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目前仍屬於低度開發國家,但該國在2010~2015年間,GDP平均成長率均在6%以上,經濟成長率可望於未來幾年內達平均7%,可望在2021年能從低度開發國家中除名,躋身開發中國家之列。
在孟加拉商標註冊並非強制性,未註冊商標仍可依普通法向侵權者起訴,但未註冊商標之權利保障僅限於該商標被使用之有限地理範圍,無法擴及全國。孟國智慧財產權侵權情形頗多,法律保護執法情形有待加強。
孟加拉商標採尼斯分類(含商品1~34類及服務35~45類),不可跨類申請,只可一申請案一個商品∕服務類別。商標保護期自申請日起算7年,期滿之後可不限次數繼續延展,每次得延展10年。
商標的註冊指示標誌,可用TM(已申請尚未完成註冊)及®(已註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TM則不受限制。
關於孟加拉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孟加拉係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之簽署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孟加拉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商標保護之法律,為《2009年商標法》(Trademarks Act, 2009)及《1963商標法規》(Trademarks Rule, 1963)。
商標主管機關
孟加拉之商標主管機關,係由工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ies)轄下之「專利、設計與商標處」(Department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marks, DPDT)負責。著作權則由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al Affairs)下之著作權局(Copyright Office)掌管。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孟加拉禁止註冊商標之基本標準,與國際條約之巴黎公約及TRIPS等類似,須特別提出的不得註冊之標準如下[1]:
1. 含有誹謗性或猥褻內容。
2. 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3. 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
4. 含任一元素有傷害宗教或任一階層國民之情感之虞者。
5. 相同、相似、模仿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孟加拉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孟加拉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孟加拉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為2~3年的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DPDT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的商標註冊證副本(如有的話)。
5. 商標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孟加拉商標申請到註冊約2~3年。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及實質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亦或是有任何不得註冊事由。
在進行實質審查時,如審查員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在做出駁回決定的6~12個月內發出「核駁通知」(Show cause letter),申請人須於3個月內提交答辯[2]。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審查員會要求進行聽證,申請人須於1個月內在聽證會時提交第二次答辯;申請人亦可在審查員尚未提出聽證要求前提交第二次答辯[3]。如申請人對於DPDT最終處分不服,可向「孟加拉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Journal notification),申請人須繳納公告官費,始核准公告。案件經繳納公告費後DPDT會將案件資料送往「孟加拉政府新聞部」(Bangladesh Government Press)刊登在公報上,進行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4];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商標核准註冊時DPDT會在公告期過後4個月發出書面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領證官費[5];經繳納領證費後DPDT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孟加拉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異議
商標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經申請人繳納公告官費後公告,進行為期2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2個月內提出答辯。異議期可經由支付額外官費而予延長,一次延長1個月,最多可提出3次,即共延長3個月。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DPDT亦會將答辯書內容提供給異議方,再由雙方個別再提出書面證詞(affidavit),再進行聽證。聽證結束後,由DPDT最後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出訴訟。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孟加拉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實際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訴訟。
3.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商標移轉
完成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註冊商標可就該商標註冊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商譽」不須包含在註冊商標的移轉之中。註冊商標之移轉須向DPDT登記。移轉登記須提供移轉合約並載明有償約因(美金10元即可接受)。
商標授權
商標授權須登記始生效力,並應於簽署授權合約1年內進行登記。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申請註冊時無須提出使用證明,但須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陳明該商標是否已使用或意圖使用。在商標註冊後,如連續5年未使用,得被申請撤銷。
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
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註冊日起連續5年未使用商標。
3.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4.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5. 違反公共秩序及道德。
6. 損害宗教及社會階層。
7.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8. 該商標係基於惡意註冊。
9. 該商標在孟加拉禁止使用。
10. 該商標與國旗、國徽、任何國家、政府組織以及國際公約創造的機構的官方標誌,除非得到授權。
海關邊境保護
孟加拉所有貿易活動均由「商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依《進出口法》(Imports and Exports Control Act, 1950)管理。關於仿冒商品進出口問題,另在《海關法》(Customs Act)第15~17條有明文規定,禁止仿冒商標、虛假標示、侵犯著作權等之商品進出口。 孟加拉海關尚無商標備案規定,但海關如接到商標權人之申訴,可依《海關法》第15~16條對侵權商品予以查扣。商標權人另也可逕向高等法院申請法院命令,要求海關對侵權商品進行扣押。
[1] 2009商標法第2章第8條。
[2] 《孟加拉商標法規1963》第24條第2項。
[3] 《孟加拉商標法規1963》第24條及25條。
[4] 《孟加拉商標法2009》第18條第1項。
[5] 《孟加拉商標法規1963》第41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