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丹有南北兩國,南蘇丹在2011/2/7脫離蘇丹共和國成為獨立國家(南蘇丹共和國Republic of South Sudan),故蘇丹又被稱為「北蘇丹」。本章所述之蘇丹商標制度,係指「北蘇丹」,不包含南蘇丹。
蘇丹商標係採「登記在先」主義,需以註冊方式取得商標權,但蘇丹商標法並未強制規定需要進行商標註冊。蘇丹商標採用尼斯分類,申請案不可跨類,須一案一類。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無異議或核駁)時,從申請到註冊約需20~2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得繼續延展。
蘇丹不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藉此得以公開提醒第三人其商標註冊地位。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選擇TM、SM及®符號。
關於蘇丹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蘇丹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
如果申請人的國籍是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其於母國的註冊申請日6個月內可被主張為蘇丹的註冊申請日。
商標主要法源
蘇丹商標保護法源,為《1969年商標法》(Trademark Law No.8 of 1969)。
商標主管機關
蘇丹商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下轄之「智財權登記總處」(Registrar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下列商標不得註冊:
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者。
2. 一般性通用名詞。
3.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4. 無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5. 主要功能係作為地理位置名稱者(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證明)。
6.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地理標示(GIs)在蘇丹受到商標法之保護,所有產品皆在受保護之列。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蘇丹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蘇丹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蘇丹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20~24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1]。
2. 代理授權委託書[2]。
3. 商標圖樣。
4. 經核證的公司營業登記執照[3]。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蘇丹商標申請到註冊約20~24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約1個月內完成,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P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30天內提交答辯並進行聽證[4]。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申請人對於IPO之決定不服,可於30天內向「蘇丹高等法庭」(High court)提起上訴[5]。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案件會核准公告,IPO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上進行6~8個月的公告期[6];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領證官費;案件核准經繳納領證官費後IP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7]。
蘇丹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共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商標申請人如能取得在先權利人同意之「共存協議」,IPO可接受該協議作為商標核准之依據。
※聲明不專用:蘇丹商標可聲明不專用。
異議
商標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即予刊登公報進入異議階段;如商標利害關係人係居住於蘇丹境內,異議期自公告日起算6個月;如利害關係人居住於國外,異議期為8個月。在先權利人或任何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均可對商標申請案提起異議,須以書面提交並陳明異議事由。商標申請人在收到異議後,須於30天內(登記總處可能也會給予45~60天的期限)提出書面答辯,如未能於期限內提出答辯,該商標將被視為放棄。異議理由,包含以下事項:
1. 在先權利。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或詆毀。
5. 該商標具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保護之規定。
7.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8.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9.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0. 商標取得存在錯誤。
11. 商標申請時並無真正使用意圖。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IPO登記總處亦會將答辯書內容提供給異議方。登記總處審查雙方資料以進行裁定,如有必要會另舉行聽證。對裁定不服者,可於30天內向第一法院(First Instance Court)提出訴訟;對第一法院裁決不服者,可於15天內向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提告;對上訴法院裁決不服者,可於10日內向高等法院上訴。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蘇丹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不可對抗性:如商標註冊係存在錯誤或惡意,無論商標註冊經過多少時間,商標都不會取得不可對抗性,無時間限制,隨時可提起撤銷訴訟。
商標移轉
申請中或已完成註冊之商標均可移轉,但必須就其申請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移轉商品或服務類別則可為申請之全部或一部。「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之中。如移轉會產生混淆,則應避免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雙方都喪失識別性。
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雙方簽名。
移轉文件須公證及認證[8]。商標之移轉必須登記始生效力(已註冊商標之移轉須於簽約後6個月內登記)。
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授權,僅已註冊商標可授權。
已註冊商標提供授權,必須是全區域性的授權;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專屬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註冊商標授權,可設定期限,亦可無期限。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細節;授權之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期間。授權文件需公證及認證,授權須登記以確保其效力(須於簽約後6個月內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成為商標撤銷事由。為免商標因未使用而被撤銷,必須於註冊日起連續5年間有使用事實。要滿足商標使用的要求,必須在蘇丹境內使用,數量必須達到商業程度。IPO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請求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起,或由IPO依職權提出。商標之未使用,可由商標所有權人提出說明理由,如法院肯認其理由正當,得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不符,係修改註冊商標內容後使用,非蘇丹商標法所接受。已註冊的商標不可申請修改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商標撤銷條件
商標撤銷之訴提出並無期限限制,可由IPO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權利。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保護)之規定。
7.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8.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9.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0. 商標錯誤取得註冊。
11. 商標未使用。
海關邊境保護
海關有權可對進出口之仿冒商品予以查扣(不含中轉貨品及個人使用物品)。查扣須具有充份證據,證明權利受侵害及該商品係仿冒假造。如法院判定該商品為仿冒品,將予沒入並銷毀。
商標權人可向海關進行登記,海關可據以做為檢查進口商品之資料,並於查獲問題貨品時通知商標權人,商標權人須於接獲通知後10日內採取法律行動。
海關登記的有效期為1年,每年須辦理更新登記。
[1] 第32類與酒精有關的指定商品以及第33類指定商品不得註冊。
[2] 自2011年10月起委託書僅需辦理公證,不需要進行認證。
[3] 如為外文,需提交經認證的英文譯本。
[4] 《蘇丹商標法細則1969》第23條。
[5] 《蘇丹商標法No.8 of 1969》第16條第2項。
[6] 依據《蘇丹商標法No.8 of 1969》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國人可有6個月的時間準備異議,外國人的話則有8個月的時間準備異議。
[7] 依據《蘇丹商標法No.8 of 1969》第10條第4項規定,在IPO核發證書前,申請人須提交宣誓書宣示其國籍未改變。
[8] 委託書、移轉合約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如申請人為公司)須到蘇丹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另需要案件證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