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假扣押」的「假」跟真假無關,而是「暫時」的意思「假扣押」的用途即「暫時」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為了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或隱匿財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讓他無法脫產之後,再進行訴訟程序,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
假扣押為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了保全將來可以強制執行,而向法院聲請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參照)
聲請假扣押條件: 1.必須為「金錢」或得易為金錢(例:鑽石、黃金)的標的。 #對於金錢的請求是聲請假扣押#金錢以外的請求則是聲請假處分 2.聲請必須有必要性,須說明日後有強制執行上的困難 例:債務人準備脫產、債務人躲起來不見人影
換言之,假扣押為民事訴訟的保全程序中的一種方式,當債權人請求的內容是金錢,或可用金錢計算的債務,例如因侵權行為致損害賠償的債務也算是金錢或可易為金錢請求之債,#為了避免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脫產或隱匿財產,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使得將來若訴訟勝訴債務人的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以查封及扣押債務人財產的手段以達到避免債務人脫產的效果假扣押對債務人經濟有很大的影響,為了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所以法院特別要求債權人提供擔保金作為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