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分裂為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西德)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東德)。在1990年10月3日重新統一成為現在的德國。
德國人口逾8千萬,是歐盟諸國中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世界第二大移民目的地,僅次於美國。德國國內生產總值居世界第四,以購買力評價計居世界第五,諸多工業工程和科技部門位居世界前列,為世界第三大出口國。
德國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所需時間為6週到9個月,平均3.1個月。
德國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關於德國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德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德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德國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德國商標法》(Act on the Protection of Trademarks and other Signs)及相關條例。
商標主管機關
德國商標主管機關為「專利商標局」(Deutsches Patent-und Markenamt, DPMA)。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商標不具識別性。
(二) 一般性通用名詞。
(三)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誤導大眾之虞。
(四) 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五) 國旗、國家、地區、區域或者國際組織象徵或標誌。
(六) 德國聯邦司法院公告禁止註冊之商標。
(七) 該商標與在先商標或者與著名商標近似,可能造成混淆誤認之虞。
(八) 有損公共利益之虞。
(九) 商標申請存在惡意。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德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德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德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為6週到9個月,平均3.1個月。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DPMA並不會檢索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在先權利之主張,須由在先權利人於異議階段主動提出。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商標圖樣、類別。
3. 申請商標的商品或服務。
4. 申請人及代理人姓名。
商標提交申請後,DPMA會開始形式審查(完成付費之後才會開始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疏漏,如有問題會發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
形式審查通過後進入實質審查。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核發「商標註冊證」,並進入為期3個月的公告期。
如申請商標經審查被認為含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識別性等等,DPMA會要求申請人於限期內(德國申請人1個月,外國申請人2個月,可延長)申復,如申復未能為審查員接受仍被核駁拒絕申請,申請人可於1個月內提出上訴[2]。
※ 加速審查:在德國可要求加速審查。不須提出加速審查的理由,需要繳納加速審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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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商標申請流程如下圖: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分。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分、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後者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要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具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有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
在審查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之特殊問題:
※ 共存協議:無。商標申請案不會因為已有在先商標而被官方拒絕註冊(除非是很知名的在先商標)。
※ 聲明不專用:德國沒有聲明不專用的制度。
異議
商標申請過程中不可提出異議,須於商標註冊公告後,由在先權利人於3個月內向DPMA提出異議,反對該商標之註冊[3]。
商標移轉
申請中的商標可進行移轉,須進行全國的商標移轉和全部商品∕服務的移轉,不可僅限定於特殊地區領域。然而,申請案可申請分割,之後再對分割後的商標進行移轉。
已註冊的商標可進行移轉,可進行全部或一部的商品∕服務移轉,但須先予分割。
如分割移轉會帶來混淆,則應避免此種移轉,以免因該混淆導致雙方都喪失其識別性。
商標移轉合約中須包含:轉讓人及受讓人的姓名、地址;移轉的商標細節;移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移轉生效日期;轉讓人及受讓人的簽名;移轉對價(實質或名義的)。
無論是申請中或是已註冊商標,移轉合約的簽名不需進行公證,且不須登記方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保障法律地位。
商標授權
申請中的商標可以進行授權。雖然此種授權未被禁止,但效力是可能被質疑的。
商標授權,可以是登記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全部或一部;可以是排他(也排除所有權人)或非排他;可以是獨家(包含所有權人)或非獨家。
商標授權合約中原則上應包含:授權人及被授權人;授權的商標;授權之商品或服務類別;授權條款;授權範圍;授權費用;品質保證條款。
商標授權所需文件不需進行公認證,亦不須進行授權登記即生效力。但登記有助於保障法律地位。
商標使用證明
商標未使用可為撤銷理由。若商標註冊後,連續5年內未經使用,任何人皆得提起商標撤銷[4]。
商標撤銷條件
針對已註冊之商標,得以下列理由提起撤銷訴訟[5]:
1. 註冊後,有連續5年無正當理由未使用。
2. 該商標已成為通用標示。
3. 該商標之使用有誤導大眾之虞。
4. 在先商標。
5. 其他違反商標法之事由。
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所有權人可向德國海關申請,向ZGR(Zentrales Datenbanksystem zum Schutz von Geistigen Eigentums Rechtenonline—集中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線上資料庫)登錄相關商標資訊。如申請通過,德國海關將依登錄資訊,對進出關商品予以檢驗。
[1] 《德國商標法》第8條。
[2] 接受上訴的單位,可以是向德國聯邦專利法院(Federal Patent Court)或直接向德國專利商標局DPMA,依據處理該案審查員之職務級別而定。
[3] 《德國商標法》第42條。
[4] 《德國商標法》第25~26條。
[5] 《德國商標法》第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