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主題主要介紹美國專利審查基準MPEP 608.2,本篇介紹專利法條35 U.S.C. 113對申請時「圖式必要性」的判斷法。
專利申請程序局OPAP
專利案再申請之後,專利申請程序局OPAP (Office of Patent Application Processing)會初步決定此專利案是否需要「圖式」。
另外,「專利技術說明書(Specification)」中的內容若有提到「圖X (FIG. X/ Figure. X)」等字眼,OPAP也很可能直接判斷「需要圖式」,而通知「申請人」補上圖式。
可不須圖式的專利申請案
2013年12月18日以前,在「申請當日」未附上「圖式」於「申請文件」中,官方都有可能判定「文件不齊全」而不給予「申請日」。
而自2013年12月18日起,USPTO官方會依據美國專利法35 U.S.C. 111的規範、準則來判斷是否需補齊「圖式」才算完成申請程序並給予「申請日」。主要判斷方式是看申請文件之一:「申請專利範圍(Claim)」,若有符合以下任一點則「無需圖式」。
(A)「Claim」有包含 「步驟」、「程序」、「方法」等用詞;
(B)「Claim」有包含 「化合物」、「混合物」、「藥劑」等用詞;
(C)「Claim」是在常見習知的「物品、裝置(桌椅等等)」上塗布「特定的材料、化合物或混合物」的技術;
(D)「Claim」是以「特定的材料、化合物或混合物」來製造常見習知的物品、裝置的技術;
(E) 「Claim」是習知的「裝置、系統」使用「特定的材料」的技術,例如是使用「特製液壓流體的液壓裝置」。
另外也可參考MPEP 601.01(f),來了解「圖式必要性」的更詳細判斷基準。「一部分的圖式」未補齊但仍是可成功申請的案例,則可參考MPEP 601.01(q)。
上級專利審查員SPE
除OPAP之外,還有上級專利審查員SPE (Supervisory patent examiner)會決定「申請圖式必要性」。若在OPAP認可「未付圖式的申請」但SPE卻判斷「圖式」時,SPE會屬名、簽上日期並將此申請案駁回至OPAP。
參考資料來源:
[1] MPEP608.02
https://mpep.uspto.gov/RDMS/MPEP/e8r9#/e8r9/d0e476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