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專題一 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定義
保健營養食品,習慣叫做「保健食品」,由天然食物或經精製、加工或配方調製組合而成,能補充每日營養、幫助調整體質;但唯獨不可標榜有治療疾病的功效。
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規定[1]的「健康食品」,是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的「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具該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為目的之食品,需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查驗登記許可,才可稱作「健康食品」。
在2020 年 08 月 04 日修正的「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已明訂除了經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健康食品外,其餘市售食品不得以「健康」字樣為品名,條文將於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保健食品不能與藥品混為一談
根據台灣藥事法規定,透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可用來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或能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物,才能稱為藥品。經認證的藥品,在產品包裝上會有許可證字號才算合格[2]。正因如此,無論是保健食品、健康食品,都只能做一定程度的生理調節與保健功效,無法達到治療、預防或矯正疾病的醫療效能。
相關行業統計分類
行業統計分類的「細類0898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明白規範從事保健營養食品製造的行業[3]。惟「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是屬於上位概括性製造業名稱,其所對應的尼斯分類組群或小類組繁雜不一。
應注意的是,除不得以「健康食品」或「保健食品」作為指定商品名稱提出申請外,乃應參照尼斯分類台灣0503組群項下具體指明將使用的商品。
尚可歸屬於第1、5、29和30等尼斯分類項目
台灣對於營養補充品的定義,為「係指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特定之保健功效,以錠劑、膠囊、液狀、粉末狀等形式供人體攝入,非以治療、矯正人類疾病為目的之商品」,從事「保健營養食品製造業」者,有部分產品可歸屬於第5類「醫療用酵素;醫療用冷凍乾製食品;營養補充品;蜆精;雞精;酵素營養補充品;植物纖維素營養補充品;乳酸菌營養補充品…」等商品,然並不以此為限,其經營的商品範圍可能更為寬廣,而對應尼斯分類第29類「奶粉;食用花粉;食用海藻濃縮物;食用燕窩」及第30類「蜂王漿、蜂王精、蜂王乳、蜂膠」商品等。另申請人生產、製造的商品,如果是營養補充品在生產、製造過程中的原料,尚可能包含第1類「食品工業用酵素;食品工業用維他命…」等 商品。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4]。
商標專題二 飲料製造業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定義
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包括酒精飲料製造業[5]、非酒精飲料製造業[6]。至於從事乳品製造業者(例如鮮乳、調味乳和優酪乳等),則歸屬於乳品製造業。
此外,飲料製造業不同於飲料店或飲料攤販等飲料業。後者是指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的商店及固定或流動攤販。至於前者所生產的商品透過商店、攤販及其他非店面如網際網路等向家庭或民眾銷售,則納入食品、飲料製品零售業的範疇。
如何在行業統計中分類?
飲料泛指「經過加工製造供人飲用的液體」,然在行業統計分類之「中類09飲料製造業」,所明訂規範從事飲料製造之行業,僅將其細分為「啤酒製造業」及其他酒精飲料製造業的「酒精飲料製造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而「飲料」屬涵義廣泛的商品名稱,申請人申請商標時必須具體指明商品名稱如下附表所列。
商標申請實務
除「中類09飲料製造業」外,還有其他多種與飲料類似或有關的行業,分散在不同產業領域中,例如:
- 0850乳品製造業」為從事乳品,如鮮乳、調味乳、優酪乳等製造業者,對照尼斯分類之290101「獸乳、調味乳、乳酸菌飲料」。
- 5631、5632飲料店、飲料攤販」為從事調理飲料供立即飲用的商店及攤販,對照尼斯分類之430201「冷熱飲料店、流動咖啡餐車」。
- 4729其他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為飲料等商品專賣的零售店,如飲料、酒類等零售店,分別對應尼斯分類之351902「飲料零售」、351937「酒零售批發」。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小結
飲料製造業所生產、製造的商品,對應尼斯分類涉及第30、32、33類的商品,但實務上與乳品製造業、飲料店或特定商品零售等商品或服務仍具有一定的類似關係,其類似關係可參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編撰的「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7]。應注意的是,351937「酒零售批發」與430201「啤酒屋;酒吧、居酒屋」,兩者的服務性質是有差異的,原則上互不具類似關係。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8]。
商標專題三 長期照顧服務業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定義: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是有關生活及醫療上的照護服務。市場上常見的長期照顧服務業,包括但不限於安養院服務、療養院服務、居家護理、日間托老、養老院等服務。
依據行業統計進行的上位分類
「中類87居住型照顧服務業」,明訂規範結合健康照顧及社會服務,從事提供住所並附帶所需的護理、監管或其他形式照顧服務的行業,服務過程中最重要的為提供住所,而健康照顧主要是指護理服務;
「中類88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明訂從事居家式及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的行業,例如:居住型身心障礙者照顧服務業、居住型老人照顧服務業;
「細類9640家事服務業」,明訂家庭僱用看護等供自用服務的行業,都可以作為長期照顧服務業的範疇。
上述所稱的行業名稱為廣義的上位名稱。
對應的尼斯分類組群或小類組
由於對應的尼斯分類群組或小類組多非單一,所以在商標申請時,建議利用對照參考表的內容,具體撰寫指定使用的服務名稱。
例如:「小類871居住型護理照顧服務業」,其所提供的服務內容,若包含從事醫療行為,則對應尼斯分類之4403「療養院服務;安寧療養院服務;安養院服務」;但如果沒有行使醫療行為,僅提供基本照顧服務、運動休閒空間及醫護通報系統等,則對應尼斯分類之4303「日間托老服務;養老院」。
又如以居家到宅方式提供照顧或陪伴的服務,對應尼斯分類的4518「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提供居家陪伴服務」。但應注意,居家照顧包含醫療行為時,則對應尼斯分類之4403「居家看護、居家護理」服務。
再舉例如提供長期照顧交通接送服務的業者,則屬於從事以汽車運輸旅客的行業,為行業統計分類的「小類493汽車客運業」,對應於尼斯分類的3901「旅客運輸;乘客運輸;計程車運輸」;若為「細類8699未分類其他醫療保健業」所提供救護車運送服務者,則屬尼斯分類之392003「救護車運輸」。
值得注意的是
在從事醫療照護相關服務時,常需使用醫療器材及用品,包括但不限於敷藥用材料、血壓計、血糖機、看護墊、病患懸吊移位機等商品,因長期照顧業者只是藉由該等商品提供照護服務,非製造該等商品的業者。因此,申請註冊商標時並無須指定使用於該等商品。
以下為 「行業統計分類」與「尼斯分類」對照表: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9]。
商標專題四 美容醫學及美容服務業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何謂美容醫學?
一般而言,是指由專業醫師透過醫學技術(例如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生物科技材料等),執行具侵入性或低侵入性醫療技術來改善身體外觀,而不是以治療疾病為主要目的者。業界稱之為「醫美」,2013年經衛福部考量該項服務是由專業醫師或護理人員於醫師的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故正名為「美容醫學[10]」。
依據行業統計進行的上位分類
第一種分類是「中類86醫療保健業」,明訂規範從事醫療保健服務的行業(例如醫院、診所、醫學檢驗及其他醫療保健服務等)。而「美容醫學」服務則屬於醫療服務的範疇。
第二種分類是「小類962美髮及美容美體業」,明訂規範從事美髮、美容護膚、彩粧、美甲及未涉及醫療程序之美體雕塑等之行業。
第三種分類是「小類969其他個人服務業」,明訂從事961至964小類以外個人服務的行業(例如:按摩服務、個人造型設計、紋身(眉)服務等,皆屬於「一般美容」服務)。
除此之外,一般美容所使用的化妝品,其製造業者屬於行業統計分類「細類1932化粧品製造業」,即從事施於人體外部、牙齒或口腔黏膜,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改善體味、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之製品製造之行業,如香水、化粧水、面霜、唇膏、染髮劑、指甲油、洗髮劑、脫毛劑等製造,所產製的商品。
對應尼斯分類者請參考如下表所示: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1]。
商標專題五 人工智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泛指由人類製造的機器所表現的智慧認知與判斷行為,通常AI是指透過電腦程式所呈現人類智慧的技術,其本質係以軟體為基礎的演算法,或係指任何運行模式與人類思考、認知架構、神經網絡相似的系統。
近年來的發展
因為無線網路技術普及,使用者數據的蒐集與分享運用更為便利,加上硬體運算技術大幅提升,將軟體演算法充分融合各領域的知識邏輯與產業運作流程數據,帶來高度自動化、準確預測及破壞式創新能力,近年來對各產業領域與市場商業應用造成廣泛深遠的影響。
當前實務上常見的產業應用領域包括:
- 智慧家電、
- 智慧手機、
- 產業智慧機器人、
- 自動駕駛運輸工具、
- 商業行為與金融輔助監控、
- 產業知識輔助決策系統、
- 人臉語音圖像情緒識別系統等。
假如您是上述業者,則務必依尼斯分類標準來申請註冊涵蓋下列商品或服務範圍的商標: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2]。
商標專題六 涵蓋5G和區塊鏈技術之商品或服務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5G技術
第5代行動通訊技術(5th generation mobile networks,下稱「5G技術」)是最新一代的行動通訊技術,也可以理解為第4代行動通訊技術(4G)的延伸,目前4G受到「行動流量持續上升」與「低頻率負荷有限」的考驗,故直接或間接促成了5G技術的發展。
5G技術擁有高速(speed)、低延遲(latency)、廣連結(connections)等三項特性,是繼4G技術擁有通話、簡訊、網路、影片串流等功能外,5G技術增加了VR直播、自駕車、遠距手術等功能。
台灣首波5G行動寬頻業務競價作業於2020年2月21日完成,各電信業者於2021年6月底起陸續開台,同時也吸引4G用戶升級,希望最終普及率能到達世界先進國家的水平。
區塊鏈技術
主要是透過多方或多個節點同時達成的共識,來處理信任問題的機制,所應用技術多結合數學、密碼學、軟體資訊工程及演算法等技術,運用多個點對點網路關係,共同保存人類經濟活動所相應生成的數位歷程資料,並建立一套去中心化、可有效追蹤資料、確保資料真實性與難以被竄改的信任機制,以相對低成本解決網路世界中對於信任與真實資料認證的難題。
其廣為人知的實際應用為比特幣(Bitcoin),作為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以「去中心化的分散式資料庫」方式運作,可以簡單理解為人人皆可參與的全民網路電子記帳本,只要一有該幣的任何交易活動,透過網路廣播傳遞機制,均同步記錄在每一本在網路上公開的電子記帳本中,且每一本電子記帳本也載有該幣自問世以來所有的電子交易紀錄。
除了前述作為虛擬通貨型態的商業應用外,區塊鏈另一項具有相當發展潛力的應用為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它可以在沒有第三方驗證機構的情況下,由區塊鏈網路提供驗證及自動執行合約所訂定的協議條件,可低成本且安全的執行交易內容。
5G結合區塊鏈技術
作為新一代移動通信技術,5G技術在峰值速度、用戶速率、空口時延、移動性、連接密度、流量容量、頻率效率等方面,較以往的移動通信技術已擁有量級的改進。進入5G時代,區塊鏈技術將主要在多個參與者之間、海量設備間的可信管理、安全交互、高效協同等方面發揮巨大優勢,因此具有包括(1)5G基礎設施眾包、(2)5G基礎設施共享;(3)得採用基於區塊鏈的分布式漫遊網絡接入和認証、(4)網絡切片(被定義為物理基礎設施或底層網絡服務和功能的實例化)及(5)物聯網設備管理暨認證相關潛在應用機會。
區塊鏈作為解決物聯網應用中的數據安全、價值交換問題,成為推動物聯網應用發展的重要底層技術。這是一種部署在互聯網上、底層是分布式賬本的技術,數據同步需要進行大量實時的數據通信(共識機制本身、數據寫入節點時在網絡中廣播)。最終的結果是,得以大大提高區塊鏈自身的可靠性,減少因網絡延遲引起的差錯和分叉,基於互聯網的數據一致性將會大大改善。
總之,5G技術的低延時和大寬頻技術特點能夠為區塊鏈交易提供更加穩定、高速的通信基礎能力,而區塊鏈得以成為5G的上層應用提供一個可信任的價值交換機制。如此在未來價值網絡時代,勢將顛覆更多傳統領域。報導指預計到2023年,電信領域區塊鏈市場將達到近10億美元。
5G商標對應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參考表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區塊鏈商標對應相關商品或服務類別的參考表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3]。
李冰,〈區塊鏈正成為運營商有效管理5G生態系統的新基石〉,《証券日報》,2020年5月8日,http://blockchain.people.com.cn/BIG5/n1/2020/0508/c417685-31701089.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6月28日。
商標專題七 娛樂服務產業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何謂「娛樂文化」
由文化部網站闡述的內容可以知道,指的是:「一種在餘暇時進行的活動。通常進行消遣的動機是為了自己的快樂,而不是為了工作或一些正式的理由。在閒暇時會尋找消遣活動,被認為是一種人類的天性。」
將娛樂文化應用於相關商品或服務性行業
當前,高產值的娛樂行業隨著開發程度愈發被重視。娛樂產業已被視為衡量一個國家生產力水平及社會文明的新標準。
從提供運動的場館設備到聆聽線上音樂、看線上影片或玩線上遊戲等活動中得知,科技結合娛樂產業的發展一日千里。她旨在提供影視、音樂、表演、遊戲、運動、電競、書刊、藝術、賭場、遊樂園等各種有益於人們休閒娛樂的經濟活動。相較於各種傳統媒體而言,網路是個互動性更高的新媒體,且隨著數位科技進展及行動裝置、無線網路與社群媒體的普遍使用,娛樂產業的傳播媒介不再侷限在傳統媒體的單向傳遞,即運用YouTube、Facebook、Instagram以及Podcast等新型態流通手段的自媒體。
在娛樂網路化的潮流下,造就網路電影、隨選視訊、串流音樂、電子書刊、線上遊戲等網路娛樂的蓬勃發展,同時間出現了相關平台服務業者、電子遊戲競技、現場直播娛樂,甚至是youtuber網紅經紀等新興產業;可以預見的是,娛樂產業將在未來世界中扮演主要的角色。
行業統計分類當中涉及娛樂產業的部分,羅列如下
- 大類中類59「影片及電視節目業;聲音錄製及音樂發行業」、
- 60「廣播、電視節目編排及傳播業」、
- 大類「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90「創作及藝術表演業」、
- 「圖書館、檔案保存、博物館及類似機構」、
- 「博弈業」、
- 「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娛樂服務產業」對應尼斯分類之經濟活動
- 「圖書館;畫廊」、
- 「娛樂服務」、
- 「籌辦教育或娛樂競賽;安排及舉行會議;籌辦文化或教育目的之展覽」、
- 「影片錄影片碟影片之製作;電視娛樂節目之策劃製作」、
- 「藝人表演服務」及
- 「錄音工作室服務;電影製片廠;影音設備租賃」等服務。
建議業者應視其業務內涵,適當選擇實際從事的服務提出申請,且有可能需要同時指定不同組群或一個類別以上的服務,才能完善商標的保護
根據台灣主計處行業分類要求,係以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之「場所單位」為分類對象,並以其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為判定業別的基礎,倘若「場所單位」從事的經濟活動涉及一個或以上的細類,也就是該場所單位從事複合活動。同理,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若屬複合性服務,則於申請註冊指定服務類別時,也要考慮有跨組群或類別的可能性,尤其娛樂產業鏈的涵蓋範圍廣泛,
先舉健身中心業者為例
以其整體休閒娛樂設施場所提供器材、設備供消費者入場使用,除指定於4106「健身房;健身俱樂部服務(健身和體能訓練)」外,一般也有規劃課程或提供指定教練從事運動的指導與訓練,則應再指定4103「私人健身教練服務;健身指導課程」。
再舉經營露營區業者為例
以其整體休閒娛樂設施場所之提供,指定於4106「露營區(娛樂)」,如果想進一步強調其住宿服務的提供,也應指定於4311「帳篷租賃;提供營地住宿服務」。
再以時下最夯的KOL業者為例
Key Opinion Leader(「關鍵意見領袖」,下稱「KOL」),通常崛起於網路媒體,不管稱為直播主或部落客、網紅等,習慣以直播平台與其粉絲視聽受眾進行影音、訊息的傳輸或互動,KOL傳輸影片內容不侷限於提供「健康愉悅生活經驗」的休閒娛樂,通常附有商品或服務的販售或置入他人的廣告等,故申請商標時,指定的商品及服務範圍對應於尼斯分類多有不同。
在涉及影音串流直播平台的商標方面,可能包含:
- 「電信傳輸;提供網路聊天室;提供線上論壇;播客的傳輸」、
- 「伺服器代管;線上不可下載軟體之暫時使用;軟體即服務(SaaS)」。
另外,平台業者通常會為其轄下各獨立直播主提供頻道宣傳訂閱的行銷方案,則包含以下的商品或服務:
- 「廣告服務;網路行銷;消費者忠誠度方案的管理」等;若強調用於提供交友之社交服務,應指定4503「線上社交網路服務;交友服務」。
從事直播之人,如有使用商標之必要,則依其展現之特色專長及直播內容所涉屬性、想標榜何種商業服務來源等作適當分類界定,例如:
與烹飪教學、健身示範、財經解析、法律宣導等相關,可對應尼斯分類之4106「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影音節目」、4109「影片製作;廣播娛樂節目製作」、4103「教學服務;健身指導課程」、3612「財務之評估分析諮詢顧問;投資之評估分析諮詢顧問」,或4522「法律諮詢」等。
此外,電競選手、直播主或部落客、或網紅們等如有承接代言業務或表演活動等,則可對應尼斯分類之3501「影響力行銷」、4112「現場表演」;其經紀公司則對應尼斯分類之3506「自由職業者的事業管理;運動員事業管理;演藝經紀服務」等。
就設置電子遊戲機供人益智娛樂之電子遊戲場業者的商標而言
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應指定尼斯分類之4106「電子遊藝場」服務;依上述條例及「經濟部電子遊戲機評鑑委員會」對有關「電子遊戲機」的認定與評鑑,未經變造之選物販賣機、自動販賣機、投籃機、音樂機、跳舞機、飛鏢機及一般兒童騎乘機具等雖不屬於該條例所規範之「電子遊戲機」。
市面上習見的「選物販賣機」(夾娃娃機),縱因規定具有保證取物功能,不具射倖性,非前述「電子遊戲機」範疇。但一般進入其場所內的消費心態,仍基於尋求「樂趣」進行的「消遣活動」,非單純想取得夾娃娃機內的物品,其功能應屬娛樂服務,業者宜指定4106「夾娃娃機遊樂場」。
又設置「投籃機、音樂機、跳舞機、飛鏢機及一般兒童騎乘機具」等供玩樂場所者,業者宜指定4106「遊樂園;兒童樂園;提供遊樂場;虛擬實境遊戲場;電動玩具遊樂場」。
至於時下屬「無人商店」性質的自動販賣機
例如:飲料販賣機、泡麵販賣機、零食販賣機等,應視為業者販賣商品的行銷通路(媒介物),只需申請指定所行銷的商品類別即可。如果是匯集不同品牌商品於其中販售,則應指定3519如「飲料零售批發」、「食品零售批發」、「玩具零售批發」、「文具零售批發」等特定商品零售服務。
以下為對應關係參考表: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4]。
商標專題八 電子遊戲產業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電子遊戲產業
是指近年來迅速發展的新興產業,涉及電子遊戲開發、線上與實體市場遊戲行銷以及電競產業(Esports, electronic sports)等領域,與商標專題七之「娛樂服務產業」屬於同一類型產業。
一般而言,通常是指利用網際網路及電子相關設備提供娛樂目標的遊戲,有線上遊戲及離線遊戲的差別。線上遊戲(Online game),是指不特定多數玩家透過網際網路進行互動娛樂的電子遊戲,使用者能透過操作特定電子設備(例如個人電腦、平板電腦、智能手機及遊戲機等相關行動裝置),連接網路伺服器進行連線對戰、線上雲端存檔等,不因轉換不同娛樂裝置而影響遊戲進度。至於後者,離線遊戲(Electronic games)則為玩家透過操作特定電子設備所存取、記錄軟體或程式進行互動遊戲的一種遊戲形式。
市場規模
起緣於圖形顯示處理器(GPU)、中央處理器(CPU)、音效處理等軟、硬體技術在近年飛速發展,得以最佳化進行大量運算及3D影像彩現,促使虛擬聲光整合效果高度擬真,滿足消費者需求並擴大整體市場對新科技的接受度。市場因此衍生了源自於電子遊戲的龐大需求,循環推動前面提到的IT關鍵零組件的技術再升級、遊戲軟體產業鏈及PC製造產業鏈的成長轉型,造就了電子遊戲產業及電子競技產業的蓬勃發展。
電子遊戲產業內範疇所對應的尼斯分類
- 從事遊戲軟體的開發設計,應對應尼斯分類的4210「電腦軟體設計;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軟體開發服務;電腦平台的開發」等;
- 提供遊戲的網路傳輸服務,為3804「資料串流傳輸;網際網路的電信連結;提供連接全球電腦網路的電信通訊服務;提供電子連線網路資料存取服務」;
- 業者建構遊戲平台,對外營運提供玩家線上打遊戲,屬4106「提供線上遊戲服務(由電腦網路)」;
- 為行銷他人遊戲進行相關廣告活動,屬3501「市場行銷;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行銷服務」等。
以下為對照關係表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5]。
商標專題九 自助出版平台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對「出版」的定性
一種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公之於眾的行為,用作紀錄及呈現人類文明發展的重要產業。傳統意義上,「出版」包括選編作品、組織文字,複製成各種載體型式的出版物,最後向公眾傳播的社會行為總和。當前,傳統出版方式漸趨式微,轉以電子出版品或電子書等無實體閱覽形式提供。
隨著晚近知識開始普及,導致那些以「意見領袖」為核心的新型態自助出版平台如雨後春筍般踴現,乃指建構線上後台系統,獨立作者或出版社台等端點可自行上傳作品,並自訂價格及選擇目標市場,相較於有一定產製成本及中間通路商的傳統出版作業,自助出版平台成為文字工作者的新舞台。
廣義的出版發行業者
主要是無形勞務的提供,出版過程橫跨不同商品及服務分類,應依商品及服務性質分類原則作分類,舉例如下:
- 「書籍;期刊;雜誌;報紙」等紙本印刷品;
- 以電子形式複製於載體者,如可供下載的「電子出版品」,或僅藉由電子閱讀器、網頁、手機的應用程式提供閱讀瀏覽,而提供不可下載之線上電子刊物;電子桌面出版;提供電子刊物線上瀏覽等服務;
- 大型出版社,除前面的商品及服務外,若有從事圖書的代理經銷,或有通路門市販售自己或他人的出版品,就有可能涉及代理經銷及書籍零售服務。
自助出版平台的創新之處
即平台出版商提供讀者單次閱讀或自定期限的「訂閱方式」,在訂閱期內無限閱讀專案內作者群所創作的作品或書庫內的書刊雜誌,藉以延長客戶的消費周期,增加平台和作者分享利潤的機會。
行業統計分類及所對應的尼斯分類
當中J大類的「中類58出版業」,是指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及其他出版品、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出版的行業。
以上可對應尼斯分類如下所示:
- 091701「電子出版品」、
- 160701「書籍;期刊;雜誌;報紙;目錄;照片;明信片;賀卡;複製畫」、
- 3501「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行銷服務」、
- 351935「電腦軟體零售批發」、
- 3801「通訊社;新聞社」、
- 4101「雜誌之出版;書刊之出版;電子書籍及期刊之線上出版」、
- 4210「為軟體發行業者提供軟體開發服務;網站代管;藉由網站提供電腦技術和程式設計之資訊」等服務。
以下為對照關係表
圖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商標主題網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6]。
商標專題十 租賃服務業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何謂「租賃」?
在台灣,常見的租賃服務業,例如不動產租賃、汽車租賃、辦公設備租賃、書籍出租等服務。「租賃」也可以叫做「出租或租借」,是指將本身的財物租借給其他人使用,以收取相當的費用作為報酬的商業行為。故可以這樣理解,透過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簽定的租賃契約或協議,承租人支付租金後,可獲得指定物件的有期限的使用權,而出租人所提供者,即為所稱的出租或租賃服務。
行業統計分類及所對應的尼斯分類
首先,依行業統計分類的「中類77租賃業」,規範從事不含操作人員的機械設備及運輸工具、個人及家庭用品等有形資產及智慧財產的營業性租賃[17]。惟上述所列租賃業,是以上位概括性名稱表示的租賃業務,其所對應的尼斯分類組群或小類組多且並不單純。
原則上,尼斯分類的租賃服務是與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例如:
第35類:「電視牆租賃」,是指作為播放宣傳影片之用的出租物「電視牆」,與提供廣告相關服務相同;
第39類:「汽車出租」,是指主要作為人員或貨物移動用的交通工具,與提供運輸服務相關。
其次,以行業統計分類的「細類5302冷凍冷藏倉儲業」為例,對照3904「貨物或貨櫃之倉儲」、「冷凍庫租賃」的尼斯分類。
再次,以行業統計分類的「細類6491金融租賃業」(從事融資性租賃的行業),對照尼斯分類之3601「金融服務、融資性租賃」。
綜上,租賃服務依尼斯分類,既以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的服務分在同一類,各租賃服務業者於申請註冊指定類別時,宜多加利用善用「租賃」或「出租」等關鍵字,即可得相關租賃服務的所屬類別分布情形,以適切選擇本身實際從事的租賃服務類別提出申請。若需要進一步的資訊,請與本所聯繫!
資料來源:
《產業申請商標指定商品及服務策略手冊》[18]。
該如何才能申請元宇宙設計專利?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申請
以元宇宙的數位設計提出申請,在圖式說明上,須注意的是應用的物品必須是「電腦程式產品」,而非實體物品(舉如「巴士內部」和「地球儀」)。從近來美國設計專利的判決實務以觀,設計名稱對於設計專利的權利解釋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
審查
依據台灣專利法相關規定,設計專利應審酌下列事項:
- 設計定義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1條規定: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 產業利用性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
- 新穎性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2條第1項1-3款規定:
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設計,無下列情事之一,得依本法申請取得設計專利:
- 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見於刊物者。
二、申請前有相同或近似之設計,已公開實施者。
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對於物品相同、近似判斷應模擬普通消費者使用的實際情況,共同考量商品產銷及選購的狀況,判斷物品用途、功能是否相似。
- 創作性
參見台灣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台灣在創作性審查中包含轉用手法,它可以不侷限在相同或近似物品的技藝領域,惟尚須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思及者為限,例如台灣審查基準就認為將圖2的汽車外觀轉用到玩具車仍不具創作性。
總之,對於「新穎性」及「非創作容易性」的審查,則需要透過檢索先前技藝來達成,這部分也就與元宇宙設計專利的審查比較相關。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局,〈元宇宙與設計專利之關係〉,2022年6月13日。
為何需要申請NFT商標?從美國實務觀點出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何謂 NFT 商標?
NFT 商標指的是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下稱「NFT」)的商標,代表可以使用區塊鏈技術供購買、出售、交換和交易的數位媒體、虛擬商品、數位收藏品和其他加密資產。以鞋類品牌為其名稱申請註冊NFT商標為例進行以下說明:
- 可下載的數位媒體,即數位資產、數位收藏品、數位代幣和NFT;
- 為數位資產、數位收藏品、數位代幣和NFT的買賣雙方提供在線市場和註冊服務;
- 作為NFT出售的數位資產和數位收藏品。
NFT是一項新技術,是數位技術結合電子商務的前沿。 因此,NFT 和數位商務引發許多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問題的爭議,也就不足為奇了。 NFT 的創建、貨幣化、推廣、銷售、交易、轉讓和存儲具有重要的商標、專利以及著作權的涵義。
商標如何應用於 NFT?
需要明確的是,商標保護品牌,包括 NFT 品牌。 為 NFT 申請註冊商標可確保其他人無法為其 NFT 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或圖案。 為 NFT申請註冊商標可確保其他人無法使用您的姓名或圖案,從而使其與眾不同。 對於任何想要保護其 NFT 的品牌所有者來說,商標保護都是必須的。 這就是商標如何應用於 NFT。簡單來說,商標有助於保護你的 NFT 的名稱和設計。
如何為 NFT 獲得最大的商標保護?
為了對 NFT 獲得最大程度的商標保護,品牌所有者應審查其現有商標,並在需要時為 NFT 認證的數位資產、加密資產和虛擬商品申請額外商標。這就是如何為 NFT 的名稱獲得最大保護的方法。
美國USPTO迄今總共收到多少NFT商標申請註冊個案?[19]
截至2022年5月底為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已收到 4,000 件包含 NFT 或與 NFT 相關的商標申請註冊,這與去年的數字接近。事實上,USPTO在 2021 年收到了 2,179 件商標申請,而 2020 年只有 18 件。
為何要申請註冊NFT 商標?
首先,NFT 可確保獨特物品的真實性,但前提是要有價值,讓買家對 NFT 有信心。這就是商標的用武之地。並且為NFT名稱申請註冊商標,將有助於:
- 防止其他人為他們的 NFT 註冊相同或相似的名稱並從您那裡獲取該名稱;
- 增加客戶對您的 NFT 品牌的信心,從而增加 NFT 的信任及價值;
- 防止模仿者未經授權使用您的 NFT 品牌,這可能會破壞對 NFT 真實性的信任;
- 為您的 NFT 品牌申請註冊商標,可防止其他任何人註冊該品牌,並嘗試從您手中奪走它。
資料來源:
See U.S. trademark application no. 97212947 filed by Crocs, Inc.
Michael Kondoudis, NFT Trademark Attorney, NFTs and Trademarks: THE ULTIMATE GUIDE, https://www.mekiplaw.com/nfts-and-trademarks-the-ultimate-guide/. Last visited 22 June 2022.
您可以為哪部分的NFT申請註冊商標?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您可以為NFT 或其表彰的財產的名稱和標章來申請註冊商標。
此外,您還可以為與 NFT 相關的商品或服務申請註冊商標。
相關例子包括:
- 金融服務,例如:非同質化代幣的交易;
- 發行數位代幣;
- 提供在線不可下載的虛擬商品,即數位藝術、照片、視頻或錄音;
- 為他人創建在線零售商店,以創建託管的加密收藏品和基於區塊鏈的非同質化代幣商店等。
NFT商標成功申請註冊的範例
NFT 商標申請的激增主要是由小企業和個人推動的。 儘管如此,大品牌越來越多地注意到申請註冊NFT商標的重要性,並正在申請將其品牌商標用於 NFT。以美國實際為例,下列是近來獲USPTO核准的 NFT 商標:
- Bazooka (U.S. TM App No. 97072828)
- Brookstone (U.S. TM App No. 97130320)
- Clinique (U.S. TM App No. 97115394)
- Converse (U.S. TM App No. 97107367)
- Entertainment Weekly (U.S. TM App No. 90751600)
- Fanatics (U.S. TM App No. 97156019)
- Garbage Pail Kids (U.S. TM App No. 97072832)
- Hot Wheels NFT Garage (U.S. TM App No. 90767267)
- Jay-Z (U.S. TM App No. 97118641)
- John Wick (U.S. TM App No. 90688332)
- Live Nation (U.S. TM App No. 97089071)
- Saks (U.S. TM App No. 90789965)
- Stratocaster (U.S. TM App No. 90626105)
- Ticketmaster (U.S. TM App No. 97089225)
- UFC (U.S. TM App No. 90668412)
- Warhol (U.S. TM App No. 90602664)
誰在為其NFT 申請註冊商標?
當前,有諸多行業的公司在為其 NFT申請註冊商標。已提交 NFT 商標申請的公司有 Nike、Puma、Panera、麥當勞、Williams-Sonoma 和 Pottery Barn。 至於個人申請註冊NFT商標者,則包括 Kobe Bryant、Shaquille Oneal、Muhammad Ali 和 Jay-Z。下面以列表顯示:
化妝品和時裝:Clinique Laboratories, LLC、Converse Inc.、Estee Lauder Cosmetics Ltd.、Nike Inc.;
玩具和收藏品:Mattel Inc.、The Topps Company, Inc.、The Upper Deck Company;
娛樂事業:Legend Pictures 、Park Avenue Entertainment LLC 、Entertainment Weekly Inc.、Lion’s Gate、Kiss Catalog, Ltd.、Live Nation Worldwide, Inc、Fender Musical Instruments Corporation、SC Branding LLC (Jay-Z)。
資料來源:
Michael Kondoudis, NFT Trademark Attorney, NFTs and Trademarks: THE ULTIMATE GUIDE, https://www.mekiplaw.com/nfts-and-trademarks-the-ultimate-guide/. Last visited 22 June 2022.
專利新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近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並自2022年7月1日開始生效。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第2篇第3章專利要件部分
5.7.2 審查注意事項1節,新增第(5)點及第(6)點,說明有關發明及新型一案兩請,發明申請案審查中或發明申請案核准審定後至發明公告前,如果新型舉發案經審定舉發成立但尚未確定,發明申請案的審查原則。
修正第2篇第6章部分
4.2.2允許的刪除1節,針對申請人於本局發審查意見通知函前,主動以負面表現方式修正請求項,藉以排除與先前技術重疊的部分(disclaimer),申請人仍應提供先前技術文件,敘明理由,供審查人員憑斷,未提供者,視為引進新事項,但如果該先前技術已揭示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得例外不提出。
第2篇第7章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公告
3.1.2 申請專利範圍的減縮1節,有關例示屬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的情形,將原第(6)點中「刪減所引用或依附之部分請求項,並分項敘述剩餘之請求項」移到新增第(7)點,並說明除本項的情形外,增加新的請求項皆不屬於最後通知修正限制所稱的「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第2篇第9章更正部分
6.審查注意事項1節,配合第 6 章「修正」的內容,新增有關以排除(disclaimer)與先前技術重疊部分的負面表現方式記載請求項的審查原則。
第2篇第14章生物相關發明
4.2.4 有關寄存的注意事項一節,新增第(3)點,說明申請人依專利法第 27 條第 5 項的規定,檢送外國所指定其國內的寄存機構寄存的證明文件應證明生物材料之寄存事實及存活事實。
其他修正內容
包括配合法條條文酌修文字、修正各章節內容的一致性及誤繕等。
資料來源:
智財局公告,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第6章、第7章、第8章、第9章、第14章, https://www.tipo.gov.tw/tw/cp-85-910484-c6f3d-1.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1日。
俄羅斯政府限制向「不友好國家」支付智慧財產權授權金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編輯部
2022 年 5 月 27 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簽署了第 322 號法令(Decree No.322),禁止俄羅斯居民向居住在「不友好國家」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對俄羅斯實施制裁」的權利人的外國銀行賬戶支付權利授權金。該法令適用於向以下類型的外國智慧財產權持有人(西方國家授權人)支付的款項:
- 與「不友好國家」有任何聯繫的人;
- 發表支持制裁的公告者;
- 在俄羅斯限制使用屬於他們的智慧財產權或停止在俄羅斯開展業務的人;
- 發表負面言論或公開散佈有關俄羅斯、其武裝部隊和俄羅斯國家機構的虛假資訊的人。
該法令規定,俄羅斯被授權人向西方授權人支付的任何智慧財產權款項,必須以盧布存入俄羅斯授權銀行的「O」類帳戶。這包括從 2022 年 2 月 23 日起的任何欠款。該帳戶將應被授權人的要求開立。如果西方授權人不同意將款項存入「O」類帳戶,被授權人可以不付款並繼續利用智慧財產權。
如果西方授權人想要提取「O」類賬戶中的資金,他們需要向俄羅斯政府委員會申請獲得批准。
但該法令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 來自「不友好國家」的外國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他們按照與俄羅斯居民的契約適當履行了他們的義務,也就是說他們沒有停止支持他們在俄羅斯的契約義務;
- 將與藥品、醫療器械、工業、農業和食品進口到俄羅斯所需的智慧財產權相關契約;
- 在俄羅斯提供通信服務(包括互聯網接入)以及生產或使用計算機、軟體和服務器所需的智慧財產權相關契約;及
- 俄羅斯個人支付的智慧財產權相關款項不超過 100,000 盧布(截至 2022 年 7月 1日約為新台幣56541.09元),前提是智慧財產權對象將用於個人需求。
平行進口合法化
俄羅斯政府還通過了一項法律,允許其免除某些「滿足消費市場所必需的」商品的商標保護。工業和貿易部於 2022 年 5 月 6 日發布1532號命令,確定將受到平行進口的外國商品。由於許多西方公司的退出,這些商品大部分在俄羅斯供不應求,包括汽車、電腦和服裝行業的產品。
俄羅斯下一步將盜版軟體合法化嗎?
2022 年 3 月 2 日,俄羅斯經濟發展部提議廢除「支持制裁國家」使用盜版軟體的刑事和行政責任;該提案於 2022 年 3 月 14 日被撤銷。有鑑於俄羅斯對「不友好國家」智慧財產權的攻擊,這些措施可能會被重新審視。
對俄羅斯智慧產權所有人的啟示
這些措施給西方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持有人帶來了重大風險,使他們無力在俄羅斯行使自己的權利。目前尚不清楚這些措施將持續多久,以及在烏克蘭戰爭結束後它們是否會被撤銷。如果這些政策長期存在,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應考慮繼續投資俄羅斯智慧財產權和在俄羅斯運營的可行性。當情況好轉時,毫無疑問將進行與俄羅斯政府持久的協商,以收回受相關措施影響的智慧財產權和權利金的支付。
資料來源:
俄羅斯聯邦政府的第1532號命令,https://www.tipo.gov.tw/tw/dl-282406-3053bf646df647ed83aef92855acf467.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7月1日。
Clayton Utz, The wa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Russia, Lexology, 24 June 2022.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d6da4cc1-9973-4582-a017-1c473a3f6a62. Last visited 1 July 2022.
Russia Federation, Decree No.322 (prohibiting Russian residents from making licence payments to foreign bank accounts of rights holders residing in “unfriendly countries” or otherwise supporting sanctions against Russia).
相關出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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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2] 例如:「衛署成製字第XXX號」、「衛署藥製字第XXX號」、「衛署藥輸字第XXX號」。
[3] 例如:食用酵素、雞精、蜆精等肉類及水產類萃取物等。
[4]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931-896167-16c5e-201.html。
[5] 從事啤酒及含酒精成分超過0.5%飲料製造之行業。
[6] 從事含酒精成分不超過0.5%飲料製造之行業,如茶類飲料、碳酸飲料、咖啡飲料、醋飲料、運動飲料、包裝飲用水及蔬果汁飲料等製造。
[7] 例如其中3201啤酒與3301酒、351937酒零售批發及430201啤酒屋、酒吧及居酒屋等彼此間構成類似。
[8]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cp-931-896167-16c5e-201.html。
[9]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0] 與「美容醫學」相對應的是「一般美容」,係指利用化妝品、保養品等從事非醫療行為的方式,對人體進行皮膚保養、髮型設計、化妝、接睫毛、紋眉、修指甲等美化身體髮膚的行為。
[11]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2]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3]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4]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5]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6]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7] 舉例如:營造用機械設備租賃業、農業及其他工業用機械設備租賃業、辦公用機械設備租賃業、其他機械設備租賃業、汽車租賃業、其他運輸工具租賃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租賃業、智慧財產租賃業等。
[18] https://topic.tipo.gov.tw/trademarks-tw/lp-931-201.html。
[19] Cryptoflies, Do Metaverse and NFTs Have a Future? These Statistics on Trademark Fillings Will Convince You (Updated June 2022), 14 June 2022. https://blog.cryptoflies.com/do-metaverse-and-nfts-have-a-future-these-statistics-on-trademark-fillings-will-convince-you/. Last visited 22 June 2022.