國法規定之前,尚需思考以下問題:[57](1)申請直接上市的公司,是否越多越好?;(2)有價證券之發行人、企業家、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及其董事會是否就能得到更好的服務?;以及(3)傳統IPO與直接上市之劃分,如此提供市場參與者多元選擇的誘因,是否果真能強化資本市場的競爭力?當然,包括但不限於上述三個問題。
第四節 美納斯達克與滬科創板之退市制度對我櫃買市場的啟示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首先,依據截止2021年5月21日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數據顯示,當中上市公司計有281家、總市值為36785.38億元以及平均本益比為60.27倍等等。[58]故就近來中國大陸科創板之上市家數和籌資金額皆呈現逆勢上漲之趨勢,或許得益於其較早前推行註冊制改革之原因。[59]至於納斯達克,本文截止2021年1月31日之數據顯示,其總市值達到19,335,226.57(約19兆)(百萬)美元的規模,並占全美上市公司市值之45.5%。[60]總而言之,這兩家交易所分別位居世界排名之第4和2名。[61]以下將以前述交易所為例說明各自的退市制度,希冀對我櫃買市場能起到啟迪作用。
追溯「註冊制」之源,中國大陸資本市場對於註冊制之探索,乃始於2013年第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之《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並在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引進「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之概念;後續從2018年11月5日宣告實施「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屆2019年7月22日首批科創板公司公開發行為始點。[62]中國大陸在推進註冊制改革過程中,目的在於尋求解決退市「老、大、難」問題,針對重大違規和主業「空洞化」兩大關鍵性行為,且簡化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避免退市期成為炒作期和重整期,從而能精準打擊「炒殼」陋習,有效理順市場價格體系。[63]
而依納斯達克交易所規則(The Nasdaq Stock Market LLC Rules)相關規定,一旦上市公司違反若干上市標準(Failure to Meet Listing Standards)[64]時,其將面臨如何之處置?具體而言,當上市公司股票每股股價低於1美元(含本數)時,則依以下退市程序為之:(1)通知公司暫停交易或退市,惟公司得請求舉行複審聽證會;(2)該公司須提供準確並按時交付之額外資訊。若有拖延提供之情,則公司至多延長180 天以滿足特定退市要求;(3)交易所審查小組(The NASDAQ Review Panel)綜合考慮公司的情況後,繼而為是否停牌或退市之決定;(4)交易所依規則5830中描述的程序向SEC提交Form 25的退市申請以及(5)提交後10天,SEC將該證券除牌,並在90天內撤回其註冊;抑或上市公司得通過向SEC提交一份表格將其從交易所中除名,作出自願退市決定。[65]
近來,上交所在2020年12月14日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以下合稱「退市新規」),本次科創板的改革,目的在於明確退市標準、完善退市指標及簡化退市程序。[66]前述改革思路一來完善面額退市指標、新增市值退市指標;二來完善財務類之退市標準;三來在交易、財務和規範等類別上,打撃規避退市之行為者;以及四來加快退市節奏,即取消暫停上市與恢復上市環節。[67]此外,實體部分,尚包括重大違法型、交易型、財務型以及規範型等4種強制退市類型;至於程序部分,則涵蓋聽證與複核、退市整理期以及主動終止上市等情況。[68]由此可見,上交所在作出終止上市之決定後,即自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5個交易日後的次一交易日復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69]惟當股票進入此一階段時,需在其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以便不適用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之規定。[70]
至於納斯達克,則因去年(2020)的新冠疫情,故就退市標準作出部分臨時性修改,並經SEC批准後於同年4月21日生效。新標準主要針對近期有大規模反向股票拆分歷史或股價低於0.1美元之公司。又當符合下列兩種情況時,隨即啟動除名程序:(1)一公司不符合交易所1美元的最低買入價標準(當公司股票連續30個交易日低於1美元),並且該公司在過去兩年內進行了反向股票拆分及其累積比率達到250:1或以上;(2)因未達到1美元最低買入價標準後進入治療期(cure period),且該公司股票連續10個交易日低於0.1美元。[71]
相較之下,我自2014年設立「創櫃板」起,與前述交易所一樣,皆以處在初創階段之新創公司為主要扶持對象,故取其「創意櫃檯」之意而設立。[72]按目前市場現況,創櫃板、輔導中之公司家數分別僅86和54家,其資本額合計新臺幣61億8仟萬元。[73]故相較於滬科創板以及納斯達克,我創櫃板是作為前進興櫃與上櫃市場之初始階段,故尚非公開發行公司,惟卻與後兩者結合而成櫃買中心之多層次市場。觀之於「興櫃市場」及「上櫃市場」之退市制度,前者規範在《…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六節關於櫃台買賣之停止及終止之上,後者則規定於《…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若有所列13款之情者,則得不同意其股票為櫃檯買賣。
最後,有鑑於前述兩地皆以新創籌資為交易所的營運模式,彼等退市制度或對我櫃買市場有相當啟迪作用。不幸的是,三地並不在可比較的範疇。基於納斯達克、滬科創板皆以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為對象,有別於我創櫃板交易市場係以非公開公司為對象。不過,值得思考的是,若將「上櫃」、「興櫃」以及「創櫃」合併為以公開公司為對象之「新創市場」,爾後進一步簡化其相關退市制度。畢竟,台灣乃係小型經濟體,如此益有助台灣扎根於「小而精」和「大小分流」之雙層次資本市場。因此,實無必要再因公司是否公開發行而有不同的交易規範。
第三章 域外投資—全球布局
第一節 從實務的角度看全球商標佈局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商標權攸關企業的興衰,從地方到全球商標布局,皆取決於企業經營者所選擇之註冊/申請策略,而該策略又與企業或品牌業者所經營之市場和產業特性悉悉相關。放眼全球,若以聯合國法定語文為指標進行商標申請之作法,將有助於臺商在以前述法定語文為官方語言之國家進行商標布局和商品行銷之後發(綜合)優勢。本文認為,臺商得先依產品或服務之市場定位或目標市場的法定語文而選擇赴巴西(針對葡語系國家市場)、阿根廷(針對南美西語系國家市場)、俄羅斯(斯拉夫語系市場)、阿拉伯大公國(阿拉伯語市場)或歐盟(歐陸市場)各成員國進行商標之申請、註冊、布局;由「點」到「線」及成「面」—進行全球商標之跨國管理以實現其後發優勢。
臺商循序向上述國家、歐洲聯盟提出商標之申請、註冊,一旦獲准即意味著商標權自始取得。但請注意,乃申請註冊之商標之使用與否得作為商標權被撤銷的理由之一。現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皆採用註冊主義,以美國為例,其非以先申請註冊為必要,而是以先實際使用於行銷特定商品或服務之市場為目的,方能取得商標權;換言之,美國是傾向使用主義之註冊主義。惟後者則指商標之使用或預定使用者,以其向商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註冊並獲准後之時點為取得商標權之日,然商標權人仍需有實際和繼續使用之義務,否則將構成商標權得撤銷之理由。[74]多數國家肯認商標註冊人須有實際上「使用商標」之實。因此,商標權人就有保存相關繼續使用系爭商標的證據的必要,以利後續作為商標維護之用,故不討論「使用主義」和「註冊主義」之差異。
不過,假如你想透過國別或主要語系進行全球商標佈局,首先需注意我方商標在申請國之使用情況或有無因命名不當,因而無法取得商標權之情況存在,也就是所謂定位策略;其次,亦應注意的是,我方有無因行銷不當或因迄今為止未使用系爭註冊商標,而有商標權失格之可能,如此稱之為欠缺溝通體驗。其三,企業尚需注意者,當需要拓展海外市場時,唯留心我方商標有無被搶先在國外註冊或被控侵權之風險。[75]又常見之商標爭議,往往來自於商標混合誤認之虞,即消費者混淆誤認後商標為前/先商標,惟反之亦然。
因此,本文認為臺商若能透過上述語系國家進行跨國商標之申請,主要優勢是讓申請人置於特定語境,從而掌握俄文、英文、西班牙文、阿拉伯文以及葡萄牙文等使用者之消費與生活習慣。基於各國「公序良俗」(巴黎公約第6條之5第B項第3款)各有不同,而為了避免臺商因使用「不當名稱」致使誤觸「公序良俗」條款而在該國成為「不能註冊之商標」。由此看來,透過「國別」來進行潛在行銷市場之逐個撃破,較能避免臺商因不知該國之「公序良俗」而成為「不能註冊」或「得撤銷」或「無效」商標之結果。
總之,「公序良俗」取決於商標註冊當時之社會環境。如「台客」一詞,為早期外省人士對本省人士之貶稱;然如今卻成為一種臺灣鄉土次文化。又,就特定用語之於相關公眾的認知,例如以「阿拉」作為行銷於伊斯蘭文化國家之咖啡商品時,或將引起當地人的反感而成為不能註冊之商標。[76]故透過上述商標申請策略,唯需選取其中一國為商標申請/註冊地,以便能盡早掌握前述法定語文使用者之語言禁忌,避免客戶的商品有被「污名化」的可能,從而失去在相關市場行銷的機會。
第二節 台商以海南自貿區布局新南向之法律分析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本文從2021年1月臺灣工商時報的一則社論〈臺灣無法加入RCEP的隱憂和因應之道〉出發,[77]乃關於早前由中國大陸、日本、韓國、紐西蘭以及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新加坡、汶萊、柬埔寨、寮國和緬甸的東盟十國,於去年(2020)11月15日簽署了有史以來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所涵蓋的人口達到22億、經濟規模則達到26兆美元,約占全球國內生產總值的三分之一。後續至少須經過以六個東盟成員國及三個非東盟成員國的核准,方才有望在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屆時強調「原產地累積規則」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將加速亞洲主要經濟體的一體化進程,基此將大幅降低各成員國享受貨物零關稅的門檻,以便於跨國公司在佈局產業鏈安排時具有更大靈活自主性。[78]
前述國家中,臺灣僅先後與中國大陸、紐西蘭和新加坡於2010年、2013年以及2014年簽署經濟夥伴協議。基此,留待臺灣的或許就是這三個窗口。不過,若從經濟地緣戰略上言,則僅新加坡、中國大陸能成為台商佈局新南向的突破口。新加坡的優勢,在於其作為世界航運中心和亞太金融中心的地位;惟劣勢是其幅地僅為728平方公里。反之,面積與臺灣相若的中國大陸海南省,一來鄰近粵港澳大灣區,二來靠近東盟十國,三來有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政策扶持,四來就興建廠房需用之土地充足。要言之,以「海南自貿港」來思考台商以此為據點佈局新南向戰略,就顯得必要。故以下就將從法律面進行分析,即台商選擇此戰略路徑之優勢所在。
海南自由貿易區之法治安排
緣於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在6月10日正式表決通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並分階段健全自貿港政策和制度體系,實現了跨區的人流、物流和金流的自由流動,儼然為單一全球最大自由貿易港。[79]從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協定到全球最大的自由貿易港,海南自貿港有著如何的吸引力?本文認為,其一為完善的法治體系:要言之,即有別于海南經濟特區時期,彼時僅以《關於設立海南省的決定》和《關於建立海南經濟特區的決議》充作經濟區之法治基礎,加上彼時中國大陸法治基礎尚嫌簡陋;其二是地緣經濟中心已從九十年代的歐洲、北美的發達經濟體轉移到以中國大陸為首的亞太經濟體。前者,透過《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以及《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來推動中國大陸經濟融合亞洲經濟的進程。至於後者,隨著世界經濟中心從歐美地區移至亞太地區,靠近世界最大自貿協議RCEP的海南自貿港區,將得天獨厚地占盡地緣優勢。
台商以海南自貿港作為前進新南向國家的基地
在後RCEP下的臺灣,縱然約占製造業總產值三分之一的資通訊產品不受影響(基於WTO架構下ITA及ITAII雙邊協議);反之,占總產值三分之二的傳統產業,則意味著會受到波及。[80]當中尤以出口導向之傳統產業為甚,是故該類企業出走似乎就是早晚的事。
此時此刻,選擇距離臺灣島最南端1048公里、飛機航程2小時以及處於同緯度的海南島。實有利於台商以海南作為臺灣與東盟國家間的橋樑。再者,「原產地規則」和「原產地證明」牽涉到RCEP成員國是否獲得關稅豁免。也就是說,若進口商不能證明產品是來自於成員國,則將面臨到差異化關稅的待遇;長遠而言,定必讓臺灣產品失去在亞太區內之競爭力。
總之,短期內透過前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充分利用港區內貿易自由的便利、投資自由的便利、簡化稅制的便利以及產業發展暨人才支持上的紅利,成為連接臺灣與東盟間橋頭堡,進而連結大灣區經濟圈;中期,傳產業者可望「騰籠換鳥」,即從「製造中心」提升到「營運中心」的等級;長期,厚實臺灣地區傳產科研、創新的活力;換言之,最終提升到「研發中心」的等級所衍生後續的綜合優勢。
第三節 台資銀行業布局泰國之分析
范國華/主持律師
吳尊傑/法務助理
臺灣金融業者鑒於政府積極推動新南向政策,故迄今為止,業者已在新南向18個國家或地區佈局226個分支機搆及據點。總的來說,台資銀行普遍以「大經貿,小金融」的格局逐台商而居,作為台商投資最多的越南,乃系台資銀行佈局東南亞市場的基本盤。此外,作為亞洲金融中心的新加坡,則成為台銀培訓區域內金融人才的重鎮;又基於其高度競爭的金融業,因而成為多元金融商品的開發中心。反之,印尼和泰國,由於准入門檻極高,故截至目前為止,僅中信銀在印尼設有子行以及兆豐在泰國設立之子行。[81]晚近,中信金決議通過旗下的中國信託銀行以折合新臺幣約39億元收購泰國LH Financial Group Public Company Limited(下稱「LHFG金融集團」)23.3億股,完成後將持有該集團46.6%的股權(出於外資最多只能持有當地金融機構49%股權的緣故),躍升為第一大股東。[82] LHFG金融集團以LH Bank為其主要業務,於泰國境內共有108家分行,市場資產排名泰國第13大的商業銀行。[83]故下文將從台資銀行佈局泰國的角度出發,以法律與總體經濟面向就箇中利弊進行分析。
依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資料顯示,2019年的全球GDP排名中,除印度、印尼分別位居世界第5、16大經濟體外,在東南亞國家中排名第三的泰國—位居世界第25大經濟體(臺灣為第22大經濟體)。[84]且據世界經濟論壇的2017年全球金融市場排名,東南亞國家排名依序為第2名的新加坡、第13名的馬來西亞、第38名的印度以及第39名的泰國。[85]本文之所以選擇泰國作為台資金融業者前進東盟市場的橋頭堡:第一,相較於印尼和馬來西亞,泰國對華人的移民政策較為友善,即正如泰國前總理察猜.春哈旺曾說過「泰中兩國人民的關係已經親密到了水乳交融一樣而不可分的程度。」[86]第二,根據2021年福布斯全球富豪排行榜中,排名前十的泰國富豪中有八名是華人。[87]第三,穩定的政府有利於經濟政策的開展,例如泰國工業4.0戰略之下的十大產業,以及「智慧泰國2020」、「東部經濟走廊」(EEC)等建設方略,在在皆有利於泰國在後疫情時代下經濟進入高增長期。[88]唯依2018年的資料顯示,臺灣對泰國出口金額達61.8億美元,為泰國第一大進口市場;反之,泰國對臺灣出口額為45.8億美元,為泰國第十九大出口市場。[89]總之,就逐台商而居的臺灣金融業態而言,提早前往處於東南亞地緣戰略中心的泰國廣布門路,亦未尚不是超前部署。
觀看臺灣銀行業的前景,截止2016年底,我銀行業者的利差僅有1.59個百分點的空間、而資產報酬率ROA則僅0.66%而已、至於股東報酬率(ROE)亦僅有9.23%;儘管不良貸款率(NPL)相對為低,惟其獲利成長空間卻是有限的。相較之下,泰國在前述銀行財務績效指標中分別是2.76個百分點、1.39%、10.69%以及2.99%;[90]由此可見,泰國銀行業財務績效成長可期。然而,泰相關監管部門對核發外資銀行執照有著較高的要求[91],例如:設立外國商業銀行泰國子行至少需要200億泰銖(相當於170億新臺幣)的資本額,此門檻不可謂之不大。惟誠如前述,臺灣中信銀行取得泰國LHFG金融集團的46.6%,是故臺灣地區銀行業者或可循泰國政府為鼓勵其國內金融機構合併之誘因,可以考慮以股權收購的方法來取得當地銀行的經營權。另一種情況是,若外資的持股及董事占比僅為25%以下,則就不必經泰國央行核准。超過49%者,僅以經過泰國財政部核准為限。[92]
關於泰國銀行業的生態,本地銀行與混合銀行分別有10家、5家,而這十五家中的前四大銀行的資產總額為全部銀行的66.6%,四大依次為盤谷銀行、匯商銀行、泰京銀行和開泰銀行;此外,尚有核准四家外銀子行(ANZ、中國銀行、Sumitomo Mitsui、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以及十一家外銀分行。過去,由於旅泰的台商多以中小企業為主,加之不諳當地語言,故多以行員是否能以華語溝通作為主要往來對象,諸如:盤谷銀行、開泰銀行、大華銀行、匯商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中國工商銀行等。現階段,台銀行業者在泰國之佈局,除有採股權收購的方式(中信銀)外,還有以設立泰國子行的經營模式(兆豐銀)及以設立代表辦事處的方式為之。[93]
最後,地處中南半島中心地帶的泰國,除了有穩定的政經以及融合的民族政策外,更有來自於全球最大經貿協議—RCEP的經貿優勢;不僅如此,除著中泰鐵路項目第一期(曼谷-呵叻段)施工協定的簽署,並預計在2026年底至2027年年初完工通車。[94]未來,屆連通中國大陸與泰國的中泰鐵路全部竣工完畢,中南半島將進入高速鐵路時代,有效加深了各地間經貿的聯結。其結果必然是台資銀行業者不以逐台商為其目標,而是逐中南半島上的廣大「華人」群體為目標。因此,本文認為台灣地區銀行業者或可循「股權取得」(不超過49%)手段作為取得對方物件經營權之模式;除此之外,亦值得業者進一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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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搜狐網,來源:中國網財經,「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2019年共罚没3.2亿元」。https://www.sohu.com/a/440399704_436021。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5日。
[2] 參見「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頁66-69。http://www.gov.cn/xinwen/2020-12/25/5573435/files/195171fdee024615933c10d57f141171.pdf。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5日。
[3] 同上註,頁67-68。
[4] 參見科技新報,作者:MoneyDJ,「中國反壟斷法擬首次大改,考慮到網路商業模式」,2020年01月07日。https://technews.tw/2020/01/07/china-anti-monopoly-law-to-be-revised-for-the-first-time/。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5日。
[5] 參見BBC NEWS 中文,「阿里巴巴被指違反中國《反壟斷法》被罰182億元人民幣」, 2021年04月10日。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business-56700366。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5日。
[6] 參見經濟日報,「大陸反壟斷 鎖定網路行業」, 2021年01月18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03/5181860#prettyPhoto;另請參見工商時報,「反壟斷下通牒 嚴禁平台二選一行為」, 2021年04月14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414000204-260203?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5日。
[7] 前揭註2,頁31-40。
[8] See Angela Huyue Zhang, ‘Chinese antitrust exceptionalism: a Q&A with Angela Huyue Zhang’, OUPblog, 11 March 2021. https://blog.oup.com/2021/03/chinese-antitrust-exceptionalism-a-qa-with-angela-huyue-zhang/. Last visited 5 July 2021.
[9] 參見中國反壟斷法第13條。
[10] 參見薛熠、楊壹凱,中倫律師,「2020年反壟斷立法和執法大事記」, 2021年02月19日。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1/02-19/1622273512.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5日。
[11] 參見兩岸經貿網,「台商協會聯繫一覽表」。https://www.seftb.org/lp-11-1.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5日。
[12] 參見中國大陸反壟斷法第16條。
[13] 參見中國大陸反壟斷法第46條第3項。
[14] 參見中國大陸經營者反壟斷合規指南第5條。
[15] 參見中國大陸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
[16] 參見中央社,「傳大規模停業後 上海台商麵包店宜芝多致歉」,2021年06月2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33/5545673。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8日。
[17] 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2條。
[18] 新浪上海,界面新聞,「2020上海破产法庭受理案件1567件4家企业重整成功」,2021年01月29日。http://sh.sina.com.cn/news/m/2021-01-29/detail-ikftpnny2615546.s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8日。
[19] 參見申林平,破產法快訊,「2020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报告与重整计划分析」,2021年01月07日。https://mp.weixin.qq.com/s?sub&__biz=MzA4MTEwNTIxOA==&mid=2653070290&idx=2&sn=a25170a486f69e7dcf33b51bc6ce8263&chksm=844c1bffb33b92e9975c046502210481e524d48e112d741a314a8fcf546d677a9e7fba6d3459&&scene=11&subscene=10000&clicktime=1624939212&enterid=1624939212#rd。最後瀏覽日:2021年06月29日。
[20]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70條。
[21]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0條。
[22]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1條。
[23]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4條。
[24] 同前註19。
[25]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7條第3款。
[26]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8條。
[27] 參見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第82條。
[28] 經濟日報,賴英照,「【名家觀點】如果駭客先偷資料再買股票」,2021年03月23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952/5338044,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29] 聯合報,賴英照,「偷聽電話與內線交易」,2021年03月17日,https://udn.com/news/story/121739/5322939,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30] 經濟日報,中央社,「光寶科創辦人涉內線交易 早盤股價跌逾2%」,2021年03月09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5304373,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31] 經濟日報,中央社,「內線交易案無罪確定 浩鼎:感謝司法還清白」,2021年02月25日,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5276654,最後瀏覽日:2021年04月23日。
[32] 參見立法院法律系統,「立法沿革」。
[33] 參見第一屆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七二七號政府提案第七八一號之三,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草案並請將交易所法審議廢止案。
[34] 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七二七號政府提案三一一七號,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5] 陳靜玲(1999),經濟分析的觀點論內線交易之規範,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28。
[36] 參見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8),「院總第727號政府/委員提案第11056、8175、8177、8185、8277、8449號之1」。
[37] 參見最高法院109年度刑事專題演講新聞稿:前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教授於109年10月13日(星期二)上午蒞院專題演講「內線交易的紅線:重大消息何時明確?」。
[38] 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內線交易所得計算牽動趙建銘台開案 大法庭今辯論」,2021年04月21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404255,最後瀏覽日:2021年4月23日。
[39] 參見108年度台上大字第4349號,2021年5月19日。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315251-22b3d-011.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10月25日。
[40] 香港交易所,「香港交易所與生物科技—連接醫療健康行業」,港交所生技通訊第4期,2020年10月,頁1,https://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Join-Our-Markets/IPO/Biotech-Newsletter/HKEXBIOTECH_Newsletter_issue4_CHI.pdf,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3日。
[41] 蘋果新聞(江俞庭/台北報導),「威脅台灣,港股開大門,吸生技公司掛牌」,2018年1月15日,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20180115/2JWTY5FVPZO3MDSZ5WRRIJY5EA/,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3日。
[42] 蘋果新聞(江俞庭/台北報導),「在台被低估,生技業掀赴美籌資潮」,2018年01月15日,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20180115/WE2K6FCIJ4T5VNMRPBKSYXOIOU/,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3日。
[43] 臺灣證券交易所,「開放大型無獲利企業上市,多元上市條件上路」,證交所新聞,2018年03月31日,https://www.twse.com.tw/zh/news/newsDetail/ff8080816279a6eb01627aeb475c0030,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3日。
[44] 參見公開資訊觀察站,「投資專區:財務重點專區」,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23sb09_q1,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4日。
[45] 經濟部工業局,「2020年生技產業白皮書」,2020年7月,頁56、280-282,https://www.biopharm.org.tw/images/2020/Biotechnology-Industry-in-Taiwan-2020.pdf,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4日。
[46] 同前註,頁352-354。
[47] 同前註,頁22。
[48] Skadden, NYSE Direct Listing Rules Approved; Nasdaq Proposes Substantially Similar Rules, Capital Markets Alert, 6 Jan 2021.
[49] Reuter, ‘SEC approves Nasdaq proposal to allow IPO alternative to raise funds’, 22 May 2021. https://www.reuters.com/business/sec-approves-nasdaq-proposal-allow-ipo-alternative-raise-funds-2021-05-21/. Last visited 31 May 2021.
[50] See, ‘SR-NASDAQ-2020-057 Amendment No.’ 2, 5. https://listingcenter.nasdaq.com/assets/rulebook/nasdaq/filings/SR-NASDAQ-2020-057_Amendment_2.pdf. Last visited 31 May 2021,
[51] Id at 6.
[52] ‘The Nasdaq Halt Cross’. https://www.nasdaqtrader.com/content/ProductsServices/Trading/IPOHalt/haltcross_fs.pdf. Last visited 31 May 2021.
[53] Supra note 3, at 10-11.
[54] Id at 33.
[55] Id at 36.
[56] 參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1條。
[57] Anna T. Pinedo, Brian Hirshberg, and Carlos Juarez, ‘Primary Direct Listings: A Hybrid Approach to a Traditional IPO Alternative’, 24 Jan 2021. 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1/01/24/primary-direct-listings-a-hybrid-approach-to-a-traditional-ipo-alternative/. Last visited 31 May 2021.
[58]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http://www.sse.com.cn/。最後瀏覽日:2021年05月24日。
[59] 參見林昱均,「註冊制、科創板助攻 陸股IPO夯 籌資額倍增」,2020年12月22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222000163-260202?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05月24日。
[60] The WFE Statistics Team, Market Statistics – March 2021, ‘Equity – Domestic market capitalisation (USD millions)’. https://focus.world-exchanges.org/issue/march-2021/market-statistics. Last visited 1 June 2021.
[61] Statistia, ‘Largest stock exchange operators in 2021, listed by market cap of listed companies’, Published by Statista Research Department, 11 May 2021. https://www.statista.com/statistics/270126/largest-stock-exchange-operators-by-market-capitalization-of-listed-companies/. Last visited 1 June 2021.
[62] 祁豆豆、林淙,「從審批制到註冊制:改革正改寫資本市場的未來」,上海證券報,2020年12月19日,https://news.cnstock.com/news,yw-202012-4633333.htm,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28日。
[63]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新華網,「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引領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2019年09月30日。http://www.xinhuanet.com/fortune/2019-09/30/c_1210298223.htm。最後瀏覽日:2021年05月24日。
[64] See, 5801, ‘Preamble to the Rules and Procedures Applicable When a Company Fails to Meet a Listing Standard’. https://listingcenter.nasdaq.com/rulebook/nasdaq/rules/Nasdaq%205800%20Series. Last visited 1 June 2021.
[65] Stephanie Powers, ‘NASDAQ Delisting Rules’, 27 July 2017. https://pocketsense.com/what-is-heloc-vs-home-equity-loan-13763730.html. Last visited 1 June 2021.
[66]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修訂答記者問」,2020年12月14日,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01214_5279592.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05月24日。
[67]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就退市制度修訂答記者問」,2020年12月14日,http://www.sse.com.cn/aboutus/mediacenter/hotandd/c/c_20201214_5279592.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05月24日。
[68]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1-12.8條。
[69]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7.1條。
[70] 參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7.2條。
[71] Will Vogel, ‘New Nasdaq Delisting Standards And Covid-19 Relief’, 12 May 2020. Https://Www.Wfw.Com/Articles/New-Nasdaq-Delisting-Standards-And-Covid-19-Relief/. Last Visited 1 June 2021.
[72] 參見櫃臺買賣中心,「創櫃板設立目的」,https://www.tpex.org.tw/web/regular_emerging/creative_emerging/Creative_emerging.php?l=zh-tw。最後瀏覽日:2021年05月24日。
[73] 參見櫃台買賣中心,「創櫃板公司市場現況」,https://www.tpex.org.tw/web/gisa/announce/GisaHighlight.php?l=zh-tw。最後瀏覽日:2021年05月24日。
[74] 孫曉青(2008),商標註冊國際化發展之研究-以馬德里國際註冊商標及歐洲共同體商標為研究核心,交大科法所碩士論文,頁10。See also, 15 U.S. Code § 1051.
[75] 施品安,「品牌發展如何因應疫情降低營運風險?」研討會,2020年05月14日,轉引自:吳碧娥,「品牌行銷不當,可能失去商標權?」,北美智權報第261期,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Trademark/IPNC_200527_1902.htm,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12月7日。
[76] 參見經濟部,「商標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審查基準 」,頁4-6。
[77] 參見工商時報,社論,「台灣無法加入RCEP的隱憂和因應之道」,2021年01月03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103000067-260202?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7日。
[78] 參見中國大陸商務部,中國自由貿易區服務網,來源:鳳凰新聞,「RCEP:中国已万事俱备,生效还需至少6个成员国批准」, 2021年04月23日。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gfgd/202104/44939_1.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7日。
[79] 參見聯合報,戴瑞芳,「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今立法通過 離獨立關稅區更近一步」,2021年06月10日。https://udn.com/news/story/7333/5523687。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7日。
[80] 參見工商時報,謝國倫,「RCEP成型後 我國傳統產業何去何從?」,2020年11月30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01130000330-260204?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11月30日。
[81] 參見工商時報,「看見新東協 台商新南向的救援手」,2020年08月11日。https://ctee.com.tw/special/308270.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8日。
[82] 參見工商時報,「砸39億 中信金居泰國LHFG集團第1大股東」,2021年07月08日。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439140.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8日。
[83] 參見工商時報,魏喬怡,「中信躍泰國LHFG最大股東」,2021年07月08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401000140-260202?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8日。
[84] 參見World Countries by GDP,資料來源:worldpopulationreview,https://worldpopulationreview.com/countries/countries-by-gdp。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9日。
[85] 黃博怡等(2017),我國金融業在新興亞洲地區經營策略與風險管理,金管會委託金融研訓會之研究報告,頁59。https://www.fsc.gov.tw/uploaddowndoc?file=research/201801021626090.pdf&filedisplay=%E6%88%91%E5%9C%8B%E9%87%91%E8%9E%8D%E6%A5%AD%E5%9C%A8%E6%96%B0%E8%88%88%E4%BA%9E%E6%B4%B2%E5%9C%B0%E5%8D%80%E7%B6%93%E7%87%9F%E7%AD%96%E7%95%A5%E8%88%87%E9%A2%A8%E9%9A%AA%E7%AE%A1%E7%90%86%E7%B5%90%E6%A1%88%E5%A0%B1%E5%91%8A%28FINAL%29.pdf&flag=doc。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9日。
[86] 參見海國圖智,「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對待華僑華人的政策比較研究」,東南亞觀察第四十期。https://www.sohu.com/a/408904999_120270646。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9日。
[87] 參見「泰國十大富豪排行榜2021:鄭氏家族成泰國首富,華人占居八席」,https://top10bikeguide.com.tw/renwu/fuhao/21427.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9日。
[88] 參見貿易雜誌,劉麗惠,「市場瞭望:泰國大選前後的經貿政策觀察—台灣南向泰國的機會與挑戰」,2019年3月。https://www.ieatpe.org.tw/magazine/ebook333/storypage05.html。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9日。
[89] 同上註。
[90] 同前註85,頁60-62。
[91] 同前註85,頁64-65。
[92] 參見鄭麗芳,2017金融業前進泰國研習考察團出國報告書,金管會銀行局,頁17。
[93] 同上註,頁18-19。
[94] 參見新華網,「中泰铁路项目一期施工协议签署」,2021年03月29日。http://www.xinhuanet.com/world/2021-03/29/c_1127270246.htm。最後瀏覽日:2021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