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商標制度「先申請主義」(first-to-file),但依據2017年新制訂之6769號工業產權法第6條第3項規定,如該商標有他人在先使用,在先使用人可據以提出異議。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0個月。
土耳其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土耳其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符號須以土耳其文標示,可採用™、SM或®符號,土耳其法律上不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土耳其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土耳其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6) 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土耳其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土耳其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7年第6769號工業產權法Industrial Property Law(取代2013年第556號商標法,並包含專利及地理標示規定)。
商標主管機關
土耳其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文化旅遊局」(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轄下的著作權局(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pyright)負責著作權業務;專利及商標局(Turkish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TURKPATENT)管理專利及商標事宜。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地理標示在土耳其受特別法規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但法律未明定被保護的產品類型。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土耳其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土耳其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土耳其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10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1]。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TURKPATEN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2]。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土耳其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10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約3周內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TURKPATENT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於2個月內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約2~5個月內會審查完畢。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Office action),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提交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經審查後TURKPATENT仍拒絕案件註冊,會在不提供意見的情況下直接將案件轉交給「再審評估委員會」(Re-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Board)進行審查。如申請人對於「再審評估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2個月內向法院提起上訴(Appeal)。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案件會核准公告[3],TURKPATENT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Official Bulletin)進行2個月的公告期[4];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約2~3個月內將發出「核准註冊通知」,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領證官費;案件核准經繳納領證官費後約1個月內TURKPATENT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土耳其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 並存協議:舊法不接受共存協議,但2017新法後,在先商標權人出具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作為核准註冊的佐證。
※ 聲明不專用:土耳其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異議
商標申請案經實質審查後,即予刊登公告,進入異議階段。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於公告日起算2個月內提出異議。異議事由如下: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及第8條之保護規定:
a. 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b. 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6.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7.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8.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9.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0. 商標包含他人姓名。
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之中。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商標移轉需經登記始生效力。
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可對抗在後登記的授權。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10年有效期內,連續使用5年,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土耳其,數量必須達到商業規模,TURKPATENT並不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如有需要應再重新申請。
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任何利害關係人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
7. 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規定。
8.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9. 姓名權、公司名稱。
10.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11.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土耳其商標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起。但如以商標的取得非善意為由提起撤銷訴訟,則無時限。
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利人應向土耳其海關申請扣押侵權貨品並描述其特徵(程序皆為線上作業,有利申請人追蹤進度),海關會在30天內以電郵告知申請結果。土耳其海關會對侵權商品採取預防措施,即扣押。如貨物侵權屬實,海關將予以銷毀;但如土耳其海關於扣押後10日內未接獲法院指示的扣押命令或預防禁制令,海關將終止扣押。
[1] 依據實務經驗,TURKPATENT針對任何程序訂出的官方期限皆不得延期。
[2] TURKPATENT公告自2015/1/18起所有程序業務採線上送件。
[3] TURKPATENT於2016/2起每個月進行2次商標公告,第一次執行日期為2016/2/29。先前的做法是在每個月上半旬進行一次公告。
[4] 新法《工業產權法》第18條規定,2017/1/10以後提出的申請案,公告期由3個月減至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