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1998年新智慧財產權法,將舊法規定商標可經由實際使用取得商標權之原則予以廢棄,改採先申請主義,即欲取得菲律賓商標權,必須申請商標註冊。
商標在先使用人(未登記或在後登記商標)要對抗在先申請人,只有可能發生在以下例外情況:(1)在先申請人以欺詐方式提出申請;或(2)在先申請人基於惡意提出申請;或(3)在先使用人之商標使用,係早於1998年智慧財產權法生效之前,受舊法保護之既有權利;或(4)該商標係著名商標。
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無異議提出),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註冊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菲律賓採用尼斯分類,菲律賓可跨類申請,也可分案申請。跨類申請須繳付額外規費。菲律賓並無強制要求已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如Registered Mark或®符號為宜,以突顯商標之註冊地位。已註冊商標不加標示沒有罰款問題,但在侵權訴訟中,如果已註冊商標沒有標示註冊標誌,商標所有權人將無法取得損害賠償。菲律賓法律上承認®符號之使用。
關於菲律賓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菲律賓係下列智慧財產權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菲律賓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請參閱本篇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菲律賓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98年菲律賓智慧財產權法典(第8293號共和國法,Republic Act No. 8293,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 of the Philippines)、2013年關於修改第8293號法之若干條款及其他規定(第10372號共和國法)及各項相關實施細則與命令等。
商標主管機關
菲律賓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菲律賓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Philippines, IPOPHL),於1998年成立。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者。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無後天識別性之非可識別商標。
(五) 主要功能係作為姓氏使用者(例外是申請人能證明該名稱在特定商品或服務中已具備識別性,且該姓氏之自然人出具有書面同意)。
(六) 主要功能係作為地理位置名稱者(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證明)。
(七) 非視覺可感知之類型,如聲音、氣味、味道等不得註冊。
(八) 地理標示(GIs)在菲律賓受到商標法、反不正當交易法、消費者保護法之保護。
六、申請流程 |
商標業務代理:如果申請人並非居住於菲律賓,須提供菲律賓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菲律賓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檢索官方資料庫,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菲律賓商標申請到註冊約8~12個月期限。申請中的商標自取得申請日起即具有以下權利:(1)得以該案的申請日在原屬國主張優先權;(2)可在官方審查過程中被引用對抗在後提出的衝突商標;(3)可被引用在第三方提出的對在後衝突商標之異議中。
商標提交申請後,IPOPHL先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加速審查:商標申請,在菲律賓可以要求加速審查,但須繳交加速審查費。 由於IPOPHL現已努力提高審查速度,故即便要求加速審查,實際上也不會有太大差異。如要求加速審查,則須另外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可接受之加速審查理由如下: 1. 因未滿足維持需求而被撤銷之商標,原申請人或受讓人重新申請; 2. 先前被放棄、且不可回復之商標,原申請人再次提出申請; 3. 將下列之標誌、名稱、名稱縮寫、或徽標申請商標註冊者:(1)任何國家、跨政府的、或國際組織;(2)任何即將舉辦之運動競賽,需要在活動開始前完成註冊商標,藉以進行宣傳活動及形象;(3)該商品或服務將參與在短期內於本地或國外舉辦之貿易代表團或貿易展覽會;(4)宗教、社會、慈善或者教育活動,須盡早註冊以滿足其活動目的;(5)註冊使用於資訊及通訊的基礎建設的網域名稱、商標、服務商標、或營業名稱。 |
商標經實質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IPOPHL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申請人須於2個月內繳納公告費[1],公告費用繳納之後,商標會進入為期1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IPOPHL即會發出「核准註冊通知」,申請人須於兩個月內繳納領證費,繳費後才可取得「商標註冊證」。
如經審查申請商標存在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IPOPHL會發出「核駁通知」(Preliminary Rejection)[2] 給申請人;
申請人在收到核駁通知後,須於2個月內提出意見書。IPOPHL在收到意見書後會再進行審查,如答辯成功則會發出「核准公告通知」,如駁回答辯,官方再次核發「核駁通知」或是「最終核駁決定」。
只要審查員發出之核駁通知非最終決定,申請人均可在2個月內提交答辯(也有可能第一次核駁通知即「最終核駁決定」,也有可能多次被駁但IPOPHL不發出「最終決定」)。對於「最終核駁決定」,申請人可提起訴願,或是依審查員要求進行修改。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落在正確的類別;(3)申請內容的描述是否清楚、可理解的;(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的功能是否僅在提供其相關商品或服務的訊息;(5)是否有識別性;是否足以與其所在商品或服務類別其他商品之商標進行區別;(6)是否虛偽誤導;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誤導大眾之虞,例如對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產地等;(7)在先衝突;(8)是否違反菲律賓商標法之規定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因有在先註冊商標,申請案被初步核駁時,申請人如能與在先商標所有權人達成有效的並存協議,該協議可作為核准註冊之佐證,但協議的被接受與否係由IPOPHL自行裁量。
※聲明不專用:菲律賓可聲明不專用(對於其商標的某不具識別性元素表達放棄其專用)。
異議
商標經實質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申請商標將於官方智權公報(IPO Gazette)刊登,自公告起30天為異議期間。異議人有兩次機會要求延長異議期(須提出異議理由並付費),每次最多得延長30天,故異議期共計最長可為90天。在先權利人、被授權人、及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提起異議。
商標申請之異議理由,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1. 基於在先權利,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該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該商標不具識別性。
4. 該商標涉及誤導、欺騙、或詆毀。
5. 商標具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標誌保護、及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規定。
8.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營業名稱之保護。
9. 已註冊之外觀設計專利權。
10. 姓名權、公司名稱。
11.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2.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3. 違反公序良俗。
14. 非經授權使用受特別保護的標誌或者國家勛章。
15. 經權威機構認定與國際及菲律賓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菲律賓的專屬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7. 可取得禁制令對抗未經授權的第三人使用該商標。
※不可對抗性:菲律賓智財法針對不同的商標撤銷事由規定了不同的期限,如因商標已成為一般性名詞、或遭放棄、或該註冊係以詐欺方式取得,其撤銷提出無時間限制。
商標移轉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完成之商標皆可移轉,其移轉必須包括其申請∕註冊之全部地理範圍,以及申請∕註冊之全部指定商品∕服務類別。商譽不須包含在申請中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商標移轉之書面內容應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之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明細;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簽名。移轉文件需進行公證。
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即生效力,但如未登記則無法有效對抗在後但有登記之移轉。申請中商標如未登記移轉不得對抗第三人,但對移轉雙方仍屬有效。登記的主要理由是可使受讓人能維持該商標的有效性,任何維持該商標有效的行為皆須由受讓人進行,例如提出真實使用聲明(DAU)、提出答辯等。如果申請中商標的移轉未經登記,IPOPHL將不會理會受讓人提出的任何相關文件。
商標授權
不論是申請中或已註冊之商標皆可授權,商標權人對於被授權人使用商標之商品∕服務必須能有效控制其品質。如授權合約不具備品質控制條款,或有品質條款但無法被有效執行,則該授權合約係屬無效。
商標授權必須是對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全區域性的授權。授權之商品∕服務類別可為申請∕註冊之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如果申請中的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需取得授權。
商標授權的期間,可設定期限。授權文件需有: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之商品∕服務類別;授權起始日、授權期限;授權區域;品質控管條款;雙方簽字。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證。
商標授權不需經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證明商標的使用。未登記並不會使授權失效;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欲避免因未使用而被撤銷,商標應在下列期間具有使用事實:
1. 自申請日起3年內,須提出第一次的「真實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Actual Use, DAU)[3],未於期限內提出,如該商標尚在申請階段,申請案會被自動放棄;或如在此3年期限之中,商標已獲准註冊,該註冊商標會被視為自動撤銷。
2. 自註冊日起5年內,須提出第二次的「真實使用聲明」,未提出則商標自動撤銷。商標註冊人應在註冊滿5年後(有1年寬限期,即為註冊日起6年內)再次提交使用聲明,否則同樣會被自動撤銷。但此第5年期之使用聲明如無法提出,如商標未使用係因為明顯非註冊人可控制事由者,可另提「未使用聲明」(Declaration of Non-use)尋求豁免;但如因市場需求不足而未使用,則非可被接受之事由。
3. 在商標10年有效期內,如有連續3年未使用,可被提請撤銷。
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被使用於菲律賓領域,使用數量可為最小化,但須屬商業交易行為;象徵性的、非商業性之使用不適用。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具利害關係之第三方提出。商標未使用如係因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因素、或其他非商標權人可控制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時,得免於被撤銷。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是以註冊商標調整修改後的形式呈現,只要兩者差異不大,且修改並沒有明顯改變註冊商標的識別特點,是被允許的。如調整不影響商標原來註冊之識別性,修改已註冊之商標是可能的。
商標撤銷條件
在先權利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皆可提起撤銷訴訟。已註冊之商標如有下列情況,得提起撤銷訴訟:
1. 在先商標權。
2. 商標包含了一般營業中用以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違反著作權。
7.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著名商標、國家象徵、以代理人註冊等
規定。
8. 該商標違反《巴黎公約》第8條商業名稱(Trade Names)。
9. 外觀設計專利。
10. 姓名權。
11. 通用性,該商標包含了已慣用於現行語言或現行交易行為中的標誌或指示。
12. 商標包含地理標示。
13. 違反公序良俗。
14. 商標包含了特定公共利益之象徵或標誌。
15. 以誤導的方式使用商標。
16. 該商標在菲律賓受禁止。
17. 商標之申請或註冊存在惡意。
如係因:(1)連續3年未使用該商標;(2)商標淡化,成為一般通用名詞;(3)商標已被放棄使用;(4)註冊之取得存在詐欺行為或違反智慧財產權法;(5)該商標具有誤導他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情事,提起商標撤銷訴訟,無期限限制。其他事由則限於註冊後5年內提出。
海關邊境保護
菲律賓海關局(Bureau of Customs, BOC)受理智慧財產權相關貨品之備案申請,但目前菲國海關法規僅對進口商品有此規範。商品備案之有效期為2年。 商標權人如有正當理由懷疑仿冒品、盜版商品將進口至菲律賓,可向海關局提出書面申請,請求發布對該商品的扣留命令。申請時應盡可能提供有關侵權商品之進口細節,如貨運日期、進口港等等。
[1] 如未付費,則該商標會被宣告放棄;被放棄的商標申請案,可於3個月內付款並陳明理由後重啟之。
[2] 菲律賓IPOPHL商標審查規則內特別強調,初次的核駁對於商標申請人是非常有價值的,申請人及其代理人應對於核駁心存感激,因為一個經過努力辯護得來的商標,比起輕鬆通過的商標,可以得到比較堅實的法庭法律基礎(規則603條)。規則還說,「不要把核駁看得太絕對,審查員只是想幫忙」,要申請人理解,「審查員並非一定要拒絕你的商標申請,或許審查員其實早準備好批准你的申請,只是想給你機會多做說明與解釋,畢竟向審查員說明比在法庭上說明要簡單的多」(規則604條)。
[3] 該聲明書須經公證,而除書面聲明之外,另須提供每件商標5份商標使用證明,如包裝、標籤、吊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