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是阿拉伯半島最古老的國家之一,17至18世紀間一度稱霸印度洋;但到19世紀則逐漸淪落為英國的保護國之一。阿曼於1962年獨立,於1996年成為君主立憲制國家。現任蘇丹自1970年以來一直是阿曼的世襲領袖,是中東地區在位時間最長,世界第三長的現任統治者。
阿曼石油儲量居全球第25位。2010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將阿曼列為世界上在過去40年裡發展最完善的國家,並被世界銀行定義為「高收入經濟體」[1]。
商標註冊之保護期限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且得以相同之期限不限次數續展[2]。阿曼商標分類採尼斯分類,一案一類,不可跨類申請。
關於阿曼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阿曼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方:(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 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 ment)。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阿曼為「海合會」之成員國,依海合會商標法之規定,如商標曾於GCC會員國所參加之國際條約中之任一簽署國中申請,可於該申請6個月內主張優先權。
阿曼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阿曼商標相關法規包含:由第67/2008號皇家法令公佈之《工業產權法》(Industrial Property Law, 2008)及第105/2008號行政命令公布之《工業產權法實施辦法》(Executive Regulation),及《海合會商標法》(Trademark Law of the Gulf Cooperation Council States, the GCC Trademark Law)、《海合會商標法實施辦法》(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GCC Trademark Law)。
阿曼在2017年7月30日頒佈Sultani Decree No.33 of 2017,於次日2017/7/31生效,成為GCC六個會員國中第4個完成立法承認GCC商標法之會員國(其他依次是科威特、巴林、沙烏地阿拉伯)。
商標主管機關
由「商業與工業部」(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Industry, MOCI)下轄之「工業產權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統一管理。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無識別性。
(二) 違反公序良俗。
(三) 帶有欺騙性或易致混淆者,特別是與產地來源有關者。
(四) 相同、相似、模仿國家、省份、區域、地區或國際組織之名稱、旗幟或標誌。
(五) 相同、相似、模仿阿曼國內著名商標者。
(六) 在先商標。
(七) 商標申請存在惡性,註冊有導致不公平競爭者。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阿曼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阿曼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阿曼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商標註冊申請案的審查,大約3年時間。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利用MOCI之商標資料庫檢索,與已註冊、已審定或申請在先的商標加以比對,如有相同或近似,且指定商品、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情形存在時,審查員會依法駁回申請。故事前之商標檢索,確認有無註冊障礙,實有其必要性。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3]: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4]。
3. 商標圖樣。
4. 原屬國或其他國家商標證書。
5.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阿曼商標申請到註冊約3年時間。商標提交申請後會進入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有需要修改,例如指定商品名稱不符合官方要求,MOCI則會提出「補正通知」,通知申請人限期提交補正(委託書可於2個月內補交,其他文件須於3個月內補齊)。
商標經過形式審查後會進行實質審查。如審查員在進行實質審查後察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須於60天內提交答辯,或是直接向「訴願委員會」(Complaints committee)提起訴願(Appeal)[5]。
如申請人提交答辯,審查員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意見書後會進行再次審查,如再審未過,案件將拒絕註冊。如申請人對於MOCI最終處分不服,可於60天內向「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Appeal);又如申請人對於「訴願委員會」之決定不服,可於60天內向「民事管轄法院」(Civil competent court)提起上訴(Appeal)。
另外一面,如審查員在進行審查後認為無不得註冊事由,會發出「核准通知」,要求申請人繳納公告官費[6];經繳費後MOCI會將申請案資料公告在官方公報(Trademark journal)以及當地一份報紙(local daily Arabic newspaper)上進行60天的公告期[7];公告期內任何人均可提出異議,如無人異議將核准領證。經申請人繳納領證官費後MOCI將發出「商標註冊證」。
阿曼商標申請流程簡圖如下: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與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商標申請案或者是否有在先的未登記權利有衝突等。
異議
商標申請完成審查後,申請案件即會公告,進行異議階段。異議須於公告於公報上起算60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並付費)。任何利益相關人、在先權利人均可提出異議。
商標申請人須於收到異議後90天內提出答辯(counter-statement)。申請人如無法在期限內對異議提出答辯,該商標申請將被視為被放棄。
申請人對異議提出答辯後,MOCI會將答辯書內容提供給異議方,如雙方有任何一方主張聽證,則另行召開聽證會,之後再由MOCI最後做出核准與否的裁定。對裁定不服者,可於60天內向法院提出訴訟。
註冊商標之權利
商標註冊後,取得以下權利:
1. 取得該商標於阿曼的專屬權。
2. 可對在後之衝突商標提出異議或撤銷。
3. 可對第三方使用近似而有混淆之虞的商標提起侵權訴訟。
4. 可將商標授權第三人使用。
5. 有權請求海關當局查扣進口的偽造商品。
6. 獲得侵權損害賠償。
7. 可取得禁制令對抗未經授權的第三人使用該商標。
※不可對抗性:商標註冊滿3年後取得不可對抗性,其註冊的有效性將不可再受到挑戰。除非該商標之取得違反商標法規定。
商標移轉
商標移轉不必然連同商譽之移轉。辦理移轉登記,應備:受讓人委任書(POA)、雙方簽字之移轉合約(以上二者均須Apostille認證)、受讓人之公司執照。移轉登記約需時8~12個月。移轉合約須有對價,名目對價1美元即已足。
商標授權
商標授權登記並非強制性,但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辦理授權登記,應備:被授權者委任書(POA)、授權合約(以上二者均須Apostille認證)、被授權者之公司執照。授權登記約需時8~12個月。
商標使用證明
申請阿曼商標時,並不用提出使用證明,但在商標註冊後如連續5年未使用,則可為任何第三人提出撤銷請求。
要避免商標成為未使用的撤銷標的,商標須於阿曼境內進行商業上、針對指定商品∕服務進行使用,但並不需要定期提出使用證據。商標之使用,只要在其申請之各項商品∕服務類別之一使用即可。
如商標被提出撤銷請求,商標權人須於接到通知後60天內回覆答辯(如有正當理由合理化商標之未使用),此期限可申請延長1個月。如商標權人未能於期限內答辯,則該商標將被視為放棄。
如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並不會影響商標註冊之效力,並且只要不是變更商標的本質,即原則上允許該情況。已註冊的商標不可以透過修改變更,在必要情況之下,建議重新提交申請案。
商標撤銷條件
撤銷訴訟須自註冊日起算5年內提出,可由任何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或是先前權利的所有權人提出。對已註冊之商標,可依照下列情況提起撤銷訴訟:
1. 商標具有說明性,該商標含有標示或者跡象顯示、指明了該商品∕服務於商業使用上數量、品質、商品價值、該服務所提供的勞務或表示了該商品的獨特性。
2. 基於在先的權利,例如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
3. 商標不具有識別性。
4. 該商標存有誤導、欺騙、詆毀等情事。
5. 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以及第8條規定。
6. 該商標包含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
7. 該商標違反公序良俗。
8. 該商標已經成為一般性名詞,含有獨特標示或者係指習慣使用於現行語言。
9. 該商標註冊日起連續3年未使用。
10. 該商標的申請或註冊非基於善意。
海關邊境保護
商標權人可向海關當局提出申請,請求禁止仿冒品進口通關。海關本身亦可依職權,查扣疑似仿冒之進口商品,並通知相關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在接獲海關通知後,應於3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阿曼。
[2] 根據阿曼商標法,註冊商標保護期滿前12個月內可繳費延展,到期後仍有6個月的寬限期可辦理延展。寛限期後仍未辦理延展者喪失保護。
在實務上,商標保護逾期無論多久,只要註冊人繳交相應期間的滯納金,就可隨時回復商標註冊保護。
而在逾期期間,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新商標申請註冊,阿曼商標局會通知逾期商標註冊人,如於一個月內仍不辦理延展,則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將會准予註冊。
[3] 自2015年6月起官方規定各程序應備文件可於60天內補交,如超過時間需繳納滯納金。
[4] 由於阿曼在2012/1/30年成為《海牙公約》成員國,故如申請人所屬國別為《海牙公約》成員國,文件僅需辦理海牙認證,而不需要到阿曼駐外大使館辦理認證。
[5] 《阿曼工業產權法》第38條第3-B項。
[6] 繳納公告官費並無期限,越早繳費案件越快公告。
[7] 阿曼於2017/7採用GCC商標法後,異議期從90天縮減為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