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標為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在先使用亦可取得商標權。正常的狀況(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平均約需24~36個月。商標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每10年可續作延展。
印度係採用尼斯分類,商標申請可跨類申請,費用依申請類別數量核算。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已註冊商標可標示商標註冊號碼或®符號,未註冊商標可標注TM。未註冊商標如標注為已註冊係違法行為。
關於印度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印度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尼諾比條約(Nairobi Treaty);(3)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4)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印度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包含:1999年商標法(2003年生效)、2010年商標法修正案(2013年7月8日生效)、2003年商品地理標誌法等,及相關實施規則,如2010年商標規則修正、2013商標規則修正、以及2015年商標實務程序手冊(Manual of Trade Marks, Practice & Procedure)等。
商標主管機關
在印度,專利及商標由「商業及工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之「產業政策推動署」(Department of Industrial Policy Promotions)所轄「專利、設計及商標總局」(Office of the Con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之「商標註冊辦」(Office of the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 TMR)負責。TMR之總部設於孟買(Mumbai),並於亞美達巴德(Ahmedabad)、清奈(Chennai)、德里(Delhi)和加爾各答(Kolkata)設有分部。
著作權由「人力資源發展部」(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轄下「高等教育司」(Department of Higher Education)之「著作權部門」(Copyright Division)主管。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主要作為姓氏使用的標示。
(六) 該標識係主要指稱一地理位置(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七) 地理標示及原產地名稱在印度受到特別法之保護(The Geographical Indica- tions of Goods (Registration and Protection) Act, 1999)。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印度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印度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印度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印度商標一般自申請到註冊約需24~36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通常官方將於新提交的申請案於申請日起算2~3個月內進行官方檢索,審查員會檢索官方資料庫,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使用聲明(statement of use)[1]。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印度商標從申請到註冊平均約需24~36個月,由於TMR積案嚴重,所需時間會有可能會更長。基本流程如下圖:
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官方則會核發「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印度可以要求加速審查,但須提出合理理由。但印度商標法並未明列加速審查的要件,故官方會依個案進行認定。加速審查須支付額外費用。 |
形式審查由TMR收件分部執行,實質審查則集中由TMR的孟買總部來處理。
如商標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項,TMR會發出同意申請之「審查報告」(Examination Report, ER)給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並刊載於官方公報(Trade Mark Journal)及官網公告,開始為期4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
如審查發現申請商標存在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TMR則會發出「核駁通知」(Examination Report with Objection(s)),報告同樣會刊載於官方公報及官網公告。
申請人收到「核駁通知」後於文到日起1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TMR在收到答辯意見後,該申請案會經由機制重新指派給「審查中案件檔案管理部」(Pending Applications Records Management, PARM)之審查官員對該案答辯內容再進行審查。再審如未通過,則須舉行聽證會(Show Cause Hearing)[2],要求申請人出庭陳述意見,並可提交補充答辯,且審查員要求聽證的次數可能不只一次。答辯成功,審查員或聽證官(Hearing Officer)會核准註冊申請,籲令讓該商標進行公告異議程序;反之,聽證官將通知申請人,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申請人不服,得向「智慧財產權訴願委員會」(IP Appellate Board, IPAB)提出上訴。
實質審查之相關流程如下圖[3]。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4)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5)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6)是否有在先商標;(7)該商標是否含有足以傷害信仰或者任何印度公民之情事;(8)是否有令人反感或猥褻的情狀;(9)是否有違反反徽章及姓名規定《Emblems and Names (Prevention of Improper Use) Act, 1950》的法令禁止事宜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 並存協議: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 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 聲明不專用:印度沒有聲明不專用之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商標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項TMR會發出同意申請之「審查報告」(Examina- tion Report, ER),並刊載於官方公報(Trade Mark Journal)及官網公告,開始為期4個月的公告期(不可延長)。任何人皆得提起異議。
異議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第6條: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TMR在收到異議申請書後,會書面通知被異議方限期兩個月內提交答辯[4]; 如被異議方逾期答辯,商標將失效。
審查員在收到被異議答辯書後,會擇期公告聽證通知,此時雙方代理人需出席聽證,並可提交補充證據資料。聽證會結束後審查員會決定該商標之異議是否成立。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所有權及其商標的有效性。
2. 取得該商標於印度境內的專用權。
3. 可對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或造成混淆之虞的他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取得授予商標權與他人的權利。
5. 得申請當局海關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不可對抗性:無論該商標是否完成註冊或在申請中,皆可提起商標異議跟撤銷,即使商標取得註冊已經過很長一段時間,仍有可能遭受異議或者撤銷。
商標移轉
不論是在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移轉皆可進行移轉。而對於已註冊商標的部分商品∕服務移轉程序,印度有特殊規定;並且可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進行商標移轉。「商譽」不須包含在商標的移轉之中。
移轉需具有原因,即移轉對價,並需由讓與人確認收到該對價。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為了在任何法律程序進行當中,證明商標的所有權,故登記商標移轉對商標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商標授權
不論是在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進行授權,授權人必須控制被授權人生產或銷售的產品品質。申請註冊中的商標,其授權不可登載於TMR;僅有商標完成註冊後,其授權登記才可以被登載於TMR;在印度,登記商標使用人是紀錄他人使用商標權利的唯一方式。
商標提供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或全區域性的授權;可以是申請∕註冊商品∕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如果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則需取得該商標的授權。
商標授權可設定期限。
授權文件應載明: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範圍;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其他事項。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但如提交登記之文件並非原件,則須辦理公認證。授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登記後可取得保障。
商標延展前之授權,在商標延展後不須重新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依印度商標法,當商標核准註冊時,「申請日」即溯及成為商標的「註冊日」,國際上一般也多採此方式來認定註冊日期。
但在計算商標使用的期間,則是由登記日∕封緘日(Sealing Date)起算,指的是商標核准註冊,由TMR紀錄在案的日期。印度商標必須於登記日∕封緘日起5年又3個月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
商標使用的要求:印度境內最小數量即可。只為出口使用之商標,亦可視作印度境內使用。TMR不會要求商標所有權人定期提出使用證明。
已註冊商標之使用,如係受到商品進口限制、或其他政府政策導致未使用者(如任何特殊情事、產業中不可控制之非正常情事干擾商業之進行;但商標權人並無放棄或停止使用該商標之意圖),不在上述5年又3個月期間使用的限制。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原則上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也可申請變更修改。
商標撤銷條件
任何時間皆得以提起商標撤銷之訴,然而,當商標所有權人已連續5年使用該註冊商標,除非該商標所有權人非善意第三人,商標不會再成為在先商標權人提起商標無效訴訟及異議的標的。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權利受非法侵害的人提起,主張該註冊商標之存在將會損害其利益。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2. 商標不具有獨特性。
3.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4.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該商標為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
6. 該商標係一般性名詞。
7.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8.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海關邊境保護
印度的海關邊境保護措施只適用於侵害著作權或商標權之進口商品,侵權商品指在未經權利人或其授權之代理人的同意下,製造、複製、流通或以其他方式違反印度或其他的智慧財產法而使用的商品。依照現行法,權利人可以請求海關停止任何侵害其權利之商品通關,其後海關必須在30天內通知權利人。
[1] 須說明該商標係已經在使用、或意圖使用該商標(不得變更)。
[2] 商標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表必須出席聽證會,如均不克出席,可依規定申請延期辦理。
[3] 印度2015年商標實務程序手冊(Manual of Trade Marks, Practice & Procedure)。
[4] 申請人在提交答辯時,應提出商標具體使用證據以證明其為善意註冊,使用證據如帳單、廣告、商品交易會及展會等,所有使用證據均應可看出具體使用日期。印度以外國家的使用證據也可以提交,尤其是對印度有重要影響或印度人經常到訪的國家和地區,如香港、加拿大、美國。
另外,當異議提交後,如異議方未居住在印度、亦無在印度進行商業活動,須負擔擔保責任;同樣的,如被異議方未居住在印度、亦無在印度進行商業活動,須負擔擔保責任。當任何一方沒有為承擔擔保責任,案件將視為異議未成立、或是申請案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