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商標註冊並非強制性,商標申請係基於申請在先原則,商標的在先申請人將獲得商標註冊。尼泊爾商標採尼斯分類,但不可跨類申請。商標保護期自註冊日起7年,期滿之後可繼續延展,每次7年。
商標的註冊指示標誌,可用TM(已申請尚未完成註冊)及®(已註冊)。未註冊而使用®標誌係屬違法行為,TM則不受限制。
關於尼泊爾商標之主要相關內容,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尼泊爾是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之簽署國,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尼泊爾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尼泊爾之商標法規為1965年《專利、設計及商標法》(Patent, Design and Trade Marks Act, 1965)。
商標主管機關
尼泊爾之著作權管理單位為「文化、旅遊及民航部」(Ministry of Culture, Tourism and Civil Aviation)下轄之「著作權註冊辦公室」(Nepal Copyright Registrar’s Office);專利、工業設計、及商標之主管機構則為「工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y)下之「工業局」(Department of Industry, DOI)。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
(二) 含任一元素有傷害宗教或任一階層國民之情感之虞者。
(三) 含有誹謗性或猥褻內容。
(四) 違反任何法律規定。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尼泊爾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尼泊爾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尼泊爾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12~18個月(或更久)。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DO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及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
6.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尼泊爾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2~18個月。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開始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DOI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則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答辯。
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申請人可申請聽證並於聽證會時再次提交補充答辯。如申請人對於「聽證委員會」(Hearing committee)最終處分不服,可於35天內向「尼泊爾上訴法院」(Appellate court)提起上訴[1](Appeal)。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公報(Nepal gazette)上,進行3個月的公告期;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案件核准領證後須繳納領證官費,繳納註冊費後DOI始發出「商標註冊證」[2]。
尼泊爾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異議
商標經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即於官方公報(Nepal gazette)公告3個月(不可延長)並接受異議,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21天內提出答辯。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DOI會讓雙方各自提出書面證詞,再進行聽證。聽證結束後,由DOI最後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核准即允註冊。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經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尼泊爾的專用權。
2. 可將商標授權與第三人使用。
3. 可對有在後衝突的商標提起異議或撤銷訴訟。
4. 可對有近似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5. 得申請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取得商標侵權賠償的權利。
商標移轉
已註冊的商標可辦理移轉,僅可進行全國性的商標移轉,不可僅於特定地區。移轉範圍可針對全部或是部分指定商品∕服務進行移轉,「商譽」不須包含在商標的移轉標的中。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國籍、姓名及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指定商品/服務名稱、移轉的國家、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受讓人以及兩位見證人的簽名。
移轉合約需進行公證[3]。已註冊之商標移轉需登記即生效,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商標授權
商標可進行授權,可以進行地域性或全國性的授權、可授權該商標全部或部分之指定商品∕服務;可多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一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亦可一個商標所有權人針對多個被授權人進行授權。
授權文件需要:授權人及被授權人的姓名及地址、授權商標的明細、授權的指定商品∕服務、授權日期、授權時間、授權的國家、授權人、被授權人和2位見證人的簽名以及品質控管條款。
授權文件需進行公認證。授權需經登記即生效力,唯登記方可對抗第三人。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申請註冊時無須提出使用證明,但須提出「使用宣誓」(statement of use),陳明該商標是否已使用或意圖使用。在商標註冊後,如連續1年內未使用,得被申請撤銷。
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可由任何人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4]:
1.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2. 損毀他人名聲或是任何組織。
3. 註冊日起1年內未使用商標。
4. 違反道德及誤導大眾。
5. 破壞國家利益及他人商標的商譽。
6.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7.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商標權人可向尼泊爾海關申請,要求海關扣押仿冒商品,禁止其清關。海關沒入仿冒品後,經智慧財產權主管部門DOI確認係仿冒盜版產品後,將予以銷毀。
[1] 《尼泊爾專利、設計及商標法》第27條。
[2] 《尼泊爾專利、設計及商標法》第18條第2項。
[3] 如移轉合約為外文,須提供經公證的譯本。
[4] 可參考《尼泊爾專利、設計及商標法》第18條第3項、第18C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