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國(中國大陸稱老撾),是中南半島上唯一之內陸國家,於1893年成為法國殖民地;二戰期間受日本佔領,二戰結束後曾短暫獨立,後又回歸法國統治(法屬印度支那),1953年獨立建立君主制之寮王國,此後內部派系黨爭及內戰不斷,1975年竂王國被推翻,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成立。
寮國甫於2013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為成為WTO之一員,寮國對其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法制,進行了大幅度的改革。
寮國的商標採先申請主義,須經由註冊取得商標權。商標註冊之有效期為10年,之後每10年可繼續辦理延展[1]。寮國商標採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2]。
關於寮國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寮國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尼斯協定;(3)WIPO公約(WIPO Convention);(4)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2015年12月7日加入)。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寮國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商標主要法源
寮國目前最重要之商標保護法源為2011年寮人民民主共和國第01/NA號法令(新智慧財產權法),該法係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之標準法典範本並符合TRIPS之要求。
其他早期之法源尚有1995年第06/PM號首相法令(關於商標註冊)及相關實施細則(2002年第466/STEA-PMO號首相實施細則,關於商標註冊)、及2007年寮人民民主共和國國民議會關於批准慧財產權法之決議、2008年寮人民民主共和國第06/P號法令(公告智慧財產權法)。
整體而言,寮國之智財法制建設尚處於發展之早期階段。
商標主管機關
寮國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目前為「科學與科技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ST)下之「智慧財產處」(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P)所負責。
眾律代理申請商標證書樣本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一) 不具有識別性。
(二) 有相同或近似之在先商標。
(三) 存有仿冒、誤導、混淆之虞。
(四) 該商標違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法令法規及文化傳統等。
申請流程
商標業務代理:申請人若在寮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須提供寮國地址以供文件送達,並須委任寮國當地之代理人。
申請時程:寮國商標一般自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但處理時限自收文日起算,其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商標檢索:審查過程中,審查員會檢索官方資料庫,比對是否有在先商標。
申請應備文件(外國人或外國企業):
1. 商標註冊申請書。
2. 代理授權委託書。
3. 商標圖樣。
4. 特殊證明及其他必要文件。
一般寮國商標申請到註冊約10~12個月的期限。商標提交註冊申請後,DIP先進行形式審查,檢查申請表格文件是否有誤,如需修改,官方會發出「補正通知」,要求於1個月內進行補正。
形式審查完畢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如審查後無不得註冊事由,DIP即發給申請人「註冊證書」,並將商標予以刊登公報公告。
寮國並無異議制度,所以商標在公告期間不會被異議。
如DIP審查認為有不得註冊事項,例如商標不具有識別性、有近似商標存在等,會發出「核駁通知」;申請人在收到「核駁通知」後,須於兩個月內提出答辯意見書。答辯成功,DIP接受註冊申請,予以公告;反之,DIP會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於60天內提出上訴。
申請案審查內容
商標申請註冊之審查,可分為「形式審查」及「實質審查」兩部份。前者係指申請提交之應備文件資料是否滿足法定要件的審查,如查核申請書內容填寫是否充份、清晰;提交書證或有關手續是否完備,以初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實質審查則係審查申請之商標是否具備法定之註冊條件,包含「絕對理由」(是否受到法律之禁用)及「相對理由」(是否具備商標之構成要素、有無在先衝突)。
審查內容一般包含:(1)必要文件的形式審查;(2)申請內容是否清楚明確;(3)申請類別,確認所有的商品∕服務指定在正確的類別;(4)是否有說明性;確認該商標是否單純描述提供其提供之商品∕服務功能;(5)是否有識別性;使一般消費者能夠辨別或購買商品∕服務;(6)是否虛偽詐欺情事;確認該商標是否有虛偽詐欺等不法情事;(7)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標、在先提出的申請案;或者在先未登記的權利等。
商標使用證明
如商標於註冊後5年內無使用事實,可被撤銷。
海關邊境保護
目前寮國沒有一個正式的海關備案制度,但智慧財產法允許智慧財產權人或海關得對疑似仿冒品之貨品實施暫緩通關,寮國邊界的海關人員及其他有法定資格的人員有權利及義務去檢查進口的貨品、扣押或沒收仿冒品。
[1] 延展日之起算,凡在2012年9月20日前註冊之商標,以申請日起算;在前開日期後註冊之商標,以註冊日起算。
[2] 寮國商標申請,原限於一申請案一個類別,但自2016年2月1日起,可一個申請案多個商品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