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商標註冊,正常的狀況(無異議)下,從申請到註冊平均約需12~15個月。商標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10年可續作延展。
以色列係採用尼斯分類,商標申請可跨類申請。關於以色列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以色列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里斯班協定(Lisbon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以色列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以色列商標之主要法源有:商標條例(Trade Marks Ordinance, 5732-1972)及商標實施辦法(Trademark Regulations)。
商標主管機關
以色列商標主管單位,係「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下之「專利商標局」(Israel Patent Office, ILPO)。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在任何方面涉及以色列總統及其職權之標誌。
(二) 國家或國際組織之旗幟、徵記、地圖、官防、官方象徵或標誌。
(三) 含有字樣如專利、取得專利、皇家專利、註冊設計、著作權等或類似涵意及效果者。
(四) 違反公序良俗。
(五) 有誤導欺騙大眾之虞者;誤導其來源產地者。
(六) 鼓勵不正當競爭者。
(七) 與宗教標記相同相近者。
(八) 一般性貿易通用名詞。
(九) 無識別性。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以色列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以色列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以色列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15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LPO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以色列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15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ILPO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以色列可要求加速審查。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並需要提交宣誓書(Affidavit)及繳納加速審查費用。以下為可能被接受的加速審查原因:商標正在被第三人不法使用、申請人打算以該案主張國際申請案優先權,或者該商標曾不小心被撤銷。 |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整個實質審查時間約15個月,最長可達2年。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提交答辯[1],可延期3個月,最多可延期8個月並繳納延期費用[2];另ILPO規定第一次審查意見須於2年內完成。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審查員會再提出意見,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再次答辯,如時間上準備不全可申請延期答辯。如申請人對於ILPO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0天內向「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提起上訴(Appeal)[3]。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Notice of acceptance),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電子公報」(Official Israeli trademark journal)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4],如無人異議約4個月後會續行領證。商標註冊後約1個月內ILPO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以色列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過濾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件、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他同類商品或服務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會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申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ILPO自行裁量。
※聲明不專用:以色列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5](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成立事由: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及第8條規定(商業名稱(trade names))。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商標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未經授權而使用受到特殊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以色列的專用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不可對抗性:除非商標的申請註冊非基於善意,自商標註冊日起3年後,商標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商標移轉
商標可辦理移轉。必須就其所登記之全部地理範圍進行;可針對全部或部分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移轉的標的中。
另,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之本質、原產地、製造過程、特性等造成混淆或是欺騙之虞,IIPO可能會拒絕移轉申請[6]。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辦理公認證,商標移轉需經登記即可生效[7],不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進行授權。僅可進行全國性的授權,但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以多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授權。
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需要取得該商標的授權;授權可有時間限制、亦可以無時間限制。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及國籍、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文件簽名即可,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8]。另外,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的授權程序不需要再次進行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3年內使用,以及不可連續3年未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9]。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應於以色列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但不須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商標如有進口限制、或者其他政府政策、不可抗力以及其市場障礙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得被免於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商標撤銷條件
商標撤銷之訴必須於註冊5年內提出,如因商標的註冊非基於善意,則無提出的時間限制。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權利[10]。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違反姓名權。
6.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法。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以及第8條之規定。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
9.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1. 該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
海關邊境保護
對於仿冒、侵權使用商標之進口貨物,以色列海關得依職權逕予查扣;以色列海關對進口商品採取隨機抽驗,故除非有明確之侵權商品進口資訊,並無法絕對保證完全阻絕仿冒商品的進口。商標權人如獲知仿冒品進口資訊,得向海關申請請求查扣。
[1] 依據實務經驗,ILPO在收到答辯時不提供官方憑證(official filing receipt)。
[2]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2條。
[3]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19條;《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5條第b項。
[4]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4條。
[5]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21條。
[6]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8條第a項。
[7]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9條第a項。
[8] 授權之條文可參考《以色列商標條例》第50條以及第51條。
[9] 《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1條第a項。
[10] 依據《以色列商標條例》第46A條,著名商標即使未在以色列登記註冊仍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