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商標採先申請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沒有異議提出)之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9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理延展。
澳洲商標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
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可以下列標誌顯示:TM、®、Registered Trademark文字;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澳洲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澳洲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澳洲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澳洲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1968年版權法(AU001,最新修正2015年6/27)、(1995年商標法(AU026,最新修正版2015年2/25)、與2015年智慧財產權法修正案等,及相關實施細則。
商標主管機關
澳洲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為:由「產業部」(Department of Industry)下設「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負責專利及商標業務;「法務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下之著作權部門(Copyright Section, Department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Arts)管理著作權事宜。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四) 不具識別性商標,且無法取得後天識別性者。
(五) 該商標主要係作為地理位置的名稱(但非地理標示或原產地名稱)。
(六) 地理標示在本地受團體標章及證明標章的規定保護。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澳大利亞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澳大利亞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澳大利亞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8~9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IP Australia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
3.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澳洲商標申請到註冊約需8~9個月,由於不需要簽署文件以及可網上申請,在申請程序上是非常方便。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及實質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亦或是有任何不得註冊事由。
※ 加速審查:如果商標申請人認為IP Australia對於案件的審查速度會對造成商業上不利影響(如有惡意搶註情形),商標申請人可向IP Australia申請提早審查(early examination)。此申請須提交一份聲明文件,闡述要求提早審查的理由。如陳情理由合理審查員會接受。(由於澳洲商標從申請到領證僅約1年期限,此程序少有提出)。 |
商標註冊申請案經審查無不得註冊事項[1],IP Australia會發給申請人「公告通知書」(Notice of advertisement of acceptance),並將申請商標刊載公告於「商標公報」,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如無人異議則會核准註冊。申請人在收到「核准公告通知」時須於6個月內繳納領證費,繳納費用後才會收到「商標註冊證」[2]。
另一方面,如在進行案件審查時,審查員發現任何形式或實質上的問題,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規定、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則會發出「審查報告」(adverse report),並請申請人限期於15個月內提交答辯意見。申請人如無法於限期內答辯,可申請延期答辯[3]。
IP Australia在收到答辯意見後會做出決定,如答辯成功則會「核准公告通知」,如答辯駁回,申請人可再進行答辯。一般申請案在收到「最終核駁決定」(Rejection)前會有聽證的機會[4]。如申請人不服審查員最終決定,可向「聯邦法院」或「聯邦地方法院」(Federal Court or the Federal Magistrates Court)上訴(Appeal)[5]。
澳洲商標申請註冊流程如前圖。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並存協議:如申請的商標因有在先商標而被核駁,在先商標與本案申請人之間的共存協議(Coexistence Agreement)可以被當成在先商標接受新申請案註冊的證據。
※聲明不專用:澳洲商標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異議
於實質審查完成之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2個月內提出。任何人皆得提出異議。下列為異議事由:
1. 基於在先的商標權,例如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權。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事宜。
5. 違反著作權。
6.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7.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8.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9. 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已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或者已成為商標上慣例用法。
10. 該商標含有地理標示。
11.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12. 可能造成混淆誤認。
13. 該商標包含法人名稱。
14. 未經授權而使用受到特殊保護的標誌或國家勳章。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澳洲的專用權。
2. 可對有在後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
3.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得申請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不可對抗性:自商標註冊日起5年,商標即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
商標移轉
申請註冊中的商標、及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移轉。
商標移轉可就其申請∕註冊地理範圍進行全部或分區移轉;移轉之商品∕服務類別可為其申請∕註冊之全部類別或一部分。「商譽」須包含在申請中商標的移轉之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與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被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
移轉需具有原因,即移轉對價,無論是實質或名義上的。
提交給IP Australia的移轉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但大多數的代理人都要求文件需經認證,以免IP Australia對內容提出疑問。
商標移轉不經登記即生效力,但須經登記始得對抗第三人。
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及完成註冊的商標均可對外授權。商標授權,可以是部分區域的或全區域性的;可以是申請∕註冊商品∕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分;可以是專屬授權(排除所有權人)或非專屬授權;可以是獨家授權(不排除所有權人)或非獨家授權。
商標的授權,可設定期限也可無期限。已註冊商標被使用於相關企業,不須取得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姓名地址、被授權商標的明細、被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期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和被授權人的簽名。
提交給IP Australia的授權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但大多數的代理人都要求文件需經認證,以免IP Australia對內容有疑問。商標授權不需登記即生效力,唯須經登記使得對抗第三人、並且可證明該商標進行授權使用。
商標如進行到延展階段,於延展前已授權之商標不需要再次進行授權註冊。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必須於註冊日起5年內使用,以避免成為商標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未使用的撤銷,可由IP Australia依職權提出,或任何利害關係人亦可提出。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澳洲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合理使用。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申請進行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應重新提交申請案。
商標撤銷條件
已註冊之商標依照下列情況,可被提起撤銷。撤銷沒有期限,可以隨時提出,任何人皆得提起撤銷訴訟: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該商標本身具有功能性。
6. 該商標違反著作權。
7. 違反《巴黎公約》第6條規定(著名商標;徽章、國旗或者其他國家象徵;或以商標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或者其他代表人的名字註冊)。
8. 基於在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9. 該商標包含他人姓名權。
10.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11.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12.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海關邊境保護
依據1968年著作權法、1987年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法、及1995年商標法之有關規定,澳洲海關可在特定情形下對於侵害商標權、著作權之貨品予以查扣。欲進行此等查扣,須由智財所有權人向澳海關提出異議通知(Notice of Objection),海關受理後有效期間為4年,並可更新及重新提交。
[1] 《澳洲商標法》第33條。
[2] 初次申請商標註冊時,IP Australia會發給紙本證書。但如日後因特殊原因例如證書遺失、進行商標移轉要換發證書時,證書申請方式將決定獲得證書的格式。如果是採線上申請,官方會直接發給證書電子檔;而如果是採紙本申請,官方則會寄發給紙本證書。《澳洲商標法》第71條。
[3] 最長答辯期限可延期至收到駁報告後的第21個月,但審查員不一定會接受這麼長的答辯期限,審查員非常有可能駁回延期申請,延期申請被駁回後,所繳納的官費並不會退回。
[4] 《澳洲商標法》第176條第1A項。
[5] 《澳洲商標法》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