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位於中亞,深處歐亞大陸腹地,面積約2,724,900平方公里,為臺灣的75倍大,是世界第九大國家及全球最大的內陸國,與俄羅斯、中國、土庫曼、烏茲別克及吉爾吉斯接壤,濱臨鹹海和裏海。該國人口密度低,每平方公里只有6人。
哈薩克是中亞最大的經濟體,在「獨立國家國協」[1] 中居第二位,僅次於俄羅斯。2016年,哈薩克的人均GDP為7,500美元,緊隨俄羅斯(人均GDP約8,900美元)之後,但遠超「獨立國協」第三大經濟體烏克蘭(人均GDP約2,200美元)。哈薩克、俄羅斯與白羅斯於2010年成立關稅同盟[2],於2011年7月1日撤銷三國之間的關稅邊界。此後,俄白哈自由貿易區開始運作,三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實施統一的進出口關稅,但藥物、塑膠及運輸設備等類別仍屬例外。哈薩克於2015年11月30日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62個成員國。
中國目前是哈薩克第三大的交易夥伴,分別占哈薩克2016年出口及進口總額約11.5%及14.6%,僅次於俄羅斯及義大利。哈薩克則是中國在獨聯體地區的第二大交易夥伴(最大交易夥伴為俄羅斯)。中國建設「一帶一路」的過程中,哈薩克是重要的策略合作夥伴,也是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創始成員。哈薩克是前蘇聯國家中接受最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國家,1991至2013年吸納的投資累計達220億美元。中國對哈薩克的累計投資額由2006年的2.76億美元,增加至2015年底逾50億美元[3]。
根據哈薩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2017年年度報告中的統計資料,於哈薩克申請商標之外國申請人,自2013年至2017年累計前5名分別為美國、俄羅斯、瑞士、印度、及中國大陸,臺灣申請人排名第21[4]。
哈薩克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且不認可使用在先的商標,故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9~23個月。
哈薩克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一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哈薩克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給予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須採用®符號,哈薩克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哈薩克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哈薩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4)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哈薩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哈薩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法規包含:1999年第456號商標、服務標章以及原產地名稱法(依2015年378-V法修訂)、2015年第300-V號法(增訂)、2010年第296-IV號法(關於海關議題,2016年修訂至第499-V號法)、2009年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針對哈薩克若干智慧財產權立法的修改和增補法(2012年1月12日,第537-IV號)以及2003年哈薩克共和國海關事務法。
商標主管機關
哈薩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哈薩克共和國法務部」(Ministry of Justice of the republic of Kazakhstan)轄下之「國家智慧財產局」(National 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NIIP)。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徽章或標誌。
(四) 無「取得識別性」(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主要作為姓氏使用之標示(姓、名、筆名及其衍生物)。
(六) 違反其本人及其繼承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之個人非實體權利(personal nonmaterial right)的畫像及複製本。
(七) 未經相關機關核准使用代表哈薩克共和國歷史及文化的象徵。
(八) 該標誌主要系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九) 基於較早的優先權,在哈薩克受到保護的工業設計。
(十) 哈薩克知名的文學、科學、藝術之名稱及其片段。
(紈) 商標含有地理標示。地理標示在哈薩克受保護,任何商品皆受到地理標示保護之限制。
(紁) 具有描述性,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品質、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罘) 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性質、品質或地理來源產生混淆。
(羑) 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申請流程 [5]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哈薩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哈薩克地址以供公文送達,並須委任哈薩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9~23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NIIP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6](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7]。
2. 代理授權委託書[8]。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哈薩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9〜23個月期限。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檔是否有誤,形式審查期間約10個工作天。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書」[9]。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提交補正,NIIP將於接收補正後3個月內回覆[10]。
※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哈薩克可以要求加速審查,須支付額外官費但不需檢附理由。申請中的商標即取得以下權利:(1)可以該案的申請日主張優先權;(2)可在官方審查中被引用對抗後之衝突商標申請。 |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會公告在公報上並進入實質審查,NIIP將於7個月內核發審查結果。如申請獲准,需於3個月內繳納註冊費;商標註冊後會進行公告,並自申請日起享有10年保護。申請人另得於保護期滿1年前或於6個月的寬限期內向NIIP申請延展。
另一方面,如經審查後有不得註冊事由,申請人如不服決定,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答辯[11]。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NIIP的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哈薩克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12],約9個月內會收到審查結果;如申請人對於「哈薩克訴願委員會」的最終處分不服,可向「哈薩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檢附哈薩克申請流程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申請人達成合意之共存協定(Coexistence Agreement)可被接受。
※聲明不專用:哈薩克有聲明不專用制度(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該國商標法上無異議制度,可於商標註冊後依據《哈薩克第456號法》第6條以及第7條相關依據提起撤銷;另外可在商標核准之前提交一份警告信(warning letter)。
商標移轉
商標可辦理移轉,但必須就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之全部進行移轉。可對其註冊的全部或部份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地中。如果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該移轉程序會被NIIP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範圍;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須提交移轉契約正本或是經公證的影本[13]。
商標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且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商標授權
已註冊商標可對外授權,須於簽署授權合約後的6個月內進行授權登記。
已註冊商標之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範圍之全部或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14](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已註冊商標授權,可設定期限,也可無期限。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不一定要有時間限制);授權的生效國[15];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須登記,以保障授權之有效性及控制商標使用與收取權利金之正當性。商標權期滿後須重新進行授權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在註冊日起3年內或是連續3年進行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地。商標未使用的撤銷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目標,商標須於哈薩克境內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可以是最小範圍的使用,且使用證據需看出日期,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果商標所有權人因為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則不在得撤銷之內。
哈薩克司法部於2016年草擬的新法認為,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不能成為商標撤銷的原因。
商標撤銷條件
已註冊商標可依據下列事由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權利。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5. 違反著作權法。
6.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之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或者其他表的名字註冊)。
7. 基於在先的已註冊外觀設計。
8. 侵犯個人姓名權。
9. 成為通用性名詞,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0.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商標撤銷可由在先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有註冊日起5年內的限制;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撤銷無時間上的限制,在商標的有效期內任何時間均可提出;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撤銷有註冊日起3年內的時間限制。
海關邊境保護
哈薩克官方認定仿冒係虛假、仿造或未獲原廠同意即進口者。上開貨物的進口作業將被哈薩克海關中止並扣留10~20天,權利人於此期間可由沒收或銷毀系爭貨物保護自身權利。貨物將於此段時間後被自由釋出。
哈薩克商標法原來並沒有明確的「偽造」(counterfeit)定義及規範,但自2018年7月商標法修訂後,正式引進了「仿冒商品」(counterfeit goods)的定義,所以商標的註冊在哈薩克格外重要;如果進口商在未收到商標權人同意的情況下進口商品,就會被視為侵犯智慧財產權(不論是否為轉售)。
[1] 獨立國家國協(Commonwealth of Independent States)簡稱獨立國協(CIS),俄文名稱Содружество Независимых Государств, СНГ,系蘇聯解體後由原蘇聯加盟共和國合組的區域性政治組織。
[2] 2015年1月1日成為歐亞經濟聯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EAEU,或簡稱EEU或EAU),2015年1月2日,亞美尼亞加入歐亞經濟聯盟。吉爾吉斯於2015年8月12日正式成為第5名成員。
[3]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kazakhstan。
[4] 2017 Annual Report, http://kazpatent.kz/en/content/annual-report.
[5] 申請哈薩克商標有兩種方式,一個是申請馬德里國際註冊,另一個是在NIIP提出申請。
[6] 所有的檔應為哈薩克語或是俄語。如申請檔為其他語文,可於1個月內補交譯本。
[7] 可以跨類申請。
[8] 委託書僅需進行簽章,不須辦理公認證。
[9] 在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可隨時請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必要資訊。
[10] 可申請延期6個月進行補正。
[11] 可申請延期6個月提交答辯。
[12]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內容包含由NIIP處理訴願程序。
[13]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希望簡化移轉程序,僅需一份移轉協定即可(目前需要4份)。
[14] 在2016年哈薩克司法部草擬新的法案,獨家授權會排除商標權人的商標權。
[15] 如授權合約沒有特別標註生效地點,會生效於哈薩克全境;如合約無註明授權時間長短,NIIP會自動認定該授權時間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