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是全球第十六大經濟體,也是東協(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SEAN)國家中經濟體量最大者。由於印尼惡意搶註的商標侵權情形嚴重,故在此註冊商標取得法律保障地位,尤其重要[1]。
在印尼需透過登記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商標採先申請主義。使用在商品∕服務之商標必須提交註冊申請。在沒有被異議,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5年;但鑑於商標局積案情形,或許會需要36~48個月。
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10年可辦理延展。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在印尼境內使用,以避免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印尼採用尼斯分類。自2007年起可進行跨類申請;但為避免因審查委員或第三人可能對其中某一類別提出異議,致使申請案受阻擾而延遲,一類一案的申請方式或許會比一案跨類申請的方式,較可避免受到非必要的延遲,盡快完成註冊。
對跨類申請案,申請人須按類支付申請費用。自2009年6月3日起,單一類別的指定商品∕服務如超過3項,官方將額外收取超項費用。對於已註冊商標,可使用®符號以為標注,尚未註冊之商標,可使用TM。
關於印尼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印尼係(1)巴黎公約、(2)商標法條約、及(3)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之締約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印尼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印尼國內關於商標之法源為2001年商標法(第15號法)。
其他智慧財產權有關法律有:1997年5月7號第13號專利法;2000年12月20日第30號法(關於商業祕密)、第31號法(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第32號法(關於積體電路布圖設計)、2001年8月1日第14號法(關於專利)。另有自1989起至2007年陸續頒佈之相關實施規則。
商標主管機關
印尼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為「法律及人權部」(Ministry of Law and Human Rights)轄下之「智慧財產權總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GIPR),印尼文縮寫簡稱則為DJKI(Direktorat Jenderal Kekayaan Intelektual)。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者。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以下產品或類別受到地理標示的保護:(1)阿拉比卡咖啡(Arabica Coffee Kintamani Bali, Gayo, Java Peanger, Ijen Raung, Bajawa Flores, Kalosi Enrekang);(2)雕刻家具(Carving Furniture Jepara);(3)白胡椒(White Pepper Muntok);(4)菸草(Black Tobacco Sumedang, Mole Tobacco Sumedan);(5)牛奶(Milk Sumbawa Horse);(6)豆瓣(Watercress Lombok)(7)蜂蜜(Honey Sumbawa);(8)稻米(Rice Adan Krayan);(9)Purwoceng Dieng;(10)番木瓜屬(Carica Dieng);(11)香草(Vanilla Kepulauan Alor);(12)蕃薯(Sweet Potato Cilembu Sumedang);(13)蛇皮果(Snake Fruit Pondoh Sleman);(14)Nilam Aceh。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印尼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印尼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印尼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印尼商標申請到註冊之各程序標準期程為:形式審查(3個月)→實質審查(9個月)→公告(3個月)→註冊,加上公文往來時間,基本約歷時1.5年。但實務上一般都會耗費更長的時間,甚至到36~48個月。
商標檢索:審查員會檢索官方資料庫,比對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所有權聲明書(Declaration of Entitlement/ Statement on Ownership)。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商標提交申請後,DJKI先進行申請文件之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處,DJKI會發出「補正通知」,限期(最多2~3個月)申請人補正[2]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約9個月時間的實質審查(Substantive Examination);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DJKI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進入
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3]。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核准註冊,由DJKI核發「商標註冊證」。
如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DJKI將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必須在收到通知後1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4]。
DJKI在收到意見書後會再進行審查,如答辯成功則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如駁回答辯,官方將發出「最終核駁決定」;申請人不服決定,可於30日內向「訴願委員會」(The Mark Appeal Commission, TMAC)提出訴願(Appeal)。
印尼商標申請註冊流程如前圖。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印尼並不會接受雙方(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
※聲明不專用:印尼沒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商標經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項,會刊載於公報公告,開始自公告日起3個月的異議期,公告期間,任何人皆得提起異議。
異議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相對事由(基於所有權,如與在先註冊案的衝突)。
2. 絕對事由(非基於所有權,如是否有說明性、識別性)。
3. 該商標存在有惡意(如虛偽、詐欺、詆毀)。
4.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著名商標保護)。
5. 已註冊之法人名稱。
6.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者國家勛章。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印尼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
3.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取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商標即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商標移轉
申請中的商標不可移轉,完成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
移轉註冊商標必須包含其整體使用區域及全部註冊商品∕服務,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或只移轉部份註冊的商品∕服務類別。「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物中。
移轉需具有約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生效日期、進行移轉的國家、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須公證)。已註冊的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方生效力。
商標授權
同樣的,申請中的商標不可授權,完成註冊的商標才可進行授權。
除非另一方同意,已註冊的商標僅可以進行全國性授權;註冊之商品∕服務類別,則可授權其全部或一部分。授權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如果已註冊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需取得該商標權人的授權。註冊商標的授權,必須設定期限。授權之期限不得超過商標註冊之效期。
授權合約應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限、授權區域、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目前印尼無規定授權文件是否需進行公認證。
授權不須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後才能取得法律保障。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於印尼境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3年未使用的撤銷標的。目前尚無明確規範商標使用之最小要求,且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DJKI及任何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如商標未使用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或因商品流通許可被禁止、或任何有權機關發出的禁止決定,得免被撤銷。
將已註冊調整修改是不允許的,即便是小幅度的修改,均會影響商標註冊的有效性。已註冊的商標不可申請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應重新提交申請。
商標撤銷條件
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
1. 商標具有說明性。
2.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係一般性名詞。
5.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6.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7. 該商標包含特定公共利益的象徵或標誌。
8. 該商標的使用有誤導之虞。
9. 該商標為印尼所禁止。
10. 該商標之申請或註冊存在惡意等。
一般撤銷訴訟具有期限。如該商標係著名商標、或商標與公序良俗、宗教、種族有衝突、或商標申請註冊存在惡意,則在先權利人及商標被授權人得於任何時間提出撤銷訴訟,並無期限限制。
海關邊境保護
印尼的海關法賦予海關權力,對於涉及仿冒之貨品,得中止其運貨。然而實務上,印尼海關較少主動執行扣押程序。此外,理論上,智慧財產權人得對於特定貨物申請法院命令其暫緩通關,但這在實務上要取得仿冒貨品的特定資訊,同時要有充足的書面證據使法院發出命令,是有一定的難度。
[1] ASEAN IPR SME Helpdesk, Indonesia IP Country Factsheet, 2014.
[2] 《印尼商標法》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
[3] 《印尼商標法》第20條第1項。
[4] 《印尼商標法》第20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