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爾吉斯是一個多山國家,由於山多平地少,畜牧業在吉爾吉斯的農業經濟中舉足輕重。該國經濟十分依賴開採及出口黃金、汞、天然氣、鈾,以及棉、肉類、煙草、羊毛及葡萄等農產品,工業生產則以鋁為主。
吉爾吉斯原屬蘇聯聯邦成員,1991年蘇聯解體後,獨立為吉爾吉斯共和國,但仍深受俄羅斯影響,接受俄國的軍事保護及匯款,款額相當於吉爾吉斯國內生產總值(GDP)30%。2015年8月,吉爾吉斯正式加入以俄羅斯為首的歐亞經濟共同體,並取消海關邊境管制站,成為第五個成員國,其他成員國包括俄羅斯、哈薩克、白羅斯以及亞美尼亞。
吉爾吉斯與其他中亞國家一樣,與中國的商務關係日趨緊密,雙邊貿易越來越興旺。中國已成為吉爾吉斯第二大貿易夥伴,僅次於俄羅斯[1]。
吉爾吉斯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5~18個月。
吉爾吉斯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關於吉爾吉斯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吉爾吉斯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維也納分類(Vienna Classification);(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6)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7)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吉爾吉斯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吉爾吉斯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1998年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2014年2月修訂)以及2003年商標和服務標記註冊申請的完成,提交和審查規則。
商標主管機關
吉爾吉斯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國家智慧財產及創新局」(State Serv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Innovation under the Government of the Kyrgyz Republic)。負責審查商標案件的單位為其底下的State Patent Office (Kyrgyzpatent)。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不具有識別性。
(二) 包含國家名稱(全名及縮寫)、徽章、旗幟、標誌以及公認的國際組織的標誌或縮寫、徽章、旗幟、標誌,除非得到相關機構同意。
(三)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的通用名稱。
(四) 為指定商品∕服務名稱術語及符號的通用名稱。
(五)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六)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質量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七) 相同或近似於在吉爾吉斯受保護的葡萄酒或酒精飲料地理標示。
(八) 違反道德、法律、或公共政策。
(九) 基於已註冊∕申請中的公司名稱。
(十) 基於在先註冊的外觀設計。
(紈) 未經同意使用名人的名字或是畫像。
(紁) 吉爾吉斯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吉爾吉斯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吉爾吉斯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吉爾吉斯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5~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Kyrgyzpaten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2](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3]。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吉爾吉斯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5~18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Kyrgyzpatent將於1~2個月內完成形式審查。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其他資料,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2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如欲延長補正期間,須具合理理由並繳納相應費用,Kyrgyzpatent將視情況予以延展至多6個月。如案件通過形式審查,Kyrgyzpatent會通知申請人。
※ 加速審查:可於提交申請後6個月內申請加速審查。 |
案件通過形式審查後會進入實質審查,審查時間約12個月。審查期間,如發現申請商標有不得註冊事由,Kyrgyzpatent會向申請人發出核駁理由,申請人應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意見(如時間準備不及可延長至多12個月)。如申請人對於審查員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吉爾吉斯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 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會的最終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吉爾吉斯初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如申請人對初審法院的決定不服,可向「吉爾吉斯最高法院」上訴。
完成實質審查後,如申請獲准,申請商標將在商標公報刊載公告1[4] 個月。公告期滿後Kyrgyzpatent則會核准註冊,申請人須於2個月納繳納領證費;經繳費後1個月內Kyrgyzpatent發給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後會進行註冊公告。商標註冊後有效期限為申請日起10年,專用權期滿後可無限次進行延展。
檢附吉爾吉斯申請流程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後者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 聲明不專用:吉爾吉斯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任何人可於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間內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記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4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可於商標註冊後5年內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5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異議。如對於訴願委員會的異議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另外,如異議人的商標未在吉爾吉斯註冊,不能以惡意註冊(bad-faith)為由異議他人商標;同時,也可依據不正當競爭法為由提出惡意註冊,但是這種方法目前沒有先例。
第4條規定,如商標包含以下事項則不得註冊:
1. 商標不具識別性。
2. 包含代表國家的徽章,旗幟或標誌;外國國家的官方名稱及標誌;國際組織的縮寫或全名,足以產生混淆誤認,除非得到相關機構的同意。
3. 成為某商品一般的名稱。
4. 成為某商品∕服務一般通用的符號或標記。
5.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6. 使消費者對於其商品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7. 相同或近似於吉爾吉斯之葡萄酒或含強烈酒精飲料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強烈酒精飲同一或類似商品。
8. 違反公告利益、法律或道德。
第5條規定,因如下狀況而產生混淆誤認,則不得註冊:
1. 與已註冊∕提交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近似且指定於近似的商品。
2. 與已註冊∕提交申請的國內公司名稱相同且涉及相同∕類似的商品∕服務。
3. 依據吉爾吉斯的國際協議,他人商標未註冊即受到保護。
4. 與知名商標近似。
5. 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
6. 在吉爾吉斯國內知名的公司名稱,且涉及相同∕類似的商品∕服務。
7. 吉爾吉斯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除非得到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8. 與他人名稱、姓氏、假名或衍生物、著名人士肖像近似,除非得到當事人同意;如這些名稱是吉爾吉斯的文化及歷史遺產,則須得到政府的同意。
9. 在先註冊的外觀設計專利。
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以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
團體標章不可移轉給他人。如移轉會使相關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品質或或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該移轉申請會被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未經登記的移轉視為無效。
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
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經登記該授權視為無效。
商標使用證明
如商標在註冊後連續3年未使用、或是在被申請撤銷的前3年內未使用,可成為撤銷的標的。
如要避免商標被撤銷,需在吉爾吉斯境內用於註冊的指定商品∕服務上、商品的包裝或是在展覽會、展銷會上進行展示;網路上或是作為網站的連結也被視為使用。如因不可避免因素未進行使用是可以被接受的。
商標撤銷條件
任何人可於商標註冊後在其有效期間內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記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4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撤銷;可於商標註冊後5年內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可參考《商標,服務標章與原產地名稱法》第5條)向訴願委員會提起撤銷。
有關第4條以及第5條的相關規定可參考本章第8節「異議」的資訊。
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或是其代理人可向海關進行商標註冊登記以查獲假冒品。貨物如可能為仿冒或虛假者,吉爾吉斯海關會通知權利人並扣留貨物。若10日內吉爾吉斯海關未接獲權利人通知,扣留貨物將因此獲釋。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kyrgyzstan。
[2] 提交的文件須為吉爾吉斯語或俄語。
[3] 簽名即可,可於提交申請後2個月內補交。
[4] 此階段公告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方便第三人提起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