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在前兩回中,我們敘述了甲先生前後兩房對於遺產分配的爭端、法院判決結果以及事前財產規劃的重要性。這一次,就讓我們來思考「意定監護制度」在本案中適用的可能性。
說在前頭
本案甲生前有過兩段婚姻關係,前、後兩房妻子共為他誕下兩女一子。重大事故發生後,竟令其「不得安息」,後又掀起了兩房人的爭產風波!
因此,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或病況急轉直下時,預為遺囑規劃,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紛爭,讓在世者得享受過世者的福澤雨露。
2019年6月19日,民法親屬篇通過增定「意定監護制度」(民法第1113之2條以下),本文以下將說明在被繼承人如何透過「意定監護制度」來規劃受意定監護人身後之遺產分配。以下分述之:
被繼承人受監護宣告的重要性
所謂「意定監護」,指的是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允許受任人擔任本人監護人的契約(監護人可以是1人或多人;如果是多人的話,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
這份契約應該在本人、受任人和公證人同時在場,且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方才成立。在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之後7日內,須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的法院。
意定監護制度還可以協助生前財產管理,即本人得透過「意定監護契約」來約定受任人的委任權限。
具體作法
由本人指派1名或多於1名的律師,成為本人的「意定監護人」以共同執行職務(民法第1113-2條)。
基此,協助兩房人透過此一客觀中立的機關來制定遺產分配協議,並且管理本人之財產,以及時支應受意定監護宣告人必要的開支(例如住院後)。
如此就可以避免如同本案的情況,即後房因不信任前房,而逕行指控前房有侵占之不法行為存在。
生前財產管理暨遺產規劃
你可能會覺得哪裡奇怪?為何不用成人監護制度?!(民法第1110條以下)法院本來就可以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選定符合當事人利益的監護人。
但不這樣做的好處是?
依民法的成人監護制度,本人屬於被動受監護宣告,而監護人選任的決定權在法院。相較之下,意定監護制度就是本人與受任人達成關於委託權限的意定監護契約。
如同本案中的被繼承人,需有人協助赴銀行提領存款,以支應診所開支、醫療及相關看護費用等。
因此,如果可以應用意定監護制度,就能讓客觀中立的第三方(例如律師或公證人)來當這個意定監護人,讓兩房人皆能心悅誠服。
意定監護 | 成人監護 | |
優先性 | 本人有優先選擇意定監護人的權利。法院應以意定契約約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 | 如無意定監護契約,法院依職權選。 |
如何選 | 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自己選。 | 本人如因意思能力不健全,須經法院裁定為監護宣告時,由法院選。 |
誰可以 | 不限於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等。 |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
人數限制 | 可為數人,除約定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 | 可為數人,但由法院指定應分別或共同執行。 |
報酬 | 依契約是否有約定。沒約定時,監護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 監護人得聲請法院酌定。 |
處分財產的限制 | 本人得與意定監護人就委任權限進行約定。 | 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
表一、意定監護宣告與成人監護宣告之比較(本所編輯部製表)
結語
這一回告訴我們,民法修訂的「意定監護制度」,將如何有效化解家族的爭產風波?由客觀中立的第三方(例如:律師)於當事人意識尚清楚時,與其締結「意定監護契約」,旨在協助當事人在重大變故後,安排當事人日常的開支暨協商日後遺產分配協議。
這個故事還沒有結束,我們會在下一回(最終回)之中繼續帶著大家探討後續的一些延伸議題。
驚喜一回接一回,待續…但看下一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