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是全球僅有的兩個雙重內陸國[1] 之一,最接近的海港在約3,000公里以外,幾乎完全倚賴其連接哈薩克(北方及西北方)、吉爾吉斯和塔吉克(東方及東南方)、土庫曼(西南方)和阿富汗(南方)等國的陸上通道。拉脫維亞的里加是烏茲別克商品出口(石油及石油產品、化肥和汽車)最重要的中轉站,烏茲別克一些企業甚至在該港自設倉庫。另一方面,伊朗的港口則主要用作原棉出口[2]。
關於烏茲別克商標之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烏茲別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3)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4)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5)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烏茲別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烏茲別克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民法及2001年第267-II號商標及服務標示暨產地名稱法(Trademark, Service Marks and Appelations of Origin Law)(最近一次於2017年4月修訂)。
商標主管機關
烏茲別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為「智慧財產局」(Agency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Republic of Uzbekistan, AIPRU)。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商標有以下情形不得註冊:
1. 為國家標誌、旗幟、及獎牌。
2. 為國家的官方單位(含縮寫及全名)及國際或政府組織。
3. 為國家控制及保證的標誌、印記、及戳章。
4. 為烏茲別克國家機關使用的裝飾品和徽章。
5. 不具有識別性。
6. 為指定商品的通用性名詞。
7. 標示其商品∕服務的種類、質量、數量、目的、價值、地理來源或其他特徵。
8. 為普遍接受的符號或用語。
9. 有欺騙或誤導性質,使相費者對於商品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
10. 違反公共利益、道德及秩序。
11. 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
12. 與公司名稱相同。
13.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標題及人物,除非得到著作權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14. 相同或近似於烏茲別克知名的姓名、筆名、化名或衍生物、肖像及摹寫,除非得到當事人或是其繼承人同意。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烏茲別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烏茲別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烏茲別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約需15~18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AIPRU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代理授權委託書[3]。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烏茲別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15~18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30天內,AIPRU會開始進行形式審查,約2個月的時間,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AIPRU會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須於收到通知後3個月內提交補正,申請人得申請延長補正期間至多6個月。AIPRU會在收到補正後2個月內重新審閱申請。
商標經形式審查後即進入實質審查,約6~8個月的時間AIPRU會核發審查結果。如審查結果為核准註冊,AIPRU將在3天內刊登公告,並在10天內核發「商標註冊證」。
另一方面,如果審查員認為本案有不得註冊事由,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如對此決定不服,可於3個月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個月內向法院上訴。
烏茲別克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在先衝突:官方檢索是否有可能衝突的在先商標、在先商標之權利。
異議
商標註冊後會進行註冊公告,公告期內任何人可向訴願委員會或是法院提起異議,訴願會處理無效程序、法院受理未使用的撤銷程序及無效程序。如對訴願委員會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
商標移轉
商標可進行移轉。移轉必須就其所申請∕註冊之地理範圍全部移轉,而其所指定之商品∕服務則可移轉全部或部分。「商譽」不須被包含在商標的移轉之中。
如移轉會使消費者對於商品∕服務的來源或是製造商產生混淆誤認,該移轉程序會被AIPRU駁回。
商標移轉的書面文件須載明:移轉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國籍;移轉商標之細節;移轉之地理範圍;移轉之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移轉對價(可為實際或名義的);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商標進行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商標授權
商標可對外授權。授權可以是全國性或區域性,也可針對其註冊商品服務類別之全部或一部分進行授權;授權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授權在書面文件須載明: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國籍;被授權商標的細節;被授權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生效日;授權期間;授權的地理位置;品質保證條款;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授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未登記不可對抗第三人。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商標理由,自註冊日起算,商標應於5年內使用,以避免被撤銷。要滿足使用要求,商標應使用於烏茲別克,例如廣告、出版物、官方空白表格、招牌以及展示會上。AIPRU不要求權利人定期提出聲明。
商標未使用之訴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提出。
如有進口限制其他政府政策及不可抗力等事由導致商標無法使用,可免於被撤銷。
商標撤銷條件
商標撤銷原因可以參考《2001年第267-II號商標及服務標示暨產地名稱法》第10條及第11條。
以相對不得註冊事由提出撤銷時,需要在該商標註冊公告日5年內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請;以絕對不得註冊事由提出撤銷時,可以在該商標的有效期限內向訴願委員會提出申請;以商標未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的話,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
以下為對已註冊商標提出撤銷的常見理由:
1. 在先近似商標。
2. 商標包含一般營業中用已顯現商品或服務之種類、品質、數量、意圖目的價值或其他特性之標示或指示。
3. 商標不具識別性。
4. 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姓名權、公司名稱。
7.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海關邊境保護
如烏茲別克境內截獲侵害商標權的貨物,烏茲別克海關會沒收侵權貨物,並對侵權行為人課罰(貨物50%價值),故建議商標權人在海關進行登記。
法院受理侵權案件的審查時間最長可達7年。如經法院確認某商品為侵權物,商標權人須將此決定通知海關,而法院會禁制該商品進口該國、進行侵權賠償、禁止侵權人使用被保護的商標。
如侵權貨物的所有權被拋棄,烏茲別克海關將依法拍賣或銷毀貨物。
[1] 指其鄰國本身亦皆為無海岸線的內陸國家,另一雙重內陸國為列支敦斯登。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uzbekistan。
[3] 不須辦理公認證,僅需簽名並蓋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